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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风电产业“标准化”模式!内蒙古杭锦旗关于加强标准化服务管理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2023-09-20 来源:国际能源网 浏览数:780

近日,杭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锦旗关于加强标准化服务管理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指出,盯紧七

近日,杭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锦旗关于加强标准化服务管理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件指出,盯紧七项工程。一是精准引进新能源产业链主企业,补齐产业链条短板,大力发展新能源新材料上下游产业,形成与新能源发电规模相适应的装备制造产业集群,实施好产业培育工程。二是推进绿电进园区、进企业,围绕经济开发区新增负荷,申报可再生能源替代项目,打造零碳、低碳园区,实施好“绿电”替代工程。三是依托丰富的煤炭资源、水资源储量优势,实施好“风光火储一体化”工程。四是积极推动储能装备产业发展,实施好储能设备示范工程。五是围绕氢能源制、储、运、加环节,促进可再生能源的持续发展,实施好氢能先行示范工程。六是按照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居民可承受的原则,尽可能利用清洁能源,加快提高清洁能源供暖比重,全面实施“煤改电”等自主消纳示范工程。七是推动煤化工项目与新能源产业耦合发展,推动现代煤化工绿色低碳转型。

打造风电产业“标准化”模式。管理服务标准化。在杭锦旗境内建设的所有风电项目,为降低企业投资成本,推行“标准化”服务。根据项目建设需要,提前进行风能资源评价、风电消纳市场、土地资源使用、区域环境保护等建设条件论证。能源局负责收集重点区域风资源数据,气象站测风资料,企业设立测风塔并开展测风工作要向能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测风数据和能源局共享。支持旗国有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资金、资源入股,或者以征地补偿费和租用农用地费等收入入股参与项目投资;支持旗国有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结合乡村道路等民生项目对风电项目提供附属工程建设服务和垃圾清运、污水处理等劳务服务,激发集体经济活力带动群众增收。鼓励能源局以购买服务的方式设立测风塔,为企业提供测风数据;鼓励地方国企牵头组建运维服务公司,为风电企业提供风机叶片清洗、加注更换油液、设备性能检测等相关的服务。

配套设施标准化。在符合电站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推行主管部门统筹规划,旗属国有企业牵头、其他企业协同,参与推进相应配套项目建设或提供服务内容。公共区域方面,公共生活区、升压配电区、储能系统区布置应依据生产要求、工程地质、水文气象、场地标高等因素确定。应最大限度减少场地平整土石方量,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共用公共生活区、储能系统区,减轻企业投资压力,共建共享集办公、生产、生活于一体的公用设施和其它配套设施。道路工程方面,在满足运行、检修、消防和大型设备运输、吊装等要求的基础上,充分结合乡村道路规划(不低于三级公路标准)进行建设。另外施工道路和检修道路应适当加宽具备回车条件。供电方面建设10千伏及以上生产生活供电线路及供电设施,线路铺设至项目区域。建筑材料和网络通讯方面,按照行业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风电建设标准化。推进风电技术大型化应用,单机规模宜选用5MW以上机组或根据建设场景使用最先进机型,另外在避开环境敏感区域的情况下,原则上列距保持在叶轮3-5倍直径、行距保持在叶轮5-8倍直径,提升风电场整体土地资源利用效率,积极推进低风速区域风电机组应用,风电场平均尾流损失宜控制在8%以下。积极推行风电场“以大代小”示范项目申报,提高风能资源单位面积利用率。风电项目核准规模后,因机型核准变更提高效率节约出的机位,政府有权依法收回(已经征收的给予相应补偿)。

政策原文如下:

杭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锦旗关于加强标准化服务管理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发〔2023〕94号

杭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杭锦旗关于加强标准化服务管理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旗人民政府2023年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杭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20日

杭锦旗关于加强标准化服务管理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能源产业发展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时提出“坚持绿色发展是必由之路。推动传统能源产业转型升级,大力发展绿色能源,做大做强国家重要能源基地,是内蒙古发展的重中之重。在这方面内蒙古方向明确、路子对头、前景很好,大有作为、大有前途。”的指示精神。深入实施“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战略,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2〕39号)、《国家发改委能源局以沙漠、戈壁、荒漠为重点的大型风电光伏基地规划布局方案》(发改基础〔2022〕195号)、《国家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同意开展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0D)模式试点的通知》(环办科财函〔2021〕20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全区风电光伏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内政办发〔2022〕19号)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标准地”建设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鄂府办发15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新能源资源合理化配置,全面推动新能源产业高质量高标准发展,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力争“十四五”期间全旗风电、光伏装机规模达到2500万千瓦,严格执行风电、光伏产业建设标准,通过国有企业提供配套服务,构建“区域化”服务和管理的“项目命运共同体”,引导新能源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实现政府有为、市场有效、企业有利的开发格局,实现新能源开发与山水林田湖草沙保护治理的有机融合,打造新能源建设标杆。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推进。充分开展资源调查研究,按照“集中连片、集约用地、分区建设、有序开发”的思路,分步实施。

