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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茂名市:落实防台风“六个百分百”,确保海上风电施工平台人员100%安全撤离

2024-07-17 来源:茂名市人民政府 浏览数:176

《通知》指出,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茂名海事局、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等单位对船只实行严格管理,按照“六个百分百”要求,确保海上作业渔船百分百回港,渔排人员、海洋牧场人员、海上风电施工平台人员百分百上岸,回港船只和商船百分百落实防灾措施。

7月16日,广东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茂名市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的通知。

《通知》指出,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茂名海事局、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等单位对船只实行严格管理,按照“六个百分百”要求,确保海上作业渔船百分百回港,渔排人员、海洋牧场人员、海上风电施工平台人员百分百上岸,回港船只和商船百分百落实防灾措施。

防台风“六个百分百”:出海作业渔船100%回港,渔排人员和海洋牧场人员100%上岸,在港(含避风锚地)船只100%落实防御措施,暴潮巨浪高危区、中小河流洪水高危区、山洪灾害高危区、地质灾害高风险区和滨海旅游度假区人员100%转移到安全地带,危破房、低洼地简易房、户外施工作业人员100%转移到安全地带,海上风电施工平台人员100%安全撤离。

督促管理权限内的海上风电平台严格执行海事部门指令,落实防台风“六个百分百”要求。负责监督防台风“六个百分百”任务中“在港商船100%落实防风措施、海上风电施工平台人员100%安全撤离”的执行。

全文如下: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的通知

茂府办函〔2024〕57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广东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茂名市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应急管理局反映。

2024年7月6日

茂名市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茂名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

