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上风电项目招商(竞争性配置)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碳达峰、碳中和”总体要求,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加快推进海南海上风电项目建设,根据国家能源局印发的《关于 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结合《海南省“十四五”能源发展规划》《海南省海上风电场工程规划》和电力建设实际,本着公平、公正、择优、配强的原则,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总开发容量。我省“十四五”期间规划 11 个场址作为近期重点项目,分别位于临高西北部、儋州西北部、东方西部、乐东西部和万宁东南部海域,单个场址规划装机容量 50 万千瓦~150 万千瓦,总开发容量为 1230万千瓦(具体见附件 1)。其中示范项目 3 个,共 420 万千瓦,其他项目 810 万千瓦规模资源采用招商(竞争性配置)分配到各开发企业。
(二)示范项目。3 个示范项目不参与招商(竞争性配置)。
示范项目一:场址儋州 CZ2(项目主体为风机制造企业上海申能上海电气,容量 120 万千瓦);
示范项目二:场址东方 CZ7(项目主体为中海油集团,容量 150 万千瓦);
示范项目三:场址东方 CZ9(项目主体为风机制造企业明阳集团,容量 150 万千瓦)。
(三)招商(竞争性配置)项目。本次招商(竞争性配置)将选择投资能力强、技术水平先进、省内贡献大的企业获得场址开发权。为充分引入竞争、减少企业投资风险、同时具备开发的规模效应,原则上每个开发企业配置容量 50~60 万千瓦。
单个项目 50 万千瓦(总投资约 75 亿元)~60 万千瓦(总投资约 90 亿元),一方面,可以使项目达到一定的规模效应,使平价化后投资企业获取合理的收益率;另一方面,可有效控制投资规模和风险,使企业快速建成投产,保证海南省“十四五”能源项目并网目标顺利实现。
二、申报企业资格要求
(一)申报企业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时间以申报文件递交截止日为准。
(二)申报企业应为具备海上风电投资能力的企业。
三、招商(竞争性配置)条件
(一)电价条件
海上风电招商(竞争性配置)电价以当地燃煤上网标杆电价为基准价。
(二)企业基本条件
申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并作出相应承诺:
1.一个集团只能有一个投资主体参与一个项目的申报。
2.申报企业单独申报,不支持联合申报。
3.申报企业应承诺一年内在海南省行政区域未发生重大、特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未发生 2 次以上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不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问题。
4.申报企业应承诺项目投运前不进行主体变更和股权转让。如确因国家战略兼并、重组,同一集团内部分工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投资主体或股权结构的,应由集团总部出具变更说明和相关证明文件,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变更程序。
5.申报企业应承诺严格按照申报文件有关工程技术指标落实项目建设;设计、施工、验收、评估等方案,严格遵守国家、地方、行业相关标准、规程规范、技术管理要求。
6.申报企业应承诺项目建设满足国家与地方政府关于水土保持、环境影响、生态恢复、海域使用等方面的要求。
7.申报企业应承诺做好项目建设、验收和运行工作,配合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做好运行监测,及时报送数据,接受并配合对项目设计和技术方案的监督检查。
8.申报企业应承诺招商(竞争性配置)相关材料和数据仅用于本次招商(竞争性配置)工作,按规定做好相关保密工作。
9.申报企业应承诺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
10.申报企业应承诺自愿承担国家和省政策变化带来的风险。
四、招商(竞争性配置)方式
(一)各企业原则上可选择容量为 50 万千瓦~60 万千瓦一个场址。
(二)招商(竞争性配置)评审完成后,企业按得分排名进行场址选择,排名靠前的企业享有优先选择权,但需优先选择意向场址。如意向场址已完成配置,可顺位选择其他场址。
(三)如排名靠后的企业意向场址已完成配置,且企业不接受选择其他场址,则视为主动放弃竞配名额,由后续企业继续选择,直至全部场址分配完成。
原则上一个企业只能配置一个场址项目;个别实力较强、对海南贡献较大的企业,可安排 2 个场址项目。
五、招商(竞争性配置)方案
本次招商(竞争性配置)工作主要从企业能力、技术先进性、省内贡献、与省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等方面进行评比,其中:
企业能力包括投资能力、企业海上风电业绩等指标;
技术先进性包括设备先进性、设计方案合理性、经济合理性、降能耗指标;省内贡献包括企业在海南省投资额、上年度税收缴纳、在海南分支机构情况、企业人才队伍、保电贡献、支持本地风电装备产业发展、产业链带动等指标。
六、申报材料
开发企业应围绕相关条件组织编写申报材料,并就有特色的基础条件、优势等进行重点说明。同时,附如下申报证明材料:
(一)企业投资能力
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2.经审计的 2020 年财务报表;
3.省内投资额证明;
4.海南本地税收贡献证明材料;
5.企业诚信证明材料。
(二)已并网及在建海上风电业绩证明材料。
(三)战略合作协议、海南本地分支机构情况证明。上述相关承诺和证明材料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七、其他事项
(一)申报企业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取消参评资格,且自取消参评资格当年起,三年内不得参与海南省海上风电资源竞争性配置。
(二)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附:海南省“十四五”海上风电规划项目基本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