(二)坚持节约集约,科学开发。根据新能源建设要素条件,科学合理开发新能源资源,提高土地节约集约水平,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招引遴选高质量项目落地。

(三)坚持生态优先、绿色惠民。推动新能源产业集约高效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有效融合,探索“新能源+”多场景融合,让发展成果惠及广大群众。

(四)坚持降本增效,服务先行。统筹资源排查、整体规划和开发计划,降低项目非技术成本,促进新能源项目快速推进。

三、工作任务

(一)制定新能源产业发展总体规划

由专业规划设计团队编制全旗风能、太阳能资源总体开发规划、区域发展计划和重点工作目标。

1.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新能源项目推进中存在的开发进度与土地综合利用、电力送出与线路技术制约、电量外送与绿电就地消纳等矛盾和挑战,创新资源开发模式,构建新型电网系统,保障绿电就地转化,做好项目超前服务,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2.科学划分区域。基于国土空间规划,结合资源潜力、分布情况合理布局,并按照负荷增长水平优先安排市场化消纳项目。杭锦旗南部梁外地区重点开发风能资源,北部库布齐沙漠地区重点开发太阳能资源;杭锦旗西部地区重点建设外送通道配套项目,东部地区重点建设市场化消纳项目。特别是库布齐沙漠区域,按“一体两翼”的系统思维综合施策,西侧重点建设以朔方新能源大基地为主的电力外送消纳区域,东侧重点建设电力自主消纳区域。

3.创新工作方式。实施“区域化”开发,充分论证新能源项目建设的要素条件,划分适宜新能源项目建设的开发区域,以“万千瓦”为单位划分若干区块,引导新能源意向型企业,通过竞争性配置方式取得项目。实施“平台化”运作,成立由旗国有企业牵头,其他有意向企业参与组建的平台公司,打造“标准地”,推进新能源项目用地由“生地”变为“熟地”,由“项目等地”变为“地等项目”,通过“综合服务协议”约定新能源项目综合服务内容,整合各项优势资源,降低企业投资成本。推动“多元化”实施,围绕新能源项目建设相关政策、配置要素,探索“新能源+”多场景融合发展应用,注重“新能源+绿色能源消费示范”“新能源+产业振兴”“新能源+矿区整治”“新能源+生态综合治理”“新能源+生态游”“新能源+先进制造”“新能源+轻工物流”,推进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4.关注消纳重点。保障杭锦经济开发区(含北区、南区、新能源产业园)的远景用电需求,在独贵塔拉附近、伊泰工业区附近、锡尼镇附近合理布局一批工业园区绿色供电、源网荷储一体化、全额自发自用、风光制氢一体化示范等市场化消纳项目。按照煤炭、煤电、新能源综合利用基地建设的基本思路,优化塔然高勒地区新能源配置水平。

5.盯紧七项工程。一是精准引进新能源产业链主企业,补齐产业链条短板,大力发展新能源新材料上下游产业,形成与新能源发电规模相适应的装备制造产业集群,实施好产业培育工程。二是推进绿电进园区、进企业,围绕经济开发区新增负荷,申报可再生能源替代项目,打造零碳、低碳园区,实施好“绿电”替代工程。三是依托丰富的煤炭资源、水资源储量优势,实施好“风光火储一体化”工程。四是积极推动储能装备产业发展,实施好储能设备示范工程。五是围绕氢能源制、储、运、加环节,促进可再生能源的持续发展,实施好氢能先行示范工程。六是按照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居民可承受的原则,尽可能利用清洁能源,加快提高清洁能源供暖比重,全面实施“煤改电”等自主消纳示范工程。七是推动煤化工项目与新能源产业耦合发展,推动现代煤化工绿色低碳转型。

