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东方风力发电网>看资讯 >产业政策 > 我国调整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

我国调整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

2009-01-15 来源:中国风电材料设备网 浏览数:2923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11号)的有关规定,自2008年1月1日(以进口申报时间为准)起,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而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为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为此,财政部于2008年4月14日发出了关于调整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8]36号)。
    通知对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的界定为: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是指单机额定功率不小于1.2兆瓦的风力发电机组。
    通知规定,提出申请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从事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或其关键部件设计试制能力;2、具备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3、有较强的消化吸收能力和生产制造能力;4、已有明确的市场对象和较大用户群;5、除控制系统、变流器、齿轮箱外,风力发电机组年销售量应在50台以上,叶片年销售量应在150片以上,发电机年销售量应在50台以上,企业在研制生产初期上述年销售量指标可作适当下调。
    通知规定,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企业如需进口附件中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可按照财关税[2007]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退税手续。

【延伸阅读】

标签:

阅读上文 >> 印度政府拟针对中国电力设备制订严格的强制性条款
阅读下文 >> 国家调整大功率风电机组关键零部件进口关税

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注明稿件来源的内容均为转载稿或由企业用户注册发布,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问题,请作者联系我们,同时对于用户评论等信息,本网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本文地址:http://eastwp.net/news/show.php?itemid=62&page=1

转载本站原创文章请注明来源:东方风力发电网

按分类浏览

点击排行

图文推荐

推荐看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