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风电场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鉴定书正本一式8份,验收委员会全体委员签字,由水电总院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并分送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建设单位。副本若干份,分送验收委员会各委员单位和参加验收的有关单位。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负责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统一组织和协调安全评价机构和各参建单位提供验收所需的基本资料,负责验收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建设单位在收到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鉴定书后,一个月之内将验收全部资料(含电子版光盘)2份交水电总院存档。
第十二条 风电场工程建设单位应对其所提供验收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负责。对于在验收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项目,一经发现,其验收结论一律无效。对于不按规定履行风电场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程序,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项目法人承担,同时由水电总院将有关情况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十三条 验收委员会应本着对国家、对工程高度负责的态度,遵循科学、严谨、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委员会委员、专家和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风电场工程安全设施等同于风电场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专项工程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