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广西发改委发布关于再次征求《关于推进分散式风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通知提出,分散式风电建设模式暂定为以下两类:
第一类,即利用港口、码头、工业园区、高速公路两侧及服务区废弃矿区等自有土地或用地红线范围内闲置用地开发的分散式风电项目,装机总容量原则上不超过 50 兆瓦;
第二类,即为积极稳妥推进“千乡万村驭风行动”,结合乡村振兴要求建设的乡村分散式风电项目,单个项目装机容量原则上不超过6兆瓦。不属于上述类型的按集中式风电要求管理。
文件还指出,优先开发接入和消纳条件好、接入点配电网不需改造的分散式风电项目。分散式风电项目原则上可不配置储能,第一类分散式风电要求接入电压等级为 110 千伏及以下,不向 220 千伏电网反送电;第二类分散式风电要求接入电压等级为 10 千伏及以下,不向 110 千伏电网反送电。单个并网点接入的分散式风电总装机规模不得超过上述电压等级消纳要求的容量上限。
分散式风电上网电量的电价暂执行广西煤电基准上网电价,按照《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暂行办法》(电监价财[2020] 79 号) 规定进行结算,自用电量应按规定收取随电价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和附加。分散式风电暂不参与全区电力市场化交易,待条件成熟后适时进入电力市场参与交易。
鼓励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发展分散式风力发电产业。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选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和“三线一单”管控要求,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遗产地、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鸟类主要迁徙通道和迁徙地等区域,以及消浪林带、天然乔木林(竹林) 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和二级国家级公益林中的有林地、重要湿地、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明确禁止的区域。位于重点生态功能区的项目,要严格按照重点生态功能区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的要求建设。
各设区市要严格落实“自愿不强制、到位不越位、竞争不垄断”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营造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环境。鼓励民营企业和民营资本积极参与分散式风电开发建设,对依法依规参与的民营主体一视同仁,不得设置歧视性条款。不得强行要求项目开发与配套产业捆绑,不得以任何名义增加分散式风电项目的不合理投资成本,不得以整县开发为由暂停、暂缓其他风电项目核准电网接入等工作。
同时,严禁以分散式风电规划名义变相规划集中式风电,严禁将规划内的集中式风电项目或潜在集中式风电场址拆分成多个分散式风电项目纳规;在已规划的集中式风电场址范围内不得建设分散式风电。
未列入年度建设方案的项目不能申报核准。从建设方案发布之日起,要求半年内申报核准,核准后2年内全容量建成投产。核准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调出建设方案,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对电网企业建设有困难或建设时序不匹配的配套送出工程,经征求能源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同意后在自愿原则下可由分散式风电项目业主自行建设,自建的送出工程必须按照国家及电力行业有关标准建设。未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的分散式风电项目,电网企业不予办理接入手续。
原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