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努力增加财政投入。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鼓励新能源产业的各项政策措施,精心谋划项目,积极创造建设条件,争取国家专项资金支持。
在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一定规模,支持新能源产业的发展。对能够尽快形成较大产业规模、经济效益显著的新能源产业重点项目给予一定额度的贷款贴息,对新能源示范、装备国产化、引进先进技术或自主创新关键技术产业化的重点项目给予一定额度的补助,对户用新能源利用装置给予适当的补贴。支持省内新能源重点装备制造企业积极参与新能源开发建设,为企业发展提供宽松环境。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对符合省重点产业支撑项目和重点建设条件的新能源产业项目,优先列入相关计划,享受既定优惠政策。对新能源产业重点企业,优先配置煤、电、油、气、运等生产要素。优化电力调度方式,优先保障新能源发电上网。支持省内新能源产业骨干核心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对生产和使用省产首台(套)新能源装备的企业和单位给予适当奖励。支持符合条件的新能源企业通过上市、发行债券进行融资,提高资金筹措能力。
(三)大力推进战略合作。
密切跟踪国内外新能源开发利用趋势,加强与国内外大公司、大集团以及知名品牌企业的战略合作,在新能源开发利用、装备制造、科技创新等方面谋划建设一批具有影响力、带动力和竞争力的重大项目。进一步放宽投资准入条件,鼓励民营资本、外资等参与新能源产业的开发建设。鼓励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支持有实力的企业建立省外境外研发中心、生产基地、营销网络,提高我省新能源产业竞争能力。
(四)建立健全标准体系。
认真开展新能源资源勘查和产业普查工作,建立新能源资源数据库和产业统计体系,加强运行发展分析预测,引导新能源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贯彻实施国家新能源各项技术规范和标准,逐步建立健全新能源相关产品、技术、装备制造等标准体系,实施规范的新能源开发利用标准,为我省新能源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五)做好环境影响评价。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新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在规划、前期准备、施工建设、投产运行等全过程认真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采取有力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六)切实加强组织协调。
省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和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明确目标责任,加强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保证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确保“十二五”目标的实现。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省有关部门适时开展实施后评估工作,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本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紧密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订具体的行动方案,确保完成各项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