2.1.1 工作职责

2.1.2 指挥机构

2.1.3 任务分工

2.1.4 专家组

2.2 市级以下三防指挥机构

2.3 其他三防指挥机构

3 预警预防

3.1 监测预警信息

3.1.1 雨情信息

3.1.2 水情信息

3.1.3 涝情信息

3.1.4 风情信息

3.1.5 旱情信息

3.1.6 冻情信息

3.1.7 山洪、地质灾害信息

3.1.8 防洪工程信息

3.1.9 险情信息

3.1.10 灾情信息

3.1.11 山洪、水库、水电站泄洪预警

3.1.12 公众信息发送

3.2 预警预防准备

3.2.1 三防责任制落实

3.2.2 预案方案完善

3.2.3 工程准备

3.2.4 督导检查

3.2.5 宣传培训及演练

3.3 预警预防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总体要求

4.1.1 应急响应分类分级

4.1.2 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4.1.3 应急响应基本要求

4.1.4 联合值守

4.2 先期处置

4.3 指挥协同

4.3.1 市三防指挥部指挥与协同

4.3.2 现场指挥部指挥与协同

4.4 防汛应急响应

4.4.1 防汛Ⅳ级应急响应

4.4.2 防汛Ⅲ级应急响应

4.4.3 防汛Ⅱ级应急响应

4.4.4 防汛Ⅰ级应急响应

4.5 防风应急响应

4.5.1 防风Ⅳ级应急响应

4.5.2 防风Ⅲ级应急响应

4.5.3 防风Ⅱ级应急响应

4.5.4 防风Ⅰ级应急响应

4.6 防旱应急响应

4.6.1 防旱Ⅳ级、Ⅲ级应急响应

4.6.2 防旱Ⅱ级、Ⅰ级应急响应

4.7 防冻应急响应

4.7.1 防冻Ⅳ级、Ⅲ级应急响应

4.7.2 防冻Ⅱ级、Ⅰ级应急响应

4.8 应急响应调整

4.8.1 应急响应级别、类别变更

4.8.2 应急响应结束

5 抢险救援

5.1 基本要求

5.2 救援力量

5.3 救援开展

5.4 救援实施

5.4.1 抢险救援

5.4.2 应急支援

5.5 情景构建

5.5.1 防汛典型情景与工作重点

5.5.2 防风典型情景与工作重点

5.5.3 防旱典型情景与工作重点

5.5.4 防冻典型情景与工作重点

5.6 救援结束

6 后期处置

6.1 灾害救助

6.2 恢复重建

6.3 社会捐赠

6.4 灾害保险

6.5 评估总结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7.1.1 专家队伍保障

7.1.2 抢险救援队伍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资金保障

7.4 技术保障

7.5 人员转移保障

7.6 综合保障

7.6.1 通信保障

7.6.2 安全防护保障

7.6.3 交通保障

7.6.4 油料保障

7.6.5 供电保障

7.6.6 供水保障

7.6.7 医疗保障

8 附则

8.1 责任与奖惩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解释

8.4 实施时间

附件

1.茂名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组织体系图

2.名词术语解释

3.茂名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4.市三防指挥部工作小组

5.洪涝突发险情灾情报告暂行规定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紧紧围绕“不死人、少损失”的工作目标,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做到“五个宁可”,突出人员转移和安全管控两个关键环节,不断完善体制机制,依法依规高效有序做好水旱风冻灾害防范与处置工作,全力以赴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降低灾害损失,为茂名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城市防洪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城市防洪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茂名市三防工作若干规定》《茂名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茂名市行政区域内的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工作(以下简称三防工作)。具体包括暴雨、洪水、干旱、台风、风暴潮、低温冰冻等因素引发的自然灾害的防御、抢险、救援、灾后应急处置及相关管理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经济社会稳定作为防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程度地减少水旱风冻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与非常态救灾相统一,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坚持党委领导,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健全属地管理为主、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分类管理、条块结合的防御体系。各级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三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本级三防行政责任人对本辖区的三防工作负总责。各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三防工作。

(3)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坚持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的原则,在政府的主导下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有效提高应急管理效率。

(4)科学应对、联动高效。坚持精密监测、准确预报、及时预警和会商研判,科学精准组织防御和调度。建立抢险救灾应急联动机制和应急保障机制,加强区域合作,发挥信息、资源的高效联动效应,形成功能齐全、反应敏捷、协同有序、运转高效的处置机制,做到快速响应、科学处置、有效应对。

(5)广泛宣传、凝聚合力。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机制,遵循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切实提高新闻舆论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正确引导舆论,弘扬社会正气。

2 组织体系

2.1 茂名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

茂名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三防指挥部)在省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总)和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统一领导、指挥、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市三防工作。

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称市三防办)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三防指挥部日常工作。

2.1.1 工作职责

市三防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市三防工作。

具体负责拟订全市三防工作政策及相关制度,领导、组织、协调全市三防工作;指导、推动、督促全市有三防任务的县(区)级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制订、实施防御水旱风冻灾害预案;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防御水旱风冻灾害和抢险救灾工作;负责三防应急抢险救灾经费和物资统筹管理;统筹指挥重要江河和水工程防洪抗旱和应急水量调度;指挥调度各类抢险队伍;督查全市三防工作;承办省防总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1.2 指挥机构

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

常务副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水利工作的副市长担任。

副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协调应急管理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协调水利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水务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茂名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处长,武警茂名支队支队长,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茂名石化公司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总经理,茂名水文分局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茂名监管分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林业局、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茂名海事局、市红十字会、茂名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茂名供电局、中国移动茂名分公司、中国电信茂名分公司、中国联通茂名市分公司、中国铁塔茂名市分公司、广东茂名石油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茂名市分公司、市通信管理办公室、茂名火车站、茂名西火车站、市交投集团、茂名热电厂、国家管网华南分公司输油一部等单位(部门)的分管负责同志。

2.1.3 任务分工

市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划分为三防指挥部门、监测预报单位、综合保障部门、行业职能部门和抢险救援力量五类。

(1)三防指挥部门:承担市三防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防汛防旱防风防冻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工作。

(2)监测预报单位:承担水情、雨情、旱情、风情、风暴潮及地质灾害隐患点等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负责向市三防指挥部提出启动、调整、结束应急响应和防御工作建议,为会商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3)综合保障部门:负责保障三防指挥体系运转顺畅、维护灾区人民正常生活秩序。

(4)行业职能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本行业落实相关防御和应急处置措施,提供行业技术支撑。

