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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2021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目标定了!

2021-08-26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浏览数:1422

8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下发关于2021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及有关事项的函,提出:2021年全区年度目标为: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最低值为20.5%,激励值为22.6%;可再生能源电力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最低值为19.5%,激励值为21.5%。自治区各有关单位和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须提高认识,同心聚力,协同完成最低目标,力争完成激励性目标。

  8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下发关于2021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及有关事项的函,提出:2021年全区年度目标为: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最低值为20.5%,激励值为22.6%;可再生能源电力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最低值为19.5%,激励值为21.5%。自治区各有关单位和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须提高认识,同心聚力,协同完成最低目标,力争完成激励性目标。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2021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及有关事项的函
  
  内能新能函〔2021〕662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各相关市场主体:
  
  为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任务,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2021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1〕704号),现将2021年度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目标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区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完成情况
  
  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2020年度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监测评价结果的通报》(国能发新能〔2021〕31号),2020年全区可再生能源电力实际消纳量为821亿千瓦时,占全社会用电比重21.1%,同比提高2.8个百分点,超出国家下达我区最低总量消纳权重指标3.1个百分点;全区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为760亿千瓦时,占全社会用电比重为19.5%,同比增加2.8个百分点,超出国家下达我区最低非水电消纳权重指标3.0个百分点。
  
  二、全区2021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工作目标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2021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1〕704号),2021年全区年度目标为: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最低值为20.5%,激励值为22.6%;可再生能源电力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最低值为19.5%,激励值为21.5%。自治区各有关单位和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须提高认识,同心聚力,协同完成最低目标,力争完成激励性目标。
  
  三、消纳责任权重分配
  
  (一)分配原则
  
  1.自治区消纳责任权重按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区和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经营区进行划分。
  
  2.在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区和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经营区2020年实际完成情况的基础上,依国家下达的目标和两区域的全社会用电量比重进行分配;后续年度在此基础上参照国家有关分配方式,滚动安排。
  
  3.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含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根据所在区域,分别归属对应经营区。
  
  4.同一经营区内市场主体承担的消纳责任权重,原则上按照同等权重进行分配。
  
  (二)分配方案
  
  根据国家下达的2021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目标任务,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区和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经营区2021年年度消纳责任权重分配方案为:
  
  2021年,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区最低总量消纳责任权重为19.5%,最低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为18.1%;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经营区最低总量消纳责任权重为25.6%,最低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为25.0%。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为最低消纳责任权重的1.1倍。
  
  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承担消纳责任权重方案如下:
  
  1.电网企业承担与其年售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
  
  2.各类直接向电力用户供(售)电的企业、独立售电公司、拥有配电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简称“配售电公司”,包括增量配电项目公司)等,承担与其年供(售)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
  
  3.通过电力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不包括通过售电公司代理购电的电力用户),承担与其年电力市场购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
  
  4.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含孤网运行的企业),承担与其年用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拥有自备电厂及孤网运行的企业的管理
  
  将《内蒙古自治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内能电力字〔2021〕52号)中保障措施部分“现阶段,若自治区完成国家下达的年度最低消纳责任权重,则对自治区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不再进行单独考核”修改为“现阶段,若自治区完成国家下达的年度最低消纳责任权重,则除自备电厂自发自用部分电量及孤网运行企业全部年用电量以外,对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不再进行单独考核”。自治区能源局将会同自治区工信厅,进一步加强对自备电厂自发自用部分电量对应消纳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管和考核。
  
  (二)其他要求
  
  1.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及其他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仍需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能电力字〔2021〕52号)有关要求,履行消纳责任,做好信息报送。
  
  2.暂不具备购买或自发自用可再生能源电量的条件的企业,需根据(发改能源〔2019〕807号)文件的相关要求,通过购买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等补充履行方式承担消纳责任。(中国绿色电力证书认购交易平台:http://www.greenenergy.org.cn/)
  
  3.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区内各类市场主体需加大对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消纳力度,尽快达到自治区总体平均水平,后续年度将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区的消纳目标。
  
  4.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和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需尽快从专业技术角度制定自备电厂参与调峰的相关办法,报送自治区工信厅、能源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内能电力字〔2021〕52号),由自治区工信厅牵头,研究制定自备电厂参与调峰的具体办法。
  
  5.自治区能源局会同自治区工信厅,对各市场主体年度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进行公示考核,按国家有关要求定期进行评估。
  
  2021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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