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钦州市行政审批局发布关于民海钦州市钦南区东场镇风电场临时用地项目设计变更临时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根据文件显示,因原设计方案存在部分施工用地边坡考虑不周,征地协调难度大等不可抗拒因素,需变更临时使用林地。
意民海钦州市钦南区东场镇风电场临时用地项目设计变更后临时使用钦州市钦南区东场镇英窝村1、3、4、7、8、9、10、11、12、13林班,白木村1、3、5、7、8、9、10、11林班,上寮村1、5林班;犀牛脚镇西坑村1、2、4、5、6林班,新联社区6、7、8林班,大坪村2、3、4、5、6、7、8、9林班范围内的集体林地面积共47.3297公顷(其中:用材林林地46.8292公顷、经济林林地0.0427公顷、其他林地0.4578公顷;Ⅲ级保护林地28.9013公顷、Ⅳ级保护林地18.4284公顷)
民海钦州市钦南区东场镇风电场临时用地项目设计变更后新增临时使用钦州市钦南区东场镇英窝村1、3、7、8、10、11、12林班,白木村1、3、5、7、8、11林班,上寮村1林班;犀牛脚镇西坑村4、5林班,新联社区6、7林班,大坪村2、3、4、5、6、7、8林班范围内18.5318公顷集体林地(其中:用材林林地18.5074公顷、其他林地0.0244公顷;Ⅲ级保护林地10.1776公顷、Ⅳ级保护林地8.3542公顷)。不再使用钦审批涉农﹝2023﹞29号行政许可决定书批准的钦州市钦南区犀牛脚镇大坪村2林班,东场镇英窝村11林班,白木村7、9、10林班,上寮村5林班范围内的1.6068公顷林地。
详情如下:
钦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民海钦州市钦南区东场镇风电场临时用地项目设计变更临时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广西钦州民海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7月26日同意你公司提出的民海钦州市钦南区东场镇风电场临时用地项目(项目代码:2112-450000-04-01-728949)临时使用林地申请(钦审批涉农〔2023〕29号),批准该项目临时占用林地30.4047公顷;现因原设计方案存在部分施工用地边坡考虑不周,征地协调难度大等不可抗拒因素,需变更临时使用林地。经审查,你公司提交的临时使用林地变更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决定如下:
一、同意民海钦州市钦南区东场镇风电场临时用地项目设计变更后临时使用钦州市钦南区东场镇英窝村1、3、4、7、8、9、10、11、12、13林班,白木村1、3、5、7、8、9、10、11林班,上寮村1、5林班;犀牛脚镇西坑村1、2、4、5、6林班,新联社区6、7、8林班,大坪村2、3、4、5、6、7、8、9林班范围内的集体林地面积共47.3297公顷(其中:用材林林地46.8292公顷、经济林林地0.0427公顷、其他林地0.4578公顷;Ⅲ级保护林地28.9013公顷、Ⅳ级保护林地18.4284公顷)
二、民海钦州市钦南区东场镇风电场临时用地项目设计变更后新增临时使用钦州市钦南区东场镇英窝村1、3、7、8、10、11、12林班,白木村1、3、5、7、8、11林班,上寮村1林班;犀牛脚镇西坑村4、5林班,新联社区6、7林班,大坪村2、3、4、5、6、7、8林班范围内18.5318公顷集体林地(其中:用材林林地18.5074公顷、其他林地0.0244公顷;Ⅲ级保护林地10.1776公顷、Ⅳ级保护林地8.3542公顷)。不再使用钦审批涉农﹝2023﹞29号行政许可决定书批准的钦州市钦南区犀牛脚镇大坪村2林班,东场镇英窝村11林班,白木村7、9、10林班,上寮村5林班范围内的1.6068公顷林地。
三、采伐被临时占用林地上的林木,要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
四、该建设项目因规划调整、重新选址等原因需要改变临时占用林地位置或面积的,需及时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
五、临时占用林地,须依法及时向林地的所有者和经营者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相关补偿费用未足额兑现的,不得开工建设。
六、临时占用林地时间不得超过两年,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进一步优化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恢复方案,占用期满后,你公司必须一年内恢复被临时占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及森林植被,并及时交还林地所有者或经营者。
七、要严格落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风电场项目建设使用林地的通知》(林资发〔2019〕17号)、原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等6部门《关于加强和规范陆上风电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林发〔2016〕19号)的要求,认真做好生态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管理,加强项目区域内野生保护动物的监测与保护;严禁超红线范围使用林地,杜绝非法采伐、破坏植被等行为,严防森林火灾。请你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环境影响等相关手续。
八、要自觉接受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许可事项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九、临时占用林地在批准期限届满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届满之日前3个月向我局提出延期申请。逾期未申请延期的,本行政许可决定书自动失效。
钦州市行政审批局
202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