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能源局日前发布关于征求《湖北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据悉,各承担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2020年承担消纳责任权重如下:第一类市场主体(售电企业)中,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和独立经营电网企业承担与其年售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其中,总量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32.5%,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8%;各类直接向电力用户供(售)电的企业、独立售电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简称“配售电公司”,包括增量配电项目公司)等承担与其年供(售)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其中,总量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32.5%,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8%。第二类市场主体(电力用户)中,通过电力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不包括通过售电公司代理购电的电力用户)承担与其年用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其中,总量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32.5%,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8%;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承担与其年用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其中总量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32.5%,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