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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强海上风电海事监管——以广西省为例

2023-12-15 来源:《中国海事》 浏览数:341

海上风电是公认的绿色、可再生能源,发展前景广阔。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新装海上风电增长最快的国家。随着海上风电不断向深海、远海

海上风电是公认的绿色、可再生能源,发展前景广阔。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新装海上风电增长最快的国家。随着海上风电不断向深海、远海发展,参加海上风电施工和安装的船舶数量快速增长,船舶安全事故也易发多发。因此,从海事管理视角,提出加强施工安全管理、加强风电场防碰撞保护、提高海事监管水平的工作建议。

海上风电项目实施进程中的安全防碰撞措施

由于海上风机高大、醒目,船舶一般会避开风电场航行,但在特殊风况、海况和人为(误)操作等情况下,风电场的安全维护和警戒措施必不可少。广西海事局已要求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建立相应安全防碰撞措施。

(一)做好相应的监控和管控安排

从施工期起,就必须在风电场区域设置助航标志和警示标志,及时发布航行通(警)告。要求运营单位在监控值班室配备甚高频(VHF)、AIS、视频监控系统(CCTV)等,配备能随时在风电水域实施安全警戒的工作船只。条件成熟时,可采用航标遥测遥控系统监视风电场航标的工作状态。

(二)在风机上分层次设置专门的航标和警戒标志

根据《中国海区水中建(构)筑物标志规定》(GB17380—2020)设置风电场标志,每个外围重要设施(SPS)都应满足在任何方向上可见要求,闪黄色光,覆盖半径不小于5nmile,并且每个SPS之间距离不宜大于3nmile;每一风机单体需在平均大潮高潮面以上15m范围内设置水平黄色带,色带高度不小于2m,夜间闪烁莫尔斯信号U的一个或多个白光,要求在任何方向均可见。统筹考虑风电场区内风机照明装置、雷达应答器、AIS和雾号装置。

海上风电海事监管建议

北部湾海上风电建设和运营的全部生命周期里,海事部门应当以建设者的姿态融入海上风电场建设,一体化统筹构建海上风电安全管理新格局。

(一)铸牢“主角”意识,完善各阶段海事管理顶层制度设计

1. 在选址阶段,落实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海上风电场选址通航安全分析技术指南(试行)》要求,从风电场规划选址的源头上守住“安全距离”底线,并逐步总结形成广西北部湾沿海涉水工程选址通航安全分析指南类文件。

2.在审批阶段,建立海上风电勘察、施工、专用航标设置、航行警通告等风电场有关许可的会商制度,统一标准,优化流程,畅通与现场监管部门信息通报和流转渠道。

3.在施工阶段,制定海上风电作业人员基本安全技能标准及培训要求,研究制定《广西海上风电建设现场巡航监管工作指南》,明确监管模式、监管重点、检查频次及要求等。制定《广西海上风电场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规范船舶航行行为和作业人员管理要求。督促海上风电场建设、施工和运维单位建立出海人员登记、培训、动态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和出海人员出海前报告、海上紧急情况报告等。

(二)推动构建海上风电应急救援协调联动机制和安全管理机制

1.吸取周边海域风电项目事故特别是“福景001”轮沉没事故教训,推动广西壮族自治区、市两级政府发挥应急救援总牵头作用,将海上风电应急救援纳入海上应急搜救机制,加大装备投入和应急队伍建设。

2.畅通监管服务信息流转,优化内部监管协调机制,加强与地方政府,能源、港口、海洋、南海航海保障中心等相关部门及建设单位的沟通联系,共同研究解决海上风电场水上交通安全问题。

(三)不断完善电子围栏预警机制,强化对海上风电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

推动风电场建设单位同步建设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雷达站、VHF基站、CCTV、海上电子围栏等信息化监控设施,并实现与广西海事智慧监管平台的深度融合,逐步建立“电子巡航为主、现场巡航为辅”的海上风电场水域长效监管模式。

1.不断完善电子围栏系统集成平台建设。通过信息化手段,为风电场施工及营运提供安全保障,同时保障风电场附近水域船舶的通航安全。通过AIS、雷达设备、VHF、声光预警设备等手段采集现场信息,实现海上风电全方位自主监控和自动预警,实现电子海图显示平台、风电水域智能监控和辅助决策等功能。通过集成电子海图系统、AIS、雷达、声光报警、VHF等功能模块,建设智能海上风电场管理系统。

2.构建海上风电电子围栏系统三级预警机制。建立并不断完善电子自动监控与人为介入相结合的预警处置工作机制。当有船舶穿过蓝色预警线(一级警戒区)时,雷达和AIS捕捉到船舶信息,VHF电台发出语音播报信息,提醒船舶尽快驶离风电场水域;当船舶继续航行穿过黄色预警线(二级警戒区)时,自动触发预警系统,警示船舶尽快驶离风电场水域;当船舶未听劝阻,继续航行穿过红色预警线(三级警戒区)时,需人为干预驱离船舶,同时,CCTV开启(需联动后触发),跟踪监控船舶航行动态。

海上风电项目施工安全风险大,监管要求高,五部委《关于加强海上风电项目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意见》赋予了海事部门非常具体的工作职责和监管要求,海事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发展海上风电对优化我国能源结构调整、促进向海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为服务地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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