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甘肃发改委发布关于甘肃省集中式新能源项目储能配置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指出,要鼓励新能源项目分地区差异化配置新型储能全省“十四五”第一批风光电项目继续执行《关于“十四五”第一批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甘发改能源[2021]327号)储能配置要求。
全省“十四五”第二批风光电项目,原则上河西地区(酒泉、嘉峪关、张掖、金昌、武威)按15%、4小时,中东部地区(兰州、白银、天水、平凉、庆阳、定西、陇南、甘南、临夏、兰州新区)按10%、2小时配置储能。中东部地区已建或建成的储能项目超出规定的部分可以同等抵扣该企业其它项目配置储能的容量或对外租赁:没有开工的项目按此执行。
列入《关于加快推进全省能新能源存量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甘发改能源[2021]137号)中的存量新能源项目,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未取得电网接入系统意见的存量新能源项目,参照“十四五”第二批项目储能配置政策执行,按照河西地区15%、4小时,中东部地区10%、2小时配置储能。
在建设单位自愿的前提下,鼓励区域内新能源开发企业自建、合建共享储能电站,或由第三方企业建设,新能源企业购买、租赁共享储能电站。新能源企业购买、租赁的储能容量视同企业配建的容量,不再自行新建储能设施。
共享储能电站接入点可就近接入新能源项目汇集升压站,也可直接接入公网 330千伏变电站或750千伏变电站。
采用租赁方式的,由发电企业与储能企业自主签订租赁合同,可分期租赁,具体租赁年限由各市州根据自身实际进一步确定。
对于合建的共享储能项目,作为独立市场主体参与电力市场,接受电网统一调度,共享储能作为第三方参与电力市场时,省电力公司要平等对待,积极组织项目参与相关辅助服务市场。
共享储能获得的收益,由参与建设的新能源企业自行分配;第三方企业牵头建设的共享储能,收益分配与新能源发电企业协商确定。
详情见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