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落实风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19〕295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科学合理引导新能源投资,实现资源高效利用,促进公平竞争和优胜劣汰,推动风电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风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882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将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改为指导价。新核准的集中式陆上风电项目上网电价全部通过竞争方式确定,不得高于项目所在资源区指导价。
二、我省为陆上风电IV类资源区,2019年IV类资源区符合规划、纳入财政补贴年度规模管理的新核准陆上风电指导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52元(含税、下同);2020年指导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47元。
三、参与分布式市场化交易的分散式风电上网电价由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直接协商形成,不享受国家补贴。不参与分布式市场化交易的分散式风电项目,执行指导价。
四、2018年底之前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2020年底前仍未完成并网的,国家不再补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底前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2021年底前仍未完成并网的,国家不再补贴。自2021年1月1日开始,新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全面实现平价上网,国家不再补贴。
五、风电上网电价在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以内的部分,由电网企业按照国家和我省电力市场化及电价形成机制改革有关规定标准结算安排;高出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部分由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补贴。
六、风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必须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相关发电项目上网交易电量、上网电价和补贴金额等资料,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并于每月10日前将相关数据报送至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
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