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能源局发布征求《关于做好新能源配储工作 提高新能源并网电能量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
2024年,浙江的风电、光伏需配10%*2h储能
为了进一步提高并网发电的质量,从2024 年1月1日起,并网发电的近海风电和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必须配备新型储能装置:储能容量至少为发电装机容量的 10%,时长2h;
对于已落实储能自建承诺的项目按实际配置容量、时长折算抵扣,不足部分需另行配置。鼓励存量新能源发电项目按照上述原则配置。
配储方式
租赁
发电企业和电网储能设施所有者应主动签订租赁协议,并进行统一登记备案,租赁协议应覆盖新能源项目的运营周期。租赁协议可分期签订,每期租赁协议的期限一般不少于 5 年;建议签订不少于10年的长期租赁协议,租赁价格可按年度协商确定。
共建
发电企业与社会资本组成联合体,投资建设具有储能能力的新型发电厂。新型发电企业与联合体签订容量分配协议,由联合体分配储能容量和项目容量实施项目。具体由项目所在城市的发改委(能源局)将做出安排。
自建
新能源发电项目自行组织现场施工。
若2023年省内无可租赁的新型储能,可先行签订意向合同(协议),并于2024年12月底前完成正式合同签订并报备。
这一举措表明,浙江已开始迈向更可持续的能源未来之路。引入储能技术将提高新能源供应的可靠性,促进浙江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并为环境保护和能源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