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电力调峰辅助服务交易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启动,目前运行良好,对破解电网调峰难题,促进清洁能源全额消纳,实现清洁能源和火电共同发展起到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完善和深化河南电力调峰辅助服务交易,提高市场成员参与调峰积极性,更好统筹平衡火电调峰补偿和清洁能源分摊,根据上半年运行实际,经广泛征求意见,对《河南电力调峰辅助服务交易规则(试行)》(豫监能市场〔2019〕105号)有关条款进行修订。
其中,在第二十条中,将风电场分摊方法修改为“调峰分摊金额=[深度调峰交易时段风电场实际发电量/(K火×深度调峰交易时段未中标火电厂低于有偿调峰基准值发电量+深度调峰交易时段未中标火电厂高于有偿调峰基准值发电量+深度调峰交易时段参与分摊的所有风电场、光伏电站总发电量)]×调峰补偿总金额。
《河南电力调峰辅助服务交易规则(试行)》
修订内容
一、在第十条中,将“买方为集中式风电和光伏,及出力未减到有偿调峰基准的统调公用燃煤火电机组。”修改为“买方为集中式风电和光伏,以及深度调峰交易时段未中标的统调公用燃煤火电机组。”
二、在第十五条中,将“调峰下限不得高于机组初始额定容量的40%。”修改为“调峰下限不得高于机组初始额定容量的45%。”
三、在第十八条中,将“全网深度调峰服务费=K×∑(机组各分段区间对应深度调峰电量与各分段区间对应出清价格乘积的合计数),按照平稳有序原则,为合理调控深度调峰服务费总盘子范围,设置调节系数K,取值0—2。”修改为“全网深度调峰服务费=K1×∑(机组第一档分段区间对应深度调峰电量与第一档分段区间对应出清价格乘积的合计数)+K2×∑(机组第二档分段区间对应深度调峰电量与第二档分段区间对应出清价格乘积的合计数)+K3×∑(机组第三档分段区间对应深度调峰电量与第三档分段区间对应出清价格乘积的合计数),按照平稳有序原则,为合理调控深度调峰服务费总盘子范围,设置分档调节系数K1、K2、K3,每个系数分别取值0-2。”
四、在第二十条中,将“深度调峰服务费用来源,由市场内深度调峰交易时段负荷率大于等于调峰基准的火电厂、风电场、光伏电站按照调用时段共同分摊。”修改为“深度调峰服务费用来源,由市场交易已出清但因自身原因导致日内调峰能力与日前上报竞价情况不符,无法提供约定相应调峰服务的发电机组考核费用补充,其余由深度调峰交易时段未中标统调公用燃煤火电机组,以及风电场、光伏电站按照调用时段共同分摊。”
五、在第二十条中,将火电厂分摊方法修改为“调峰分摊金额=[(K火×深度调峰交易时段未中标火电厂低于有偿调峰基准值发电量+深度调峰交易时段未中标火电厂高于有偿调峰基准值发电量)/(K火×深度调峰交易时段未中标火电厂低于有偿调峰基准值发电量+深度调峰交易时段未中标火电厂高于有偿调峰基准值发电量+深度调峰交易时段参与分摊的所有风电场、光伏电站总发电量)]×调峰补偿总金额。设置火电厂分摊调节系数K火,暂取值0.2。”
六、在第二十条中,将风电场分摊方法修改为“调峰分摊金额=[深度调峰交易时段风电场实际发电量/(K火×深度调峰交易时段未中标火电厂低于有偿调峰基准值发电量+深度调峰交易时段未中标火电厂高于有偿调峰基准值发电量+深度调峰交易时段参与分摊的所有风电场、光伏电站总发电量)]×调峰补偿总金额。
七、在第二十条中,将光伏电站分摊方法修改为“调峰分摊金额=[深度调峰交易时段光伏电站实际发电量/(K火×深度调峰交易时段未中标火电厂低于有偿调峰基准值发电量+深度调峰交易时段未中标火电厂高于有偿调峰基准值发电量+深度调峰交易时段参与分摊的所有风电场、光伏电站总发电量)]×调峰补偿总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