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中国气象局、国家林草局联合发布《关于开展风电和光伏发电资源普查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按照普查基础良好、对象覆盖全面、具有区域典型性的原则,选择试点地区,以县域为单元,开展风电和光伏发电资源普查试点工作。
六省份先行试点
地形特点涵盖平原、高原、山地等
据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十四五”以来,我国风电和光伏发电装机规模年均增长超过1亿千瓦,实现跃升式快速增长。截至2023年12月底,我国风电和光伏发电装机规模分别达到4.4亿千瓦和6.1亿千瓦,占全国电源总装机的36%,但与“双碳”目标的要求相比,发展任务还非常艰巨,必须统筹好风光、土地、电网等相关要素保障,亟待开展资源普查,摸清我国风电和光伏发电等新能源资源底数。
考虑到我国疆域广袤、气候地形多样、资源普查品种全面,按对象覆盖全面、具有区域典型性、普查基础良好等原则,确定河北、内蒙古、上海、浙江、西藏、青海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作为试点地区。6个试点地区均具有一定的资源普查工作基础,且在资源品种方面能够涵盖陆上风电、陆上光伏发电、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海上风电、海上光伏发电、光热发电、海洋能等;在区域地形方面涵盖华北、西北、西南、南方等区域,地形特点涵盖平原、高原、山地等类型;在资源开发方面涵盖沙戈荒基地式规模化开发、近海和深远海开发、水风光互补开发、分散分布开发等类型。
普查试点地区
全部风光发电资源
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本次普查定位为试点地区全口径的风电和光伏发电资源调查,普查对象包括试点地区的全部风电和光伏发电资源,包括陆上和海上。考虑到屋顶分布式光伏潜力很大,也是光伏发电发展的重要领域,这次也将其纳入普查范围。此外,在具备条件的地区,拟一并开展太阳能光热发电、海洋能资源调查。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4个方面。一是摸清开发现状。全面梳理已建、在建风电和光伏项目开发现状,主要包括场站位置、场区范围、发电能力、用地(海)类型、板下种植及生态环境敏感性等基本情况以及风光复合开发用地情况等。二是评估资源禀赋。基于已有气象观测数据和已建在建电站的测风测光数据,开展国产化自主技术的风能太阳能资源精细化数值模拟;结合风光发电技术,科学评估各地区风光资源条件、时空分布情况和互补特性等。三是明确开发条件。充分利用自然资源、林草、生态环境等相关成果,全面排查生态红线、自然保护区、基本农田及基本草原等环境敏感区及管控要求,以及国土空间、生态环保等政策条件,因地制宜评估工程建设条件,明确风电和光伏发电可利用区域。四是评估可开发量。
央地分别建立工作机制
国家组织制定统一技术标准
为确保普查试点工作顺利开展,《通知》提出了建立工作机制、统一技术标准、搭建工作平台、建设工作网络等多项措施。一是央地分别建立工作机制,充分利用现有成果。国家层面成立试点工作小组,负责统筹制定工作方案、技术标准指引、工作平台建设,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总结试点成效。各试点地区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利用现有观测数据基础,做好政策协调、数据融合、经费保障等工作。二是国家组织制定统一技术标准。国家层面在试点准备阶段形成统一的技术标准,设计规范的评估方法、建设标准、数据处理等,确保普查工作的技术规范性和一致性。三是国家组织搭建工作平台。各试点地区依托工作平台开展工作,并及时提出修改完善建议。四是各省组织观测网络建设。
根据《通知》要求,2024年6月至2024年9月为试点准备阶段,需要建设技术标准体系和普查工作平台;建立工作机制,完成基础资料收集,开展风光资源观测网络的前期准备工作。2024年10月至2025年9月为试点实施阶段,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充分利用现有基础资料和成果,开展试点地区的陆上(海上)风电和地面(海上、屋顶)光伏等资源普查工作,完成资源禀赋、建设条件、可开发量的初步评估。2025年10月至2025年12月为试点总结阶段,各试点地区形成资源普查成果,总结试点工作经验,报送试点工作小组。
通过开展普查试点,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可落实的普查经验,为后续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开展风电和光伏发电资源普查工作奠定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