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科技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和中国气象局联合公布了《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了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的治理框架、资金来源和使用方法等内容,是我国清洁基金管理运行的根本指南。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21日表示,清洁基金是我国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一个创新机制,是由国家批准设立的按照社会性基金模式管理的政策性基金。该基金不得用于与气候变化无关的事项。所谓按照社会性基金模式管理,是指清洁基金在保值、增值的原则下,独立运营,开展支持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相关产业的投资活动。
该负责人表示,清洁基金通过赠款方式支持有利于加强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和提高公众应对气候变化意识的相关活动。赠款主要用于支持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政策研究和学术活动、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国际合作活动、旨在加强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的培训活动、旨在提高公众应对气候变化意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服务于基金宗旨的其他事项。赠款项目申请人应当是我国境内从事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工作,具有一定研究或者培训能力的相关机构。
清洁基金有偿使用采取股权投资、委托贷款、融资性担保、国家批准的其他方式。有偿使用项目申请人应当是我国境内从事减缓、适应气候变化相关领域业务的中资企业、中资控股企业。
对于清洁基金来源,该负责人表示,包括通过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所获得收入中属于国家所有的部分、基金运营收入、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捐赠及其他来源。
为应对气候变化,《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确定了清洁发展机制。作为《京都议定书》的缔约国之一,我国为支持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和促进国内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采取了多项积极措施,支持国内企业参与CDM项目的国际合作。
为了规范国内CDM活动,包括为使CDM项目减排量收入切实用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并在更大范围发挥作用,2005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外交部、财政部公布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管理办法》,其中规定了国家从CDM项目减排量转让收入中收取一定国家收入,用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2006年8月,国务院批准成立清洁基金及管理中心,负责管理CDM项目国家收入。
该负责人指出,办法所指温室气体减排量,是指经国家批准,通过CDM项目转让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减排量收入,是指转让减排量所获得的收入。
附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实现基金宗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是由国家批准设立的按照社会性基金模式管理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 基金的宗旨是支持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安全、效率、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基金的管理机构由基金审核理事会和基金管理中心组成。
第六条 基金审核理事会是关于基金事务的部际议事机构。
基金审核理事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外交部、科技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和气象局的代表组成。
基金审核理事会设主席和副主席,分别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派出代表履行职责。
基金审核理事会负责审核下列事项:
(一)基金基本管理制度;
(二)基金发展战略规划,包括资金使用年度计划;
(三)基金赠款项目和重大有偿使用项目申请;
(四)基金年度财务收支预算与决算;
(五)基金其他重大业务事项。
前款所列事项经基金审核理事会审核并取得一致意见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批准。
第七条 基金管理中心是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工作,由财政部归口管理。
第八条 基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起草基金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基金具体运行管理规定;
(二)筹集基金资金;
(三)管理基金资金,组织开展基金的有偿使用和理财活动;
(四)编制并组织实施基金的年度财务收支预算与决算;
(五)监督管理基金所支持项目的运行;
(六)向基金审核理事会报告基金的重大业务事项;
(七)开展其他符合基金宗旨的活动。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九条 基金来源包括:
(一)通过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所获得收入中属于国家所有的部分;
(二)基金运营收入;
(三)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捐赠;
(四)其他来源。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减排量,是指经国家批准,通过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转让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减排量收入,是指转让减排量所获得的收入。
减排量收入由国家和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企业(以下称项目业主)按照规定的比例分别所有。减排量收入中属于国家所有的部分(以下称国家收入)全额纳入基金。
第十一条 国家收入由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向项目业主或按减排量转让合同约定向减排量购买方收取。
项目业主应当在取得减排量收入后的1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比例向指定账户支付国家收入。
第十二条 国家收入应当以减排量转让合同约定的币种取得。
减排量转让合同约定以外币支付,但确需以人民币支付国家收入的,经基金管理中心同意,项目业主应当在取得收入后的15个工作日内以人民币支付,汇率以结汇日现汇买入价为准。
第十三条 减排量转让合同由项目业主和减排量购买方签订。
项目业主应当在减排量转让合同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营业执照复印件、合同双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报基金管理中心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项目业主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基金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 项目业主缓缴、少缴、不缴国家收入的,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