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主持人孙辉按
能源纠纷实务中,因设备需方逾期付款而发生的纠纷十分常见。纠纷发生之后,设备需方往往以合同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抗辩付款,或者以设备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损失为由提起反诉。
本文将以东方电气公司与许继风电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为例进行分析,解读该案中设备需方质量抗辩无法得到支持的原因,提示风电从业者应当注意在风电设备出现质量问题后积极、及时行使权利,避免出现有理无据、行权无力的局面。
(来源:微信公众号“阳光时代法律观察”ID:sunshinelaw)
文/许宇超
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
争议解决业务部律师
01
案情简介
2010年5月29日,东方电气公司与许继风电公司签订加工定作合同,合同约定东方电气公司为许继风电公司加工制作型号为2.0MW风力发电机组塔筒5套,合同总价730万元。合同签订后,东方电气公司于2010年12月21日至2011年3月2日陆续将合同设备交付完毕。但东方电气公司交付的货物部分存在瑕疵(塔筒外包装、塔筒外观、塔筒法兰、内部配件等不合格)。后经双方协商,东方电气公司对货物的瑕疵部分进行了处理,但仍存在质量瑕疵。
设备交付后,许继风电公司按合同约定已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即预付款219万元,剩余合同总价款的30%即到货款219万元及合同总价款的30%即设备调试货款219万元、运费7.1万元,合计445.1万元,经东方电气公司多次催要,许继风电公司未予未付。另双方还约定了合同总价款的10%的质保金。东方电气公司起诉许继风电公司要求支付货款及运费。
02法院判决
该案经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提起上诉,后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
一审许昌中院认为:许继风电公司主张东方电气公司的产品质量存在隐患,由于双方约定了质保金,双方可以在质保金的范围内解决,许继风电公司以此拒付货款的理由不成立。东方电气公司虽然履行了交货义务,但未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内交付,且交付的货物质量上存在一定瑕疵,存在一定过错,其要求许继风电公司承担逾期付款滞纳金及差旅费、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支持东方 电气公司445.1万元的货款及运费,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河南高院认为:虽然合同约定如因东方 电气公司设备质量问题造成风电机组不能运转则出现问题的合同设备款项付款时间顺延,待问题解决后30日内支付。但是许继风电公司与东方电气公司以《会议纪要》对该批设备质量问题的处理方法做出约定,且许继风电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业主对该批设备提出质量异议,此外该批设备自交货至今未进行运行测试。许继风电公司未向东方电气公司支付所欠货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二审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中许继风电公司支付货款的内容,并改判许继风电公司向东方电气公司承担违约金的责任。
03案例分析
该案应引起风电行业设备需求方的注意的是,在与设备供应方之间产生质量纠纷后应积极行使权利,处理不当将导致纠纷发生后的质量抗辩无法得到支持。
在本案中,许继风电公司抗辩货款支付的理由在于东方电气公司未满足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
(1)30%的到货款,需由东方电气公司提交许继风电公司代表签署的该批设备“出厂前检测证明”、详细装备清单、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出厂实验报告并经许继风电公司验明无误后发货,货到现场验收合格后支付;
(2)30%的设备调试款,需发电机组通过现场500小时运行测试后半年进行支付,如因东方电气公司合同设备质量问题造成机组不能运转,付款时间顺延至问题解决后30日内支付。
河南高院认为合同设备实际发货虽与约定存在不符,但货物交付时间已由双方及业主协商变更,设备运达现场后通过了各方的验收且已交付安装使用,故许继风电公司应当支付30%的到货款。关于设备调试款,法院认为虽然合同约定调试款的支付条件为机组通过500小时运行测试后半年,且设备出现质量问题导致机组不能正常运转后顺延付款时间,但双方通过会议纪要约定对质量问题另行处理,并且许继风电公司未举证证明业主方面对设备提出质量异议,许继风电公司一直未进行运行测试是“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的行为,该30%的设备调试款支付条件已成就。
由此可见,法院认定设备供方供货存在质量问题,遗憾的是设备需方以质量违约为由提出的抗辩付款的理由却未被被法院采纳。许继风电公司在东方电气公司供货质量存在问题的情况下权利行使不当是导致败诉的重要原因:
(1)未能在设备到场初步验收发现质量问题后,就质量问题积极行使权利。许继风电公司在东方电气公司交货后即发现设备存在塔筒外包装、塔筒外观、塔筒法兰、内部配件等不合格的质量问题,双方就该批设备存在质量问题进行协商形成会议纪要处理,供方向需方出具质量承诺书。由此可见,许继风电公司在设备初步验收发现质量问题后,与供方进行协商处理并最终以东方电气公司出具质量承诺书的方式解决质量问题,而未能就已发现的质量问题要求东方 电气公司承担合同约定或合同法规定的质量违约责任。
(2)未能在设备安装运行测试后,收集和固定质量问题的相关证据。本案中设备需方许继风电公司并非设备的实际使用人,因此对于质量问题有赖于业主方面的支持,即业主关于质量问题的详细说明和依据。法院裁判认定许继风电公司未能证明业主对该批设备提出质量异议,设备存在影响机组运转的证据不足,许继风电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其抗辩付款的理由未被采纳。
04实务建议
设备需方在发现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后,应当积极依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主张权利,避免发生纠纷之后难以获得支持。
我们建议:设备需方应当在风电设备合同、技术协议中明确约定风电设备的出厂技术要求、需方的监督权、货物交付标准,并明确约定不符合交付标准情况下的考核条款,积极通过合同约定的质量违约责任维护自身权益;在因设备供方交付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而发生质量纠纷后,设备需方应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及时进行权利主张,积极要求供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