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洛欣滨风电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国家电投蒲城县洛滨镇分散式风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函》(洛欣滨字〔2021〕1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蒲城县洛滨镇,计划安装12台单机容量为3.35MW的风力发电机组,新建110kV开关站一座。项目总投资3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278.4万元,占总投资的0.87%。
二、经审查,该项目存在以下问题:项目实际建设内容与核准文件、用地预审意见、占用林地审查意见、文物选址意见内容均不相符,且未说明项目风机数量、位置是否发生变化,项目主体建设内容无法确定。
鉴于上述问题,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报告表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我厅决定不予批准国家电投蒲城县洛滨镇分散式风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我厅委托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及蒲城分局进行监督检查。
三、你公司如对本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收到本文件之日起60日内向生态环境部或者陕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提起诉讼。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