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落实国家新能源发展战略,促进海域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保护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国家海洋局海域和海岛管理司近日在北京召开了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用海管理研讨会。结合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局和国家海洋局联合发布的《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参会的海洋专家、风电规划编制单位、相关管理部门从政府管理、技术要求等方面,对海上风电规划用海的原则、审查要点及要求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并达成了共识。
据保守的估算,我国近海区域、海平面以上50米高度,技术可开发的风能储量约为2亿千瓦。这意味着我国海上风力发电前景广阔。但是复杂的海洋自然条件、海上高强度的开发利用现状以及对风机较高的技术要求,使得海上风电的选址和建设难度大大提高。
海上风电作为一种新的用海方式,对海域空间资源提出了新的需求。会议研讨认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综合协调、区域控制、稳步推进、合理用海的原则,对海上风电规划用海进行审查。唯此,才能既保障海上风电建设用海,同时又保证海域资源利用的效益最大化。
会议认为,海上风电规划首先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经济发展规划,与涉海的其他规划相协调;规划目标应当与国家海上风电的发展目标和地方分配指标相衔接;规划总体布局、用海规模应当与实际需求相适应,应当合理规划用海面积;明确对海上风电场的接入电网进行规划,并做到与海上风电场的同步实施。为提高海域的利用价值,借鉴国外经验,海上风电场宜在10米水深以深或离岸不小于10公里的海域布局,规划单机容量宜高于3兆瓦 (含)以上。同时,规划用海应当避让已有开发利用活动的海域和单位面积海域利用效益比风电更高的海域,还应当避让各种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典型海洋生态系、河口、海湾、沙洲、海峡、自然历史遗迹保护区等敏感海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