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东方风力发电网>看资讯 >产业政策 > 可再生能源法细则将配套出台

可再生能源法细则将配套出台

2010-04-17 来源: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网综合 浏览数:2074

    国家发改委人士在14日举行的第二届亚洲光伏峰会上透露,由国家发改委能源所参与起草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指标管理办法》将征求意见,同时,由财政部起草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正在征求其他部委意见。 

    这两个办法分别是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收购和补贴的关键举措,决定着可再生能源能否大规模发展。

 
    以实际发电量为基础收购
 
    发改委专家透露,《配额管理办法》将确定配额指标的基本原则,明确技术范围、配额义务承担主体、考核监管机构,形成指标发布制度、指标分配制度、义务执行情况跟踪和报告制度、义务考核监管制度、信息公告制度和奖励惩罚制度等。
 
 
    值得注意的是,配额指标是具有约束性的指标。有绝对量和相对量两种。考虑到我国的配额指标的作用主要是约束电网企业,因此,该办法建议以实际发电量为基础进行收购,规定义务承担者应在其全部电量中有固定数量或比例的可再生能源电力,而不是以装机容量为基础。 

 
    该办法建议,把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地热发电、海洋能发电等都纳入到配额制的技术范围。
 
    在配额指标的分配上,可再生能源电力总比重目标和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比重目标都要分配到各电网公司,分配的依据是所在服务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规划所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能力。各电网公司再按照合理消纳方案的建议,由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研究论证后,确定可再生能源电力输送规划和消纳方案以及相关地区应承担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指标。同时,国家能源主管部门会同价格、财政等部门,把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指标分配到各省,作为省级能源行政管理的责任目标。 
 
    《管理办法》待从发改委通关
 
    据了解,正在发改委和能源局征求意见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是由财政部单独制定的。而按照新可再生能源法,应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能源、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这意味着未来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管理将涉及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国家能源局、财政部三个部门。如果考虑到具体执行过程,则还涉及电监会、电网公司和大的电力公司等。
 
    发改委专家建议,应由发改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科技部、国资委和电监会等部门共同筹备成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作为管理机构,同时,以2020年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分解为各年度发展目标,估算出所需资金的基本规模。由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基金使用的年度计划,发改委落实电价附加的水平,财政部负责补足基金使用年度计划中电价附加不足的部分,制定年度基金预算并管理基金专用账户。 
发改委能源研究所研究员王斯成表示,按照最新政策,每度电提取4厘钱作为可再生能源电力附加,到2020年可累计为上述基金筹集2240亿元。
 
  可再生能源法细则“配额管理办法”待产

【延伸阅读】

标签:

阅读上文 >> 阿尔斯通获摩洛哥100兆瓦风电大单
阅读下文 >> 我国拟推铁矿石进口标准合同 规范进口混乱秩序

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注明稿件来源的内容均为转载稿或由企业用户注册发布,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问题,请作者联系我们,同时对于用户评论等信息,本网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本文地址:http://eastwp.net/news/show.php?itemid=5599

转载本站原创文章请注明来源:东方风力发电网

按分类浏览

点击排行

图文推荐

推荐看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