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东方风力发电网>看资讯 >产业政策 > 我国调整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

我国调整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

2009-01-15 来源:中国风电材料设备网 浏览数:2923


    通知对享受上述政策的过渡期作出了下述规定:
    自2008年5月1日起,对新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以下同)进口单机额定功率不大于2.5兆瓦的风力发电机组(税则号列:85023100)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2008年5月1日以前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其进口上述规格的风力发电机组在2008年11月1日前继续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在2008年11月1日(含11月1日)以后对上述项目进口单机额定功率不大于2.5兆瓦的风力发电机组(税则号列:85023100),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中西部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上述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上述不作价进口设备,比照本条前两款规定执行。

【延伸阅读】

标签:

阅读上文 >> 印度政府拟针对中国电力设备制订严格的强制性条款
阅读下文 >> 国家调整大功率风电机组关键零部件进口关税

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注明稿件来源的内容均为转载稿或由企业用户注册发布,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问题,请作者联系我们,同时对于用户评论等信息,本网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本文地址:http://eastwp.net/news/show.php?itemid=62&page=2

转载本站原创文章请注明来源:东方风力发电网

按分类浏览

点击排行

图文推荐

推荐看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