(5)抢险救援力量:负责突发险情、灾情及受困人员的紧急抢护和救援等工作。

2.1.4 专家组

市三防指挥部专家组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和专业技术骨干等组成,主要职责是参加各类会商,为市三防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工作建议和技术保障;指导水旱风冻灾害的监测、预警、响应、保障、善后处置等工作。

根据不同的灾害类型和出险情况,市三防指挥部指定与灾害或险情密切相关的部门承担组建专家组任务,并由相关部门确定专家组组长。专家组成立后视情况进驻市三防办(市应急管理局)为水旱风冻灾害的防御和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2.2 市级以下三防指挥机构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以及滨海新区、高新区管委会设立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当地驻军和人民武装部的负责人组成的三防指挥机构(以下简称“县(区)级三防指挥机构”)在上级三防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的领导下,统一指挥本辖区三防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三防工作。

各级三防指挥机构的指挥长由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办公室主任由同级应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单位结合地方实际可适当增减。各级三防指挥机构设立情况需在每年汛前完成逐级上报,指挥部成员发生调整应第一时间备案。

2.3 其他三防指挥机构

有防汛防旱防风防冻任务的单位(部门)可根据需要设立三防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部门)的三防工作。

3 预警预防

3.1 监测预警信息

3.1.1 雨情信息

(1)定时报送:市气象局汛期每天上午9时向市三防办(市应急管理局)提供过去24小时全市气象台站的降水实况和至少未来72小时降水预报。

(2)滚动报送:当出现大暴雨并持续时,市气象局滚动报送该区域每3小时天气预报信息。

(3)实测报送:市气象局当实测降雨量1小时超过80毫米、3小时超过150毫米、6小时超过250毫米时,及时报送市三防办(市应急管理局)。茂名水文分局当实测降雨量1小时超过30毫米、3小时超过50毫米、6小时超过100毫米时,及时报送市三防办(市应急管理局)。如实测降雨量超五年一遇以上量级,需作出特别注明。必要时加密报送频次。

(4)研判报送:当监测研判雨势较大,1小时降雨量超过50毫米或2小时降雨量超过70毫米时,市气象局、茂名水文分局主动与市三防办(市应急管理局)相关负责同志联系对接。

(5)短临报送:在预判有强降雨时,市气象局要启动短时临近强降雨天气预报,并将有关信息及时报送。

3.1.2 水情信息

茂名水文分局汛期每天上午9时向市三防办(市应急管理局)提供全市重要江河主要水文站点水情信息。

当江河发生中、小洪水时,每6小时报告一次水情,每12小时发布一次洪水预报;当江河发生大洪水时,每3小时报告一次水情,每6小时发布一次洪水预报;当江河发生特大洪水时,每1小时报告一次水情,每3小时发布一次洪水预报。如遇超五年一遇以上标准洪水,要特别注明水位和流量值。必要时加密报送频次。

当监测研判洪水持续上涨时,茂名水文分局主动与市三防办(市应急管理局)相关负责同志联系对接。

3.1.3 涝情信息

各县(区)级三防指挥机构及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在当地城市发生严重城市内涝时,及时将内涝相关信息报送市三防办(市应急管理局)。

3.1.4 风情信息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台风位置、风速、移动方向、移动速度及发展趋势和对我市的影响程度等信息。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风暴潮和海浪信息。茂名水文分局负责提供入海河口水文站监测和预报等情况信息。当台风可能影响我市时,各单位及时报送市三防办(市应急管理局)。

3.1.5 旱情信息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全市降雨、土壤墒情等信息。茂名水文分局负责提供监测范围内的降雨、主要江河水位流量、主要水库蓄水情况、土壤墒情等信息。市水务局负责监测主要取水口的取水量及水质状况等信息。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监测全市耕地受旱等信息。各单位非汛期每月1日分别向市三防办(市应急管理局)报送本单位负责提供的信息。

3.1.6 冻情信息

低温冰冻灾害防御期间,市气象局每天9时、17时、22时三次向市三防办提供全市过去24小时内的最低气温监测情况和未来预测预报结果。我市沿海地区可能或已出现低温冰冻灾害时,市自然资源局及时向市三防办(市应急管理局)报送海水低温的监测和预报情况。

