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发布关于中电建金昌200MW风电项目使用草原的审核同意书。
文件指出,同意中电建金昌200MW风电项目使用金川区双湾镇草原1.8421公顷(27.6315亩)。中电建(金昌)新能源有限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同时,中电建(金昌)新能源有限公司要加强施工管理,严禁超范围使用草原和破坏植被,严防草原火灾,确保草原资源安全。
详情如下:
关于中电建金昌200MW风电项目使用草原的审核同意书
甘林草许准〔2024〕211号
中电建(金昌)新能源有限公司:
金昌市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中电建金昌200MW风电项目使用草原的审查意见》(金林发〔2024〕66号)及你单位提交的使用草原申请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国家林草局《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草规〔2020〕2号)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电建金昌200MW风电项目使用金川区双湾镇草原1.8421公顷(27.6315亩)。你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二、你单位要加强施工管理,严禁超范围使用草原和破坏植被,严防草原火灾,确保草原资源安全。金昌市林业和草原局及金昌市金川区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对该项目使用草原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金昌市金川区林业和草原局严格按照《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甘肃省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甘发改收费〔2011〕884号)有关规定,负责监督草原植被恢复费上缴省级财政并负责做好草原植被恢复工作。
四、本使用草原审核同意书有效期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向我局申请延期。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也未申请延期的,本使用草原审核同意书自动失效。
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