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4日,广西发改委下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撤销灌阳南江风电项目核准文件的通知》,原因是由于原广西自治区发改委副主任、能源局局长李向幸收受贿赂、违规审批。
50MW风电项目被撤销
据了解,广西发改委下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撤销灌阳南江风电项目核准文件的通知》,是由于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自治区能源局局长李向幸利用职务便利,在风电项目开发建设及安排装机容量等方面为私营企业主谢某某提供帮助,违规收受其财物。
其所涉及的灌阳南江50MW千瓦风电项目违规列入广西2017年风电建设开发方案,并于2017年11月获广西发改委委核准(核准文件名:《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灌阳南江风电场工程核准的批复》,核准文号:桂发改能源〔2017〕1398号)。
根据公开信息获悉,广西灌阳南江风电项目开发商为桂林富兴能源投资开发公司,投资金额为4亿元,计划安装2MW风电机组25台,总装机容量50MW。地点位于广西省桂林市灌阳县西南侧茶湾、西山一带山脊、山包区域。于2017年11月项目核准,建设周期为2017至2018年。但目前尚未开工建设,仍处于工程设计阶段。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年第2号)第56条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
经核实,灌阳南江风电项目目前尚未开工建设,广西发改委按照上述规定,依法撤销该项目的核准文件。
给能源局局长送金条、犀牛角制品共值379万余元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行贿658万余元。5月15日下午,灌阳县公安局原主任科员谢某单位行贿罪一案在秀峰区人民法院宣判,谢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谢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出生于1972年的谢某是灌阳县人,曾任桂林市灌阳县公安局主任科员。2018年9月28日,因涉嫌犯单位行贿罪,谢某被检察机关批捕。
秀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某与石某系夫妻关系。石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两家公司——— 桂林市富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杰公司)与桂林富兴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兴公司)的经营活动,其实均由谢某负责。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谢某多次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58万余元。
2011年,富杰公司与灌阳县政府签订协议,由该公司开发灌阳县江东新区项目。2013年1月至2016年2月期间,为谋求时任灌阳县江东新区开发建设领导小组总指挥范某(另案处理)的关照,谢某先后6次在其办公室及范某家中等地,送给其人民币60万元及金条1根,共计87万多元。
2014年下半年至2016年底,为使富杰公司承建的灌阳县创业大厦基础工程项目新增造价及为富兴公司取得南江风电场项目、东鑫风电场项目的开发权,谢某找到时任灌阳县政协主席、灌阳县风电项目工程建设指挥部指挥长蒋某(另案处理)帮忙,送给对方共值85.2万元的金条3根。
2016年12月,富兴公司与灌阳县政府签订协议,由富兴公司负责开发灌阳南江风电场工程项目。为谋求时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能源局局长李某(另案处理)的关照及获批更多风电建设容量,谢某于2017年至2018年年初,分两次在李某的办公室送给其金条共12根、犀牛角制品1个,共值379万余元。
对于检察机关的指控,富杰公司、富兴公司及被告人谢某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
法院审理查明后,判决桂林市富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桂林富兴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谢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李向幸一审获刑10年
据南宁中院微信公号披露,10月24日上午,南宁市中院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发改委原副主任、能源局原局长李向幸受贿案进行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向幸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向幸利用其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经济处(原工业经济发展处)处长、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兼广西壮族自治区能源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某煤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申报资金、项目审核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并非法收受上述单位送予的现金、黄金共计折合人民币544.212万元以及犀牛角碗1只。
另查明被告人李向幸在接受调查期间,如实交代了办案机关已掌握的收受谢某财物的事实,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收受伍某170万元的事实。
案发后,李向幸的亲友已代其将涉案款物全部退出。
中院认为被告人李向幸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李向幸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罪行,违法所得已全部退出,依法可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李向幸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中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