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夏发改委发布关于“宁湘直流”配套新能源基地海原100万千瓦风电项目、国能宁湘直流配套红寺堡50万千瓦风电基地项目、国能宁湘直流配套原州区50万千瓦风电基地项目、国能宁湘直流配套西吉34.5万千瓦风电项目、国能宁湘直流配套隆德15.5万千瓦风电项目核准的批复,总装机容量250万千瓦。详情如下: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宁湘直流”配套新能源基地海原100万千瓦风电项目核准的批复
海原县龙源新能源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核准“宁湘直流”配套新能源基地海原100万千瓦风电项目的请示》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推进宁夏至湖南±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配套电源规划建设工作,促进风能资源有效开发利用,高水平建设国家新能源综合示范区,现同意建设“宁湘直流”配套新能源基地海原100万千瓦风电项目(项目代码:2404-640522-04-01-442680),海原县龙源新能源有限公司负责项目投资、建设、经营。
二、项目建设内容
项目建设总装机容量100万千瓦的风力发电机组。
三、项目建设地点
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海原县树台乡、关桥乡、甘城乡、李旺镇、史店乡、高崖乡、曹洼乡、李俊乡、红羊乡、关庄乡、郑旗乡、贾塘乡、九彩乡。
四、项目投资及资金来源
项目总投资约为365000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20%,由项目建设单位自有资金出资,其余部分申请贷款解决。
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文件是《项目核准申请报告》、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宁湘直流”配套新能源基地100万千瓦风电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宁自然资预审字〔2024〕17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640522202400004号)。
六、如需对本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做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七、请海原县龙源新能源有限公司在项目开工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手续,手续不全,不得开工建设。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定,减少生态环境影响。
八、本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的项目,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天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但未获批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4年4月25日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国能宁湘直流配套红寺堡50万千瓦风电基地项目核准的批复
国家能源集团宁夏腾格里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报来《国家能源集团宁夏腾格里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宁湘直流配套固原、红寺堡150万千瓦风电基地项目核准的请示》(国能宁腾发展〔2024〕16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推进宁夏至湖南±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配套电源规划建设工作,促进风能资源有效开发利用,高水平建设国家新能源综合示范区,现同意建设国能宁湘直流配套红寺堡50万千瓦风电基地项目(项目代码:2404-640303-04-01-817320),国家能源集团宁夏腾格里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负责项目投资、建设、经营。
二、项目建设内容
项目建设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的风力发电机组。
三、项目建设地点
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吴忠市红寺堡区大河乡。
四、项目投资及资金来源
项目总投资约为216300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30%,由项目建设单位自有资金出资,其余部分申请贷款解决。
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文件是《项目核准申请报告》、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国能宁湘直流配套红寺堡50万千瓦风电基地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宁自然资预审字〔2023〕68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640303202300048号)。
六、如需对本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做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七、请国家能源集团宁夏腾格里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项目开工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手续,手续不全,不得开工建设。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定,减少生态环境影响。
八、本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的项目,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天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但未获批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4年4月25日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国能宁湘直流配套西吉34.5万千瓦风电项目核准的批复
国家能源集团宁夏腾格里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报来《国家能源集团宁夏腾格里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宁湘直流配套固原、红寺堡150万千瓦风电基地项目核准的请示》(国能宁腾发展〔2024〕16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推进宁夏至湖南±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配套电源规划建设工作,促进风能资源有效开发利用,高水平建设国家新能源综合示范区,现同意建设国能宁湘直流配套西吉34.5万千瓦风电项目(项目代码:2312-640422-04-05-665260),国家能源集团宁夏腾格里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负责项目投资、建设、经营。
二、项目建设内容
项目建设总装机容量34.5万千瓦的风力发电机组。
三、项目建设地点
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固原市西吉县偏城乡、白崖乡、火石寨乡、吉强镇、新营乡、马莲乡。
四、项目投资及资金来源
项目总投资约为175600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30%,由项目建设单位自有资金出资,其余部分申请贷款解决。
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文件是《项目核准申请报告》、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国能宁湘直流配套西吉34.5万千瓦风电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宁自然资预审字〔2023〕73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6404222023122700048号)。
六、如需对本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做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七、请国家能源集团宁夏腾格里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项目开工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手续,手续不全,不得开工建设。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定,减少生态环境影响。
八、本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的项目,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天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但未获批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4年4月25日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国能宁湘直流配套隆德15.5万千瓦风电项目核准的批复
国家能源集团宁夏腾格里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报来《国家能源集团宁夏腾格里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宁湘直流配套固原、红寺堡150万千瓦风电基地项目核准的请示》(国能宁腾发展〔2024〕16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推进宁夏至湖南±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配套电源规划建设工作,促进风能资源有效开发利用,高水平建设国家新能源综合示范区,现同意建设国能宁湘直流配套隆德15.5万千瓦风电项目(项目代码:2404-640423-04-01-923951),国家能源集团宁夏腾格里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负责项目投资、建设、经营。
二、项目建设内容
项目建设总装机容量15.5万千瓦的风力发电机组。
三、项目建设地点
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隆德县城关镇、好水乡、杨河乡、神林乡、张程乡、沙塘镇。
四、项目投资及资金来源
项目总投资约为73800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30%,由项目建设单位自有资金出资,其余部分申请贷款解决。
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文件是《项目核准申请报告》、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国能宁湘直流配套隆德15.5万千瓦风电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宁自然资预审字〔2024〕25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640423202400001号)。
六、如需对本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做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七、请国家能源集团宁夏腾格里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项目开工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手续,手续不全,不得开工建设。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定,减少生态环境影响。
八、本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的项目,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天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但未获批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