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暂行)》印发:电网应无歧视为新型储能项目提供接入服务
近日,国家能源局印发《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暂行)》(简称“《规范》”),明确了新型储能项目管理原则和环节,要求电网企业应公平无歧视为新型储能项目提供电网接入服务。
《规范》中所指的“新型储能”是指除抽水蓄能外以输出电力为主要形式,并对外提供服务的储能项目。新型储能项目管理坚持安全第一、规范管理、积极稳妥原则,包括规划布局、备案要求、项目建设、并网接入、调度运行、监测监督等环节管理。
《规范》明确,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新型储能项目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建立健全本地区新型储能项目管理体系,负责本地区新型储能项目发展及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对本地区新型储能政策执行、并网调度、市场交易及运行管理进行监督。
新型储能项目备案内容应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含技术路线、应用场景、主要功能、技术标准、环保安全等)、项目总投资额,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等。
《规范》特别强调,新建动力电池梯次利用储能项目,必须遵循全生命周期理念,建立电池一致性管理和溯源系统,梯次利用电池均要取得相应资质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已建和新建的动力电池梯次利用储能项目须建立在线监控平台,实时监测电池性能参数,定期进行维护和安全评估,做好应急预案。
《规范》要求,电网企业应根据新型储能发展规划,统筹开展配套电网规划和建设。配套电网工程应与新型储能项目建设协调进行。电网企业应公平无歧视为新型储能项目提供电网接入服务。电网企业应按照积极服务、简捷高效的原则,建立完善新型储能项目接网程序,向已经备案的新型储能项目提供接网服务。
通知如下: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暂行)》的通知
国能发科技规〔2021〕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规范新型储能项目管理,推动新型储能积极稳妥健康有序发展,促进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支撑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我们组织编制了《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暂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和建议,请及时告知我局(科技司)。
国家能源局
2021年9月24日
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暂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