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国能宁湘直流配套原州区50万千瓦风电基地项目核准的批复。
批复文件指出,国能宁湘直流配套原州区50万千瓦风电基地项目由国家能源集团宁夏腾格里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负责项目投资、建设、经营。
该项目建设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的风力发电机组,位于固原市原州区黄铎堡镇、寨科乡、官厅镇、张易镇、彭堡镇、头营镇、炭山乡,项目总投资约为254400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30%,由项目建设单位自有资金出资,其余部分申请贷款解决。
项目详情如下: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国能宁湘直流配套原州区50万千瓦风电基地项目核准的批复
国家能源集团宁夏腾格里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报来《国家能源集团宁夏腾格里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宁湘直流配套固原、红寺堡150万千瓦风电基地项目核准的请示》(国能宁腾发展〔2024〕16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推进宁夏至湖南±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配套电源规划建设工作,促进风能资源有效开发利用,高水平建设国家新能源综合示范区,现同意建设国能宁湘直流配套原州区50万千瓦风电基地项目(项目代码:2404-640402-04-01-136267),国家能源集团宁夏腾格里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负责项目投资、建设、经营。
二、项目建设内容
项目建设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的风力发电机组。
三、项目建设地点
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固原市原州区黄铎堡镇、寨科乡、官厅镇、张易镇、彭堡镇、头营镇、炭山乡。
四、项目投资及资金来源
项目总投资约为254400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30%,由项目建设单位自有资金出资,其余部分申请贷款解决。
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文件是《项目核准申请报告》、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国能宁湘直流配套原州区50万千瓦风电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宁自然资预审字〔2023〕74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640402202310005号)。
六、如需对本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做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七、请国家能源集团宁夏腾格里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项目开工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手续,手续不全,不得开工建设。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定,减少生态环境影响。
八、本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的项目,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天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但未获批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