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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拟规范风电项目建设:除商河县外禁止新建风电场项目

2019-08-27 来源:济南市政府官网 浏览数:1808

《通知》提出,近年来济南市风电场项目建成落地较多,对森林等自然生态环境的平衡稳定和功能发挥影响较大,并在一定程度上破坏山体自然风貌。为落实生态保护制度,将严格控制风电场项目建设区域,除商河县外禁止新建风电场项目。

  8月22日,济南市政府官网发布《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风电场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征集意见。
  
  《通知》提出,近年来济南市风电场项目建成落地较多,对森林等自然生态环境的平衡稳定和功能发挥影响较大,并在一定程度上破坏山体自然风貌。为落实生态保护制度,将严格控制风电场项目建设区域,除商河县外禁止新建风电场项目。
  
  记者注意到,近日国家发改委也发布了关于完善风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通知提出,2021年起新核准陆上风电项目国家不再补贴。
  
  以下为《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风电场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原文:
  
  为进一步规范风电场项目建设管理,最大限度减少对森林植被和生态环境的损害和影响,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风电项目建设使用林地的通知》(林资发〔2019〕1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结合济南实际,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代起草了《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风电场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8月29日前,通过以下三种途径提出意见建议: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济南市历下区龙鼎大道1号龙奥大厦济南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F1406室(邮政编码:250099),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风电场项目管理征集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zhangzongsheng@jn.shandong.cn
  
  (三)通过传真将意见传真至:0531-66608295。
  
  提交意见请注明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听取意见。
  
  特此公告。
  
  济南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
  2019年8月21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风电场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风电场项目建设管理,最大限度减少对森林植被和生态环境的损害和影响,根据《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风电场项目建设使用林地的通知》(林资发〔2019〕17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规范风电场项目建设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风电场项目建设管理的重要性
  
  近年来,我市风电场项目建成落地较多,主要分布在城郊山区。我市城郊山体以石灰岩山为主,多为泉水涵养区,部分属生态修复区,植被多为乔灌木,生态比较脆弱。风电场项目建设过程中,多沿地势较高的山脊、山岗布设风、电机,风、电机基础挖掘、场地平整、入场道路和输电线路施工,高强度、大范围扰动损坏岩体,严重破坏地表植被、岩石稳定性,极易造成水土流失,加剧区域生态退化甚至产生次生灾害,对森林等自然生态环境的平衡稳定和功能发挥影响较大,并在一定程度上破坏山体自然风貌。此外,风电噪声、磁场、区域性温度场的变化对鸟类迁徙、动物栖息甚至居民生活产生一定影响。规范风电场项目建设管理,对保护我市森林资源、涵养水源区、自然生态环境和地理风貌景观意义重大。各区县、各部门(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严格落实生态保护制度,正确处理好风电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促进风电产业健康发展,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二、严格控制风电场项目建设区域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除商河县外禁止新建风电场项目。
  
  (二)自然遗产地、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泉水涵养区、生态脆弱区、地理风貌和景观区、鸟类主要迁徙通道和迁徙地等区域,禁止建设风电场项目。
  
  (三)风机基础、施工和检修道路、升压站、集电线路等,禁止占用天然乔木林地、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和二级国家级公益林中的有林地。
  
  三、严格风电场项目建设审核审批
  
  (一)能源主管部门在风电场项目上报列入国家核准计划前,应充分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务、林业、气象等部门意见,严格进行项目计划可行性论证。
  
  (二)行政审批部门在立项审批时,对涉及使用林地的风电场项目需由林业主管部门提供林地使用预审意见。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项目规划选址时,应重点关注对群众生产生活、山体稳定性、城市风貌、自然生态环境和地理景观的影响,避让生态脆弱区和敏感区、特色景观风貌区;在土地预审时应注重节约集约使用林地,尽量减少对森林资源的影响。
  
  (四)生态环境部门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时,应加强对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对可能影响相关自然保护区域、野生动物迁徙洄游通道的,依法依规征求野生动物相关主管部门意见。
  
  (五)林业部门要与发展改革部门做好风电场开发建设规划和核准工作的衔接,指导建设单位避让生态脆弱区和生态敏感区。对于项目选址不符合使用林地条件的,应告知建设单位另行选址。对于需要使用林地的风电场项目,应严格履行使用林地预审、专家论证、生态环境影响评估和公众评价等程序。风电场项目的基站、升压站、运输主道和支线道路使用林地必须一次性办理永久使用林地手续,吊装平台、搅拌站、渣土场必须一次性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手续,严禁化整为零或以临时使用林地代替永久使用林地。
  
  四、加强风电场项目建设管理
  
  (一)风电场项目建设单位要牢固树立生态保护意识,节约集约使用林地,尽量减少对林地、林木、野生动植物等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影响。项目施工过程中和项目完成后,要严格按有关要求及时进行生态保护、修复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并接受各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项目设计时应严格控制配套道路宽度,尽可能利用现有森林防火道路、林区道路、乡村道路,合理建设排水沟、过水涵洞、挡土墙等设施。
  
  (三)项目施工时应严格按照设计规范施工,禁止强推强挖式放坡施工,防止废弃砂石任意放置和随意滚落,并同步实施生态保护、水土保持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措施。
  
  五、强化风电场项目建设事中事后监管
  
  (一)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加强项目用地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生态环保设施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水务部门应加强水保设施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林业部门应加强林地使用、林木采伐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情况的检查验收。依法严厉打击风电场项目未批先占、少批多占、拆分报批、以其他名义骗取使用林地行政许可等违法违规行为,对野蛮施工破坏林地、林木、山体、野生动植物等森林资源和地理风貌、临时使用林地到期后不能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以及弄虚作假骗取使用林地批文的风电场项目依法追责,并将相关风电企业纳入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黑名单,停止受理该企业其他风电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申请。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日。本通知施行之前,已经核准但尚未取得使用林地许可的风电场项目要重新合理优化选址和建设方案,加强生态影响分析和评估。凡对生态环境、地理风貌造成严重损害和影响的,一律停止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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