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通知》,强化专项规划引领。按照“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发展思路,坚持全市一盘棋,科学规划、有序开发光伏风电资源,新建光伏风电项目应符合《池州市国土空间利用总体规划》等。
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共池州市委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学习贯彻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忠诚尽职奋勇争先加快建设现代化“三优池州”的实施意见》(池发(2021] 16号)和市政府关于光伏招商项目市级预审规定,未经市级预审的地面(水面)光伏、风电项目,各县区、园区不得签订投资协议。
切实落实项目退出机制。各地发改部门应加强指导,积极落实项目退出机制。集中式光伏、风电项目所在地政府在签订土地协议时,应明确获取竞配指标时限、并网发电时限等条款,逾期未建设或未并网的项目,地方政府应按协议规定收回光伏、风电资源,重新对外合作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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