3.1.7 山洪、地质灾害信息

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及时向市三防办(市应急管理局)提供山洪、地质灾害等相关信息,密切监视可能发生山洪、地质灾害的危险区域,及时发布预警。县(区)级三防指挥机构接到山洪、地质灾害信息后,及时报告市三防办(市应急管理局)。

3.1.8 防洪工程信息

市水务局及时向市三防办(市应急管理局)提供全市主要堤防、涵闸、泵站、水库、拦河坝等水利工程调度、运行或出险情况。大江大河干流重要堤防、涵闸和水库等出现重大险情的,应在收到险情报告后1小时内报告市三防办(市应急管理局)。

3.1.9 险情信息

因水旱风冻灾害引发工程出险时,工程管理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在1小时内报告出险工程情况。当区域发生工程险情时,所在地的县(区)级三防指挥机构每天上午11时前向市三防办(市应急管理局)提供工程出险情况。市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县(区)级三防指挥机构及时续报险情核实、处置等情况。

3.1.10 灾情信息

市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县(区)级三防指挥机构及时收集、核查、统计本行业(系统)、本辖区的水旱风冻灾情并报告市三防办(市应急管理局);对于重大灾情,要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告市三防办(市应急管理局),并做好滚动续报。

3.1.11 山洪、水库、水电站泄洪预警

有山洪灾害防治任务的地区,当地政府组织水利、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指导行政村(社区)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水利部门应加强山洪灾害监测预警,及时将山洪灾害预警信息报告同级三防办,并将预警信息及时发送给受影响地区相关责任人。受影响地区基层政府应做好人员转移等安全防范工作。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泄洪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及时通知下游沿线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

3.1.12 公众信息发送

(1)电视、广播、电台、网站、报刊、微信、微博、喇叭等渠道管理运营单位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受影响地区三防指挥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发布的三防相关信息,视情况提高播发频次。

(2)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及时组织发布预警信息。

(3)通信运营商根据市三防指挥部和预警发布部门要求,及时向手机用户发送预警和防御指引信息,向三防责任人拨打“叫应”电话、发送防御预警信息。要确保信息优先发布,及时准确,到户到人,同时免除产生的相关通信费用。

3.2 预警预防准备

3.2.1 三防责任制落实

(1)各级三防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在每年汛期前落实行政区以及水库、堤围、水闸、泵站、水电站、渔港、山洪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低洼易涝点、渔船等三防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

(2)市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他负有三防职责任务的单位(部门)应当明确本单位(部门)的三防责任人,按管理权限每年汛前报市三防指挥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3)各县(区)级三防指挥机构应落实本地区的各类三防责任人,重要的工程及区域责任人每年汛前报市三防指挥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4)市三防指挥部按照管理权限,每年汛期前公布市管水利工程、万亩以上堤围、大中型水库,以及市防汛抗旱防台风行政责任人。市三防指挥部每年汛前组织市管水利工程防汛行政责任人上堤(库)检查。

3.2.2 预案方案完善

(1)市三防指挥部组织编制市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并报省防总备案;县(区)级三防指挥机构组织编制本地区的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经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后发布,并报市三防指挥部备案。

(2)市三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其他负有防汛防旱防风防冻任务的单位(部门)应根据市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编制本单位(部门)的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或将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内容纳入本单位(部门)的应急预案,并将应急预案报市三防指挥部备案。

(3)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以及滨海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本辖区防御洪水方案。

(4)水库、水电站的防洪抢险应急预案由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编制,报工程防汛行政责任人所在层级的水利部门技术审核后,报同级三防指挥机构审批。

(5)镇街要指导村(居)按照转移谁、谁来转、何时转、转到哪、安置管理“五要素”,定期完善“一页纸”应急预案,确保转移避险责任和措施落实。

3.2.3 工程准备

(1)水务、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加强水利设施、海堤、渔港、避风港、锚地、避难场所等防御暴雨、洪水、台风、风暴潮的工程设施建设,提高防御能力。

