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
(一)风电机组生产企业新建或改扩建风电生产项目时,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依法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要求建设项目相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依法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二)风电机组生产企业所制造的风电机组产品能源效率指标、噪声指标应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限值要求。
(三)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在风电机组制造过程中不得使用国家已经明令淘汰的落后机电设备,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采用的生产工艺,并不得使用国家明令限期淘汰的材料。
(四)风电机组生产企业生产用水重复利用率应达到或超过90%,生产过程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再生利用率应达到85%以上。
六、安全生产与劳动保障
(一)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应遵守《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二)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条件,应当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组织管理体系,有职工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三)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应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各类保险,并为从业人员缴足相关保险费用。
七、监督和管理
(一)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定期公告符合本准入标准的《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合格厂商名录》,定期发布我国风电产业的相关信息,以引导企业及社会的投资和产品技术发展方向。
(二)现有风电机组生产企业不符合本准入标准的,应在本准入标准颁布后半年内进行整改,整改不能达到准入标准要求的,不得享受国家在投资、税收、土地、环保、信贷等方面的政策支持,不得列入《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合格厂商名录》。
(三)风电机组生产企业新建或改扩建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必须经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对不符合本准入标准的风电机组生产企业,投资管理部门不得予以审批、核准和备案相关项目,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和其它形式的授信支持,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和建设、环境保护、消防、卫生、安监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五)各省级地方工业主管部门、发改部门及能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风电设备制造行业准入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改委及国家能源局负责对地方《风电设备制造行业准入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相关行业协会、标准化和认证机构要加强对国内外风电机组市场、风电机组技术发展及引进技术的分析研究,推广风电机组行业环保、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新技术;加强标准体系建设;建立符合准入标准的评估体系,科学公正提出评估意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监督和管理工作。
八、附则
(一)本准入标准由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改委及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二)本准入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