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加强水能开发规划。一要加快河流流域综合规划工作,充分发挥其指导专业规划的作用。二要改进水能专业规划,正确处理水能资源利用与河流多目标开发、水库移民、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同步做好移民规划、防震减灾规划和生态环境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流域综合规划是河流开发的法律依据,水电开发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进行。
二是加强水能资源管理。水能资源开发要与地方发展、农民利益、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有机结合。目前,吉林、湖南两省立法规定了水能资源管理办法,贵州、重庆、浙江、湖北、陕西、新疆等省份也颁布了相关的规定,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按照国务院最近的明确分工,水利部将总结各地的经验,参考其他种类自然资源管理模式,提出我国水能资源管理制度的政策建议。
三是强化水电开发建设监管。一要适应当前水电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新形势,尽快更新现有的水电技术标准,提高安全要求。二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审批(核准)前的方案审查和技术把关,继续清理和消除无立项、无审查、无监管、无验收的“四无”水电站。三要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水电建设核准程序,加强对水电建设项目的建设监管,理顺监管体制,明确监管职责,加强监督检查。
四是水电开发应使当地居民受益。有关部门、水电业者和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探索水电开发与当地居民脱贫致富相结合的体制机制,使水电开发与当地经济发展、农民脱贫致富和生态环境改善成为共同体,开创和谐发展的水电开发模式。
五是建立水库移民受益的长效机制。要高度重视和保护水库移民的合法权益,按照“先移民、后工程”的原则开发水电,积极稳妥地落实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在对水库移民进行一次性安置和补偿的基础上,应积极探索建立帮助水库移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的长效机制,让水库移民真正分享水电开发带来的长期效益,共享水电开发和经济发展的成果。
六是实施流域水库群统一调度。应建立流域水库群的统一调度机制,合理安排水库群的蓄泄时机,协调兴利与防洪、生态及环境保护的关系,充分发挥流域水资源的综合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