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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安顺市发布创新新能源项目股份合作开发指导意见

2024-01-09 来源:国际能源网 浏览数:275

1月9日,贵州安顺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创新新能源项目股份合作开发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到2025年,快速转化一批地方资源

1月9日,贵州安顺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创新新能源项目股份合作开发的指导意见》。

《意见》指出,到2025年,快速转化一批地方资源、快速建成见效一批新能源项目、快速配套一批产业链企业、快速积累一批国有资本、快速产生一批国有收益,推动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助推安顺市国有企业实体化转型和防范化解债务风险,形成联动协调发展新格局,助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全面摸清安顺市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资源总量、地区分布和开发利用情况,邀请专业机构对安顺市新能源资源进行勘察,为安顺市新能源开发利用提供科学依据。有针对性开展开发合作,不断扩大产业规模,提升开发利用水平,把新能源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发展优势,发挥资源禀赋最大效用,为新能源产业加快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同时,充分融合发挥安顺市电网、火电等对实现新能源发电调峰互补上的重要基础优势;进一步加快推进贵州安顺新型综合能源基地盘江多能互补一体化等项目建设,提升新能源产业发展的基础支撑能力。

市级统筹合作方面,由市、县(区)有关国有企业等市场主体共同出资组建成立市能源开发公司,统一开展与来安投资方在安顺市新能源项目的开发合作。

股份合作开发方面,由市能源开发公司与来安投资方按照市场化原则共同出资成立SPV公司,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合作开展项目开发建设,股权比例由双方协商并在《公司章程》中进行明确,SPV公司资本金按照“同股同权”原则由合作双方协商并以协议形式固定。新成立的SPV公司具体负责项目申报、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工作。

政策原文如下: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创新新能源项目股份合作开发的指导意见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以下简称新国发2号文件)提出的“推进川滇黔桂水风光综合基地建设,加快实施大型风电、光伏、抽水蓄能项目”有关决策部署,抢抓重大发展机遇,发挥安顺市资源开发、生态价值等优势,鼓励支持新能源项目由外来投资方单独开发向同地方国有企业等市场主体合作开发模式转变,推动新能源产业做大、做强、做长,推动新能源项目快做、快成、快见效,促进安顺市新能源产业持续、稳定、健康、高质量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全市新能源(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项目合作开发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以及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市第五次党代会工作部署,抢抓新国发2号文件和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大发展机遇,围绕“四新”主攻“四化”,持续深化“三变”改革和国资国企改革,鼓励市、县(区)国有企业等市场主体通过入股参与新能源项目合作开发,更充分有效用好资源禀赋,推动安顺市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改革创新。完整、准确、全面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深入推进“三变”改革,扎实推动国有企业改革,不断创新发展模式,统筹资源开发,鼓励支持新能源项目由市、县(区)国有企业等市场主体组建成立的市级控股能源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市能源开发公司)和来安投资方股份合作开发,促进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

——坚持市场主导。坚持市场化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全面贯彻落实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决策部署,建立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市场体系,立足资源禀赋和产业布局,重点引进技术水平高、投资规模大、投入产出效益好、辐射带动能力强的优质新能源项目和企业。

——坚持政府引导。更好发挥政府在规划、政策、标准上的引导作用,鼓励支持引导安顺市新能源项目开发模式转变,实现国有资产等保值增值。在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中,严格执行《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能源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规范新能源项目建设。

——坚持合作共享。充分发挥市、县(区)国有企业等市场主体统筹优势,充分利用来安投资方技术优势、资金优势、市场优势,鼓励支持双方开展新能源项目合作开发,科学建立合作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合力推进新能源项目长期可持续发展运营。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快速转化一批地方资源、快速建成见效一批新能源项目、快速配套一批产业链企业、快速积累一批国有资本、快速产生一批国有收益,推动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助推安顺市国有企业实体化转型和防范化解债务风险,形成联动协调发展新格局,助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

(四)充分发挥资源优势

全面摸清安顺市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资源总量、地区分布和开发利用情况,邀请专业机构对安顺市新能源资源进行勘察,为安顺市新能源开发利用提供科学依据。有针对性开展开发合作,不断扩大产业规模,提升开发利用水平,把新能源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发展优势,发挥资源禀赋最大效用,为新能源产业加快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五)充分应用区位优势

