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4日,上海市发改委印发了《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进一步推动上海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持续健康发展,推进节能减排和能源结构优化。
《方法》指出,关于海上风电的支持范围包括两个方面:1.近海海上风电项目,在上海市管辖海域范围建设的海上风电项目。2.深远海海上风电项目。在国家管辖海域范围建设并在上海市消纳的海上风电项目。
《办法》明确,对企业投资的深远海海上风电项目和场址中心离岸距离大于等于50公里近海海上风电项目,根据项目建设规模给予投资奖励,分5年拨付,每年拨付20%。对场址中心离岸距离小于50公里近海海上风电项目,不再奖励。深远海海上风电项目和场址中心离岸距离大于等于50公里近海海上风电项目奖励标准为500元/千瓦。单个项目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办法》强调,海上风电项目投资主体应在项目并网投产一年以内,向项目接网所在地区发展改革委提交奖励项目申报申请。对于列入奖励目录海上风电,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标明容量计算奖励资金。每年4月底和10月底前,海上风电项目投资主体严格按装机容量和奖励资金年度拨付比例,将应奖励金额报市发展改革委。
此外,《办法》还指出,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2022-2026年投产发电的可再生能源项目,自2022年12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