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新办举行《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新闻发布会并就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9月18日上午,国新办举行《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新闻发布会,围绕《意见》相关内容进行了解读。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意见》,9月6日已向社会公布。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副局长张昕介绍,近年来,全国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出台一个与新形势、新体制、新任务、新要求相适应,能够引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矿山安全生产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性文件。《意见》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印发的矿山安全生产领域纲领性文件,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在矿山安全生产准入方面,《意见》提出严格限制灾害严重煤矿开采。一方面提高灾害严重矿井开采规模,《意见》明确要求,停止新建产能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煤矿。这些煤矿产能规模过小,必然会严重影响企业安全投入和安全管理,极易发生重大人员伤亡事故。另一方面提高自动化水平,《意见》明确要求,新建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煤矿原则上应按采煤掘进智能化设计,体现少人则安、无人则安理念。
同时,严格审批矿山安全生产许可。《意见》明确要求,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尾矿库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由省级以上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不得下放或者委托。主要考虑,一方面落实国家关于加强基层安全监管执法的相关要求,让基层监管部门更加专注于检查执法工作;另一方面这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省级监管部门在调动专家资源等方面有着更加明显优势,更有利于提升技术审查质量,严格安全把关。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司长薛剑光表示,《意见》专门对推进矿山安全依法治理作了突出强调,下一步将重点从三个方面完善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他表示,煤矿是安全生产重中之重,当前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总体上是平稳的,但是随着开采强度、开采深度的增加,特别是各类灾害耦合叠加,煤矿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和压力越来越大。对此,合并修订原来的《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出台新的《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十分必要。
“目前,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已经列入国务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我们正在加快立法进度,将在司法部和应急管理部的指导下,全力做好条例制定出台落实工作。”薛剑光称。
《中国能源报》记者了解到,《意见》还针对矿山智能化建设专门作出部署。当前,全国共建有煤矿智能化工作面1400个,有智能化工作面的煤矿达到730处,产能占比达到59.5%。但智能化建设总体水平还不够高,存在部分地区和部分企业认识不够到位、建设进展不够平衡、相关标准规范不够健全、部分技术装备适应性还不够强等问题。
《意见》重点从四个方面抓好贯彻落实:
一是加强顶层设计。完善法规标准,研究出台《加快推进矿山数字化智能化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着力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等问题,积极引导灾害严重和高海拔等地区加快矿山智能化建设,推动灾害严重矿井无害化、少害化开采,高海拔矿区远程化低海拔作业。
二是加大政策扶持。在产能核增、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等方面予以精准支持,重点推动智能化高标准建设、常态化运行,不断提高智能化建设的安全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三是强化服务指导。专题召开露天矿山智能化建设现场推进会,交流学习露天矿山智能化建设先进技术,总结推广各地经验做法。积极引导高校、科研院所、矿山和科技企业协同开展科技攻关,全力推动无人驾驶、智能钻爆、新能源技术等在露天矿山广泛应用。
四是选树智能化矿山先进典型。重点突出无人少人、数据融合共享、矿山智能化无人化驾驶、机器人研发应用等典型场景,分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规模,遴选一批建设水平高、示范性强的自动化、智能化标杆矿山,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引导更多矿山走智能化高质量发展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