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财政部发布《清洁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专项资金实施期限为2020-2024年。
清洁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清洁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清洁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通过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清洁化石能源以及化石能源清洁化利用等能源清洁开发利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施期限为2020-2024年。到期后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延续。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管理。
第六条 财政部主要职责如下:(一)会同相关部门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以及相关配套文件;(二)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根据部门提出的资金安排建议和年度预算规模,统筹确定专项资金安排方案;(三)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主要职责如下:(一)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制订清洁能源相关行业工作方案;(二)根据清洁能源发展实际情况,提出资金年度安排建议;(三)组织实施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工作执行及完成情况;(四)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做好绩效管理工作。
第八条 地方财政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本地区专项资金的分配、拨付并制定具体操作规程;(二)组织申报专项资金,核实并提供相关材料;(三)负责对相关工作实施、任务完成以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按照预算管理绩效要求对本地区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自评及项目的绩效评价,加强绩效结果应用。
第九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下列事项:(一)清洁能源重点关键技术示范推广和产业化示范;(二)清洁能源规模化开发利用及能力建设;(三)清洁能源公共平台建设;(四)清洁能源综合应用示范;(五)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关于清洁能源发展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 专项资金分配结合清洁能源相关工作性质、目标、投资成本以及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等因素,可以采用竞争性分配、以奖代补和据实结算等方式。采用据实结算方式的,主要采用先预拨、后清算的资金拨付方式。
第十一条 使用专项资金对“十三五”期间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给予奖励,采用据实结算方式,按照改造后电站装机容量(含生态改造新增)进行奖励,标准为东部700元/千瓦、中部1000元/千瓦、西部1300元/千瓦。以河流为单元的给予奖励资金不得超过总投资(生态改造费用纳入改造总投资)的50%。奖励资金可以由地方统筹使用。
第十二条 使用专项资金对煤层气(煤矿瓦斯)、页岩气、致密气等非常规天然气开采利用给予奖补,按照“多增多补”的原则分配。超过上年开采利用量的,按照超额程度给予梯级奖补;未达到上年开采利用量的,按照未达标程度扣减奖补资金;对取暖季生产的非常规天然气增量部分,按照“冬4增冬补”原则给予奖补。
第十三条 计入奖补范围的非常规天然气开采利用量按照以下方式确定:非常规天然气开采利用量=页岩气开采利用量+煤层气开采利用量×1.2+致密气开采利用量与2017年相比的增量部分
第十四条 非常规天然气开采利用奖补资金计算公式如下:某地(中央企业)当年奖补气量=上年开采利用量+(当年取暖季开采利用量-上年取暖季开采利用量)×1.5+(当年开采利用量-上年开采利用量)×对应的分配系数某地(中央企业)当年奖补气量≤0时,按0计算。某地(中央企业)当年补助资金=当年非常规天然气奖补资金总额/全国当年奖补气量×某地(中央企业)当年奖补气量
第十五条 非常规天然气开采利用奖补资金分配系数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一)对超过上年产量以上部分,按照超额比例确定分配系数:对超过上年产量0-5%(含)的,分配系数为1.25;对超过上年产量5-10%(含)的,分配系数为1.5;对超过上年产量10-20%(含)的,分配系数为1.75;5对超过上年产量20%以上的,分配系数为2。(二)对未达到上年产量的,按照未达标比例确定分配系数:对未达标部分为上年产量0-5%(含)的,分配系数为1.25;对未达标部分为上年产量5-10%(含)的,分配系数为1.5;对未达标部分为上年产量10-20%(含)的,分配系数为1.75;对未达标部分为上年产量20%以上的,分配系数为2。(三)每年取暖季(每年1-2月,11-12月)生产的非常规天然气增量部分,分配系数为1.5。
第十六条 非常规天然气开采利用奖补资金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地方和中央企业按照有利于非常规天然气开采的原则统筹分配奖补资金,并用于非常规天然气开采利用的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其他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的支持事项,具体资金分配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另行确定。
第十八条 财政部会同中央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地方和中央企业申请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各省)水利、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奖励资金申请,按照规定时间向财政部和水利部报送相关申请材料和数据,并对报送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水利部根据各省报送的材料和数据以及奖励标准,向财政部提出资金拨付建议。财政部依据水利部提出的资金拨付建议,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下达预算。
第二十条 地方企业向各省财政部门申请非常规天然气开采利用奖补资金,并报送相关材料和数据。各省财政部门审核报送的材料和数据,汇总企业上年实际开采量和当年预计开采量,其中上年实际开采量由财政部当地监管局签署意见后,按照规定时间一并上报财政部、国家能源局。中央企业汇总所属企业上年实际开采量和当年预计开采量,其中上年实际开采量由财政部当地监管局签署意见后,按照规定时间上报财政部、国家能源局。申报企业应当对报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国家能源局按职责分工对各省和中央企业申报数据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函告财政部。财政部依据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和申请企业提供的数据测算,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下达预算。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 执行。
第二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将本年度专项资金安排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及时报财政部和中央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专项资金实施监管。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各级财政、水利、能源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核、分配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等,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