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卧龙电气红寺堡风电项目核准的批复
宁发改审发〔2018〕124号
吴忠市红寺堡区银变新能源有限公司:
报来《红寺堡银变新能源关于卧龙电气红寺堡风电项目核准的请示》(吴银变新字〔2018〕01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了开发红寺堡区地区风能资源,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同意建设卧龙电气红寺堡风电项目(项目代码:2018-640303-44-02-013223),项目建设单位为吴忠市红寺堡区银变新能源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吴忠市红寺堡区境内,项目拟用地面积2.7199公顷。
三、卧龙电气红寺堡风电项目建设规模为150MW,本期工程接入系统方式以电网部门接入系统批复为准。
四、本期工程项目估算总投资约97500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20%,由项目单位自有资金出资,其余申请银行贷款解决。
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关于卧龙电气红寺堡风电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函》(宁自然资预审字〔2018〕19号)、吴忠市规划和城市管理局红寺堡区城乡规划分局《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编号2018093号)。
六、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七、请吴忠市红寺堡区银变新能源有限公司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安全生产、林评、环评等相关手续,手续不全,不得开工建设。
八、本核准文件有限期为2年,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的项目,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天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但未获批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18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