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北京市2019年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
京发改〔2019〕173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令第33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令第44号)、《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令第15号)、《北京市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实施意见》(京发改〔2015〕135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节能工作实际,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定于2019年采取“双随机”的方式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节能专项监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提交情况专项监察
(一)监察对象:未按规定提交2018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重点用能单位。
(二)监察时间:2019年4月至10月。
(三)监察数量:所有未按规定提交2018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重点用能单位。
(四)结果处理:根据《节能法》第八十二条等规定,对未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重点用能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内容审核情况专项监察
(一)监察对象:重点用能单位。
(二)监察时间:2019年7月至12月。
(三)监察数量:约60家。
(四)结果处理:根据《节能法》第八十二条等规定,对存在报告内容不实等问题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并重新上报;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节能措施落实情况专项监察
(一)监察对象:开展能源审计的重点用能单位和已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重点用能单位。
(二)监察时间:2019年2月至12月。
(三)监察数量:50家。
(四)结果处理:根据《节能法》第五十四条等规定,对节能措施不落实的重点用能单位,开展现场调查,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用能设备情况专项监察
(一)监察对象:重点用能单位。
(二)监察时间:2019年2月至12月。
(三)监察数量:60家。
(四)结果处理:根据《节能法》第七十一条、《北京市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的单位,责令限期停止使用,依法实施差别电价,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报请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五、能源消耗限额标准落实情况专项监察
(一)监察对象:重点用能单位。
(二)监察时间:2019年2月至12月。
(三)监察数量:60家。
(四)结果处理:根据《节能法》第十六条和第七十二条、《北京市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责令限期治理,并依法实施差别电价;情节严重的,报请市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关闭。根据《节能法》第五十四条,对超过能源消耗限额标准的非生产单位,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专项监察
(一)监察对象:市级负责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区级负责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每区1个)。
(二)监察时间:2019年2月至12月。
(三)监察数量:30个项目。
(四)结果处理:根据《节能法》第六十八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十三条等规定,对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节能服务机构专项监察
(一)监察对象:相关节能服务机构。
(二)监察时间:2019年2月至12月。
(三)监察数量:约10家。
(四)结果处理:根据《节能法》第七十六条等规定,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审计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八、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情况专项监察
(一)监察对象:重点用能单位。
(二)监察时间:2019年2月至12月。
(三)监察数量:约10家。
(四)结果处理:根据《节能法》第七十七条等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九、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情况专项监察
(一)监察对象: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被列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单位。
(二)监察时间:2019年2月至12月。
(三)监察数量:根据公布的2018年度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确定。
(四)结果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九条等规定,对未按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或者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单位不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十、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内容专项监察
(一)监察对象:已完成清洁生产审核的单位。
(二)监察时间:2019年2月至12月。
(三)监察数量:10家。
(四)结果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九条等规定,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或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能耗异常及其他的用能单位专项监察
(一)监察对象:能源消耗数据异常的重点用能单位。
(二)监察时间:2019年1月至12月。
(三)监察数量:根据各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线索,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四)结果处理:根据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十二、区级节能专项监察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市、区两级节能监察职权划分,由区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不满5000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开展以下工作:
(一)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提交情况专项监察;
(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内容审核情况专项监察;
(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用能设备情况专项监察;
(四)市节能监察大队抽查以外的区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专项监察;
(五)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情况专项监察;
(六)能耗限额标准落实情况专项监察。
另外,区发展改革部门还应当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专项监察,并根据各区实际情况开展其它节能监察工作。
以上第一项至十一项,由市节能监察大队负责,各区发展改革部门配合;第十二项由各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并将监察结果及时报告市节能监察大队,市节能监察大队在工作中予以业务指导。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