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认真落实放管服改革。国家能源局继续抓好风电行业“放管服”,积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各派出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风电规划落实、消纳能力论证、项目竞争配置、电网送出工程建设、项目并网消纳等事项的监管,及时向国家能源局报送有关情况。地方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大与国土、环保等部门的协调,推动降低非技术成本,为风电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能源局,有关省(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电规总院、水电总院,各有关企业,各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商会):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建设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实现风电、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现就做好2020年度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相关规划和本地区电网消纳能力,按照2020年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工作方案要求,规范有序组织项目建设;严格落实监测预警要求,以电网消纳能力为依据合理安排新增核准(备案)项目规模;按月组织风电、光伏发电企业在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填报、更新核准(备案)、开工、在建、并网等项目信息;加大与国土、环保等部门的协调,推动降低非技术成本,为风电、光伏发电建设投资营造良好环境。
二、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要会同新能源消纳监测预警中心及时测算论证经营区域内各省级区域2020年风电、光伏发电新增消纳能力,报国家能源局复核后于3月底前对社会发布;做好新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与电力送出工程建设的衔接并落实消纳方案;发挥电网并网关口作用,严格按照规划和消纳能力合理安排项目并网时序。
三、风电、光伏发电投资企业要综合考虑项目所在地区可再生能源“十三五”相关规划执行情况、电网消纳能力等,理性投资,防范投资风险;按照核准(备案)文件要求,落实各项建设条件,有序组织项目开工建设;加强工程质量管控,确保建设安全和生产安全。
《国家能源局关于2020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解读
国家能源局近日发布了《国家能源局关于2020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有关负责同志就文件出台的背景、政策内容等进行了解读。
一、关于对《关于2020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解读
(一)《通知》的背景是什么?
2019年5月,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关于2019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9〕49号),重点突出推进平价上网和加大力度实施需国家补贴项目竞争配置的两大方向,同时强化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的电力送出和消纳保障机制,提高市场竞争力,推动产业进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
2019年,全国新增风电装机2574万千瓦,全国平均弃风率4%,同比下降3个百分点;新增光伏发电装机3011万千瓦,全国平均弃光率2%,同比下降1个百分点。到2019年底,全国风电、光伏发电累计并网装机容量分别达到2.1亿千瓦、2.04亿千瓦。2019年,我国风电、光伏发电总体平稳有序发展,其中风电增速同比提升,光伏发电增速有所减缓,风电、光伏产业技术持续进步,弃电现象得到有效控制。
2020年是“十三五”规划的收官之年,做好2020年风电、光伏发电行业管理工作,对巩固“十三五”发展成果、推进“十四五”良好开局具有重大意义。为做好2020年行业管理,持续推动风电、光伏发电稳中有进、稳中提质,促进产业高质量健康发展,国家能源局多次组织地方能源主管部门、投资开发企业、制造企业、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等相关单位召开研讨会,充分听取意见建议,研究完善政策思路,并最终形成了《通知》文件。
(二)《通知》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2020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总体延续了《关于2019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确定的政策思路,包括:积极推进平价上网项目、有序推进需国家财政补贴项目、全面落实电力送出消纳条件、严格项目开发建设信息监测,保障了政策的延续性,有利于推进风电、光伏发电向平价上网的平稳过渡,实现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在此基础上,结合行业发展新情况,《通知》对2020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具体方案进行了调整完善。
(三)《通知》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通知》对项目建设管理有关各方明确了相关要求。一是对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求根据国家可再生能源“十三五”相关规划、电网消纳能力、监测预警要求等,合理安排新增核准(备案)项目规模,规范有序组织项目建设,并加强项目信息管理。二是对电网企业,要求及时测算论证2020年风电、光伏发电新增消纳能力并落实消纳方案,做好电力送出工程建设衔接,合理安排项目并网时序。三是对投资企业,要求理性投资、防范投资风险,严格落实各项建设条件,有序组织项目开工建设,加强工程质量管控。四是对各派出机构,要求加强对规划落实、消纳能力论证、项目竞争配置、电网送出工程建设、项目并网消纳等事项的监管。
二、关于对《2020年风电项目建设方案》的解读(以下简称《风电建设方案》)
(一)《风电建设方案》对推进平价上网风电项目有哪些要求?