安顺作为黔中经济区重要增长极、黔中城市群重要中心城市,是贵阳—贵安—安顺都市圈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开展新能源开发合作时,充分应用安顺市优越区位优势和便捷交通优势,着力提升在跨区域能源交易、新能源项目建设等方面的投资吸引力,进一步激发新能源产业投资活力。

(六)充分融合基础优势

充分融合发挥安顺市电网、火电等对实现新能源发电调峰互补上的重要基础优势;进一步加快推进贵州安顺新型综合能源基地盘江多能互补一体化等项目建设,提升新能源产业发展的基础支撑能力。

(七)充分统筹双方优势


充分发挥来安投资方在开发运营、人才技术、资本及融资带动等方面的专业化优势;积极统筹市、县(区)国有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区域资源导入、属地发展便利、争取政策支持等方面的促进作用,加快推动项目建设,科学做好运营管理,全面推进合作开发。

(八)市级统筹合作

由市、县(区)有关国有企业等市场主体共同出资组建成立市能源开发公司,统一开展与来安投资方在安顺市新能源项目的开发合作。

(九)股份合作开发


由市能源开发公司与来安投资方按照市场化原则共同出资成立SPV公司,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合作开展项目开发建设,股权比例由双方协商并在《公司章程》中进行明确,SPV公司资本金按照“同股同权”原则由合作双方协商并以协议形式固定。新成立的SPV公司具体负责项目申报、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工作。

(十)多渠道筹措资金

除资本金外,其余项目后续建设所需投资由SPV公司通过融资等方式解决,市能源开发公司与来安投资方按照在SPV公司中股权比例承担责任。

(十一)合理分配利润收益

项目建成投产后,项目所得利润(扣除管理及运维成本)先行抵扣前期银行融资本息和自投资金,SPV公司再按照股权比例向市能源开发公司及来安投资方分配利润、资本金产生的资产收益等。市能源开发公司所得利润和资产收益,由市级公司与项目所在县(区)所属参股公司按照“属地为主”原则进行分配,具体分配方式由市级公司与项目所在县(区)协商并进行固定;市级股东单位整体所得利润和资产收益,由市级各股东单位按照股权比例进行分配。

(十二)确保国有资产等保值增值

项目开展合作前,由市能源开发公司对拟投资的项目进行深入科学的财务可行性分析,所得收益须覆盖项目的投资及各类成本,按照SPV公司章程约定的权利义务参与项目建设及运营,切实做好风险防控,确保项目长期持续运营发展,实现国有资产等保值增值。

三、保障措施

(十三)强化组织领导

市级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新能源项目合作开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能源局),具体负责日常调度、协调对接、督促指导。各县(区)要比照市级做法,成立工作机构,负责统筹推动辖区新能源项目合作开发。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市、县(区)国有企业等市场主体参与新能源项目合作开发对安顺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有序推进各项工作。

(十四)强化要素保障

各县(区)、市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新能源项目建设的支持力度,全力做好项目建设过程中和投产运营后涉及规划、用地、资金、消纳等各方面的要素保障,主动靠前做好指标申报、土地流转、手续办理等服务工作,切实帮助协调解决各类问题,积极协助向上争取专项资金、产业基金、产业政策等方面的支持。

(十五)强化绩效评估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年度综合考核相关规定,制定意见落实和项目合作建设绩效评估方案,要密切跟踪《指导意见》落实情况,对落实过程中的问题要加强分析,做好经验总结、提出意见建议等工作,确保全面落实。如遇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十六)强化协调联动

要树立全市“一盘棋”的思想和苦干实干的工作作风,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协调调度,各县(区)、部门、企业间要加强上下联动,做好向上汇报争取、横向沟通对接、对下传达指导,做到信息互通,尽快完成各新能源项目手续,快速有效推进项目早落地、早建成、早投产、早见效、早收益。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2年7月26日印发的《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创新新能源项目股份合作开发的指导意见》(安府办发〔2022〕12号)同时废止。

2024年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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