(二)打造光伏产业“标准地”模式

1.土地供应标准化。杭锦旗境内可集中流转用于光伏项目的沙漠土地、露天排土场、复垦区,推行“标准地”建设。根据项目建设需要,提前完成文物旅游规划、林草及保护区、土地类性质、水源地保护、军事设施、水利设施、净空及铁路沿线、雷达设施公路沿线、产业规划、电网接入等前期核查手续,做好土地流转和场地平整,推进光伏产业发展与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有机结合,进一步优化国土空间布局,实施“光伏+”复合类产业项目。

2.配套设施标准化。推行由地方国企牵头实施道路、供水、供电、通讯、生态综合治理等光伏项目开发配套工程,保障光伏产业可持续发展。道路工程方面,按照不低于三级公路标准建设。供水工程方面,合理利用附近水资源,规划输水线路,铺设主管网至项目区。场地平整方面,沙漠、荒漠地区光伏阵列区整体按照100米范围内坡度不高于5度标准执行,特殊区域按照不高于7度标准执行,露天矿排土场、关停矿区根据地形条件及阵列布置适当开展场地平整工作,平整标准符合项目建设规范及要求。网络通讯方面,按照行业有关规定、标准执行。供电方面,建设10千伏及以上生产生活供电线路及供电设施,线路铺设至项目区域。配套设施方面,建设集办公、生产、生活于一体的公用设施和其它配套设施。

3.光伏建设标准化。光伏支架的设计使用年限为25年,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重要性系数不小于0.95。光伏支架设计参数应综合考虑板下经济类型、生态治理、运维管护需要,不同区块的板下经济,光伏方阵组件最低沿距地面高度、桩基列间距和行间距等参数应相互匹配,不低于最低板下经济成长高度标准。按照区域生态治理方案及小型机械作业实际需要,牧光互补项目,光伏组件最低应高于地面1.8米;农光互补项目,光伏组件最低应高于地面2.5米,桩基列间距应大于4米、行间距应大于10米;林光互补项目,光伏支架不得低于种植树木最高点1米以上,且不得影响树木生长。地埋线缆、电缆等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埋深标准敷设,地埋件埋深不低于0.8米。

(三)打造风电产业“标准化”模式

1.管理服务标准化。在杭锦旗境内建设的所有风电项目,为降低企业投资成本,推行“标准化”服务。根据项目建设需要,提前进行风能资源评价、风电消纳市场、土地资源使用、区域环境保护等建设条件论证。能源局负责收集重点区域风资源数据,气象站测风资料,企业设立测风塔并开展测风工作要向能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测风数据和能源局共享。支持旗国有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资金、资源入股,或者以征地补偿费和租用农用地费等收入入股参与项目投资;支持旗国有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结合乡村道路等民生项目对风电项目提供附属工程建设服务和垃圾清运、污水处理等劳务服务,激发集体经济活力带动群众增收。鼓励能源局以购买服务的方式设立测风塔,为企业提供测风数据;鼓励地方国企牵头组建运维服务公司,为风电企业提供风机叶片清洗、加注更换油液、设备性能检测等相关的服务。

2.配套设施标准化。在符合电站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推行主管部门统筹规划,旗属国有企业牵头、其他企业协同,参与推进相应配套项目建设或提供服务内容。公共区域方面,公共生活区、升压配电区、储能系统区布置应依据生产要求、工程地质、水文气象、场地标高等因素确定。应最大限度减少场地平整土石方量,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共用公共生活区、储能系统区,减轻企业投资压力,共建共享集办公、生产、生活于一体的公用设施和其它配套设施。道路工程方面,在满足运行、检修、消防和大型设备运输、吊装等要求的基础上,充分结合乡村道路规划(不低于三级公路标准)进行建设。另外施工道路和检修道路应适当加宽具备回车条件。供电方面建设10千伏及以上生产生活供电线路及供电设施,线路铺设至项目区域。建筑材料和网络通讯方面,按照行业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3.风电建设标准化。推进风电技术大型化应用,单机规模宜选用5MW以上机组或根据建设场景使用最先进机型,另外在避开环境敏感区域的情况下,原则上列距保持在叶轮3-5倍直径、行距保持在叶轮5-8倍直径,提升风电场整体土地资源利用效率,积极推进低风速区域风电机组应用,风电场平均尾流损失宜控制在8%以下。积极推行风电场“以大代小”示范项目申报,提高风能资源单位面积利用率。风电项目核准规模后,因机型核准变更提高效率节约出的机位,政府有权依法收回(已经征收的给予相应补偿)。