《风电建设方案》延续了《2019年风电项目建设工作方案》中提出的鼓励优先建设平价上网风电项目思路,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积极推进风电、光伏发电无补贴平价上网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19号)(以下简称“19号文”)要求,积极组织开展平价上网项目:一要落实电力送出、消纳等条件;二要确保项目在2020年底前能够核准并开工建设;三要重点鼓励各类在建或核准后未实质性开工的有补贴风电项目自愿转为平价项目;四要2020年4月底前报我局并抄送所在地派出机构,我局将及时统计并适时公布,以便督促相关机构协调推进项目建设,加强对有关支持政策的落实。
(二)按照《风电建设方案》要求,如何确定需国家补贴项目的建设空间?
《风电建设方案》要求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按照规划和消纳能力,有序组织需要国家补贴的风电项目建设。《风电发展“十三五”规划》各省级区域2020年规划并网目标减去2019年底已并网和已核准在有效期并承诺建设的风电项目规模(不包括平价上网风电项目和跨省跨区外送通道配置项目),为本省(区、市)2020年可安排需国家财政补贴项目的总规模。2018年底之前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2020年底前不能完成并网的,可转为平价项目,不再占需国家补贴项目的总规模。同时,为加强信息公开,引导企业理性投资,要求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剩余容量空间。
(三)《风电建设方案》对分散式风电项目建设的要求如何?
《风电建设方案》继续积极支持分散式风电建设,鼓励各省(区、市)创新发展方式,积极推动分散式风电通过市场化交易试点方式进行项目建设。同时强调,要落实核准承诺制,构建“一站式”服务体系,完善标准规范,积极支持分散式风电发展。需要明确的是,不参与分布式市场化交易试点的仍需财政补贴分散式风电,要与陆上集中式风电一并纳入规划总量控制,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
(四)《风电建设方案》对海上风电项目有什么新的要求?
《风电建设方案》明确提出,要稳妥推进海上风电建设,对累计并网容量、开工规模已超出《风电发展“十三五”规划》和国家能源局审定批复的海上风电规划目标的省份要暂停海上风电项目竞争性配置和核准工作。请各省落实已核准项目的建设条件,合理把握海上风电建设节奏,并对照公示的三类项目清单,有序组织项目建设。
(五)《风电建设方案》对落实电力送出消纳条件有何要求?
《风电建设方案》明确提出,一方面,国家能源局会及时、尽早发布2020年风电投资监测预警结果,引导风电企业理性投资。另一方面,要求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会同新能源消纳监测预警中心及时测算论证经营范围内各省级区域2020年风电新增消纳能力,报国家能源局复核后及时对社会发布,促进风电合理布局,防范投资风险。
(六)《风电建设方案》对项目开发建设信息监测要求如何?
《风电建设方案》再次强调严格落实项目开发建设的信息监测工作。明确要求新核准、新开工、在建、并网的风电项目单位在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的组织下,按月及时登录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平台填报和更新项目信息,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按季度向国家能源局报送并抄送相关派出机构,以便及时、全面掌握全国风电建设节奏和进度,同时也为“十四五”风电规划做好相关数据基础准备工作。
(七)落实放管服改革有哪些措施?
《风电建设方案》提出,2020年将继续抓好风电行业“放管服”,积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作用。一是新增对各派出机构要求,加强对风电规划落实、消纳能力论证、项目竞争配置、电网送出工程建设、项目并网消纳等事项的监管;二是地方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大与国土、环保等部门的协调,推动降低非技术成本,为风电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八)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影响,对2020年风电建设管理有何考虑?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有关要求,减轻疫情对风电行业的冲击,保障行业平稳有序发展,在广泛征求行业相关方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对2020年征求意见稿中平价项目申报时间进行了调整。考虑到疫情对平价项目在办理前期手续、获得电网消纳意见和项目申报等方面带来的影响,将征求意见稿中平价项目的申报截止时间延长一个半月,申报截止时间延长至4月底。
我们也将密切关注后续疫情发展形势,如出现其他重大情况,将按照国家相关安排,并结合行业发展需求,经充分论证后对相关政策做适当完善,切实保障风电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