一、生产企业的设立
(一)风电机组生产企业设立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风电设备制造行业发展规划,项目投资中自有资金比例不得低于30%。
(二)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生产单机容量2.5兆瓦及以上、年产量100万千瓦以上所必需的生产条件和全部生产配套设施。
(三)风电机组生产企业进行改扩建应具备累计不少于50万千瓦的装机业绩。
(四)新建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应具备5年以上大型机电行业的从业经历。
(五)为便于超长大件运输,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厂址应选择在方便运输的地区。
(六)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应本着与风电机组配套企业建立完善产业链的原则进行布局。
二、工艺装备与研发测试
(一)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应建立专业研发团队,专业涵盖空气动力学,结构分析,机械,液压,电气,自动控制,软件开发等领域。
(二)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应掌握风电机组整机设计开发技术,具备风电机组整机设计开发软件等相应辅助手段。
(三)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应具备齿轮箱、发电机、支撑偏航装置及变频器等关键零部件入厂检测试验条件和能力。
(四)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必须具备变流器测试试验、电控系统测试试验和整机满功率试验等出厂试验条件和能力。
(五)风电机组生产企业的仪器设备应得到相关部门计量合格认可。
三、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
(一)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具有认定资质的机构的认证。
企业应在生产的全过程实施严格的质量管理,对于风力发电机组配套关键零部件如轮毂、叶片、齿轮箱、发电机、变流器、控制系统、变桨系统、塔架、制动系统等,企业应建立采购零部件、外协件及原材料的质量控制制度。
(二)风电机组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应满足《风电并网技术标准》对风电机组的性能要求。
(三)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应建立完整的产品配套供应链和售后服务体系,保证产品性能和质量。
(四)风电机组生产企业进行改扩建,应具备200台兆瓦级风电机组通过风电场240小时预验收的条件。
四、技术进步
(一) 严格限制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引进单机容量2.5兆瓦以下风电机组整机技术或购买生产许可证。
(二)风电机组生产企业生产的风电机组应采用变桨变速等先进技术和工艺,并与同类产品国际标准接轨。
(三)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应优先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单机容量2.5兆瓦及以上风电机组产业化;优先发展海上风电机组产业化。
(四)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应加大对产品研发的投入,科研经费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少于5%。
(五)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应加强人才培养与储备,构建技术创新平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