(四)电网工程和配套储能设施同步化

电网企业结合新能源项目建设需要,及时开展接入工程规划建设,提供项目接入系统所需的可接入变电站站点、容量、技术规范等信息。新能源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项目实施类型规划配套储能设施建设,配建储能规模按照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相关要求执行;大基地外送项目配建储能规模根据输电曲线、输电竞争电价等因素由本体论证确定;鼓励以共享方式配建储能电站和长时间储能,探索微电网调用储能。电网接入工程、新能源项目及配套储能设施要同步建设、同步投运。

(五)完善服务企业“流程化”模式

1.行政审批集中化。按照全周期服务要求,对纳入区域(区块)建设的新能源发电项目所需办理的相关手续,组建人员稳定、服务意识强的工作专班(统一在旗政务服务大厅办公),实行新能源项目集中联动审批机制,全程盯办帮办代办。

2.服务收费规范化。按照“让区属企业通过多种方式深度参与新能源开发,千方百计扩大经济效益,不能把资源‘一让了之’努力为内蒙古2400万人民争取更多利益,为子孙后代积攒更多家底”的指示精神,旗属国有企业为新能源项目提供综合服务,签订服务合同,可涵盖项目前期、“标准地”供应、基础设施配套、生态综合治理、电站运维、招收用工等内容,服务费在不增加企业额外负担的基础上另行测算,服务收入要考虑回馈当地群众。

(六)实施“新能源+生态综合治理”。规划开发的光伏区域,要制定统一生态治理方案,参照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EOD模式),引入固沙治沙、节水灌溉、土壤改良等技术,推动生态环境持续改善。规划建设的风电区域,要充分考虑周边生物生活习性,采取必要措施降低风电项目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施工结束后,在风电机位、道路两侧、裸露山坡进行土层和植被恢复。

(七)实施“新能源+乡村振兴”。扩大“新能源+”多元化利用,因地制宜,鼓励发展有机农林、肉牛肉羊产业等多元化经济,鼓励风电项目助力乡村振兴,延伸生产加工、仓储物流等产业链条,争取农林牧专项政策及资金支持,拓展产品供销渠道,打造新能源+现代农牧业一体化示范工程。

四、管理流程

(一)统一规划布局。将全旗新能源可开发区域划分若干区块,明确区域资源开发时序,防止出现“跑马圈地”、倒卖土地资源、恶性竞争等问题,引导新能源产业项目集中连片滚动开发。

(二)明确主体资格。新能源项目业主单位必须是在杭锦旗注册的独立公司或全资子公司,新能源项目外包企业原则上也应当在当地纳税,做到应交尽交。

(三)突出服务保障。新能源企业入驻后,旗属国有企业要主动与入驻企业商定服务内容,按“不增加企业非技术成本”“促进新能源发电低价上网”等政策要求,为企业提供综合服务。

(四)强化沟通协作。自然资源、环保、能源、林草、苏木镇等相关单位要建立协同机制,加强攻坚意识,全力为企业提供所需的基础数据、协助现场踏勘、提供支持文件等服务,推动项目建设抢时间、抓进度,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审批、达到开工条件。

(五)强化土地管理。土地使用权取得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严禁非法流转土地,要提前做好土地权属确认,村民间土地权属纠纷由嘎查村解决,确保项目顺利推进。风机机位、检修道路、项目升压站、运维中心及其他附属设施建设用地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出让价格以实际摘牌价为准。

(六)保留其它权益。在杭锦旗境内开发建设的新能源项目,旗政府和旗国有企业积极争取绿电交易和碳排放交易的各项权利。对因弃风弃光导致无法上网的绿电,旗国有企业保留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权。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协调。旗人民政府成立新能源专项领导小组,各相关部门要有专人负责,总体协调全旗力量为新能源项目的引进、落地、指标争取等各项事宜提供支持,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能职责全面落实各项工作任务,保障新能源项目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二)出台配套政策。建立新能源项目及配套设施审批绿色通道,加强土地、生态、环保、产业等方面的政策支持。研究预算内资金支持新能源项目建设。研究出台政策解决土地性质调整时间长、手续复杂等问题。

(三)优化发展模式。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政策性扶持资金、财政补贴资金、地方专项债等支持;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鼓励地方国有企业、社会资本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参与项目建设;鼓励新能源装备制造产业链企业、高用电负荷企业参与项目开发建设。

本政策措施自2023年9月19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试行期内杭锦旗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新能源产业建设情况以及上级政策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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