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市常丰和风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批〈韩城市常丰和40兆瓦风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韩城市常丰和风电办报〔2021〕019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该项目位于韩城市桑树坪镇,装机规模40MW,拟安装10台3000kW(轮毂高度100m,风轮直径156m)和4台2500kW(轮毂高度100m,风轮直径155m)的风力发电机组。风电机组以2回35kV集电线路接入风电场内新建110kV升压站。升压站及外输线路不在本次评价范围内。项目总投资33235.6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31万元,约占总投资的1.60%。
经审查,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要求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可作为项目实施的依据。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控制施工范围,落实施工期的环境保护措施,施工结束后及时对项目临时占地、施工迹地等进行生态恢复。
(二)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应严格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和相关要求进行收集、贮存并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严格日常管理,防止二次污染。
(三)加强噪声控制,风机运行后根据实际噪声监测情况,如出现居民点噪声超标现象应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居民不受影响。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公开环境信息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等要求依法依规公开建设项目环评信息,畅通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渠道,保障可能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公众环境权益。
五、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六、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韩城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七、你公司应在接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分别送上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