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发展改革委,灌阳县人民政府:
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给予李向幸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桂纪〔2018〕97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关于给予李向幸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桂监决字〔2018〕18号),原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自治区能源局局长李向幸利用职务便利,在风电项目开发建设及安排装机容量等方面为私营企业主谢某某提供帮助,违规收受其财物,涉及的灌阳南江风电项目(装机容量5万千瓦)因此得以列入我区2017年风电建设开发方案,并于2017年11月获我委核准(核准文件名:《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灌阳南江风电场工程核准的批复》,核准文号:桂发改能源〔2017〕1398号)。
2019年5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桂0302刑初83号)对私营企业主谢某某进行了“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判决认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年第2号)第56条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经核实,灌阳南江风电项目目前尚未开工建设,现我委按照上述规定,依法撤销该项目的核准文件。
特此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