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贵州省能源局发布关于《贵州省新型储能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通知》指出,建立“新能源+储能”机制,对集中式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暂按不低于装机容量10%的比例(时长2小时)配置储能电站。配置储能电站可由企业自建、共建或租赁。
电网侧、电源侧新型储能项目投运后,可向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提供租赁服务。鼓励新能源企业与储能企业签订协议,由新能源企业支付储能租赁费用,储能企业按容量提供服务,采取双方协商等方式形成租赁价格,鼓励签订3~5年及5年以上中长期协议。
原文如下:
省能源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新型储能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黔能源新〔2023〕81号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能源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规范我省新型储能项目管理,促进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现印发《贵州省新型储能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新型储能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023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