(2)教育、公安、人社、住建、城管、交通运输、水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电力、通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提高幼儿园、学校、医院、市场、商业中心、居民住房和市政、园林、电力、通信、交通运输、供水、广播电视、石油、燃气、化工、钢铁、危化品储运等建筑设施及其他公共安全设施设备的抗灾能力。

(3)电力主管部门应当从电网规划、工程设计层面提高防台风标准,提升变电站、配电网防灾能力,划定关键地区和设施,提升电力保障能力。

(4)住建、城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山洪、地质灾害等高风险区域内居民住宅和其他项目,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5)市三防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应组织开展所辖病险工程除险加固、设施修复等工作。

(6)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及时补充砂石料、钢筋笼、土工膜、编织袋等抢险物资,以及冲锋舟、橡皮艇、救生衣等救援装备,建立应急物资台账,加强规范化管理。

3.2.4 督导检查

市三防指挥部适时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成立督导检查组,采取现场实地调研、检查和指导等方式,对全市三防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

(1)市三防指挥部督导检查一般分为汛前检查和应急督导检查。汛前检查一般是在每年汛前,市三防指挥部组织开展全市防汛防风专项检查;应急督导检查一般为应对当前灾害防御,市三防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到相关地区进行督导。

(2)市三防指挥部主要对三防责任制、应急预案、值班值守、监测预警、物资队伍等的落实情况,隐患排查及整改落实情况,水旱风冻灾害防御、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情况等进行督查检查。督查检查组必要时列席当地三防应急会商会、抢险救灾现场会等,适时提出指导性意见及建议。

(3)督导检查组及时将督导检查情况向市三防指挥部反馈、汇报。市三防指挥部将督导意见及时通报所在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对需要整改的问题,所在地三防指挥机构应当责令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整改。

(4)市三防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及其他负有防汛防旱防风防冻任务的单位(部门)应当对管辖范围内的工程设施、物资储备、通信设备设施、应急预案等进行检查,建立风险防控和隐患处置台账,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整改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市三防指挥部备案。

3.2.5 宣传培训及演练

(1)市三防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应广泛宣传防汛防旱防风防冻知识,提高群众避险、自救能力和防灾减灾意识。

(2)市三防办(市应急管理局)应定期组织三防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防洪抢险骨干人员、成员单位三防技术骨干人员进行培训。市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其他负有防汛防旱防风防冻任务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本单位三防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3)市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其他负有防汛防旱防风防冻任务的单位,应根据实际组织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协调各类抢险救援力量参加。

(4)市三防指挥部应定期组织开展本预案的应急演练。

3.3 预警预防行动

市三防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其他负有防汛防旱防风防冻任务的单位(部门)应积极采取预警预防行动。

(1)汛期应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值班值守工作,非汛期出现水旱风冻灾害时视情况开展值班值守工作。

(2)市三防指挥部适时组织召开年度三防工作会议、市三防指挥部全体成员会议、会商会议,并根据国家、省防总以及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临时召开三防工作会议。

(3)当我市发生水旱风冻灾害或邻近地市水旱风冻灾害对我市有影响时,监测预报单位应当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及时向市三防指挥部提供降雨、洪水、内涝、干旱、台风、风暴潮、低温冰冻及其引发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次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并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4)根据会商结果,市三防指挥部向行业职能部门和可能受影响区县(区)级三防指挥机构发布防御通知,要求相关部门和地区密切关注灾害发展态势,开展隐患排查,做好危险区域人员转移准备,视情况启动应急响应,落实防御措施。

(5)市三防指挥部根据预测预警情况派出工作组,实地检查督导防御措施落实。

(6)抢险救援力量做好队伍、设备、物资的预置和出动准备。

4 应急响应

4.1 总体要求

4.1.1 应急响应分类分级

(1)按灾害类型,应急响应分为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四个类别。

(2)每类应急响应从低到高依次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级别。

4.1.2 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1)市三防办(市应急管理局)根据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和会商成果,结合省级会商意见或有关防御工作部署,提出启动、调整、结束应急响应的建议。

(2)启动、调整、结束应急响应的通知统一以市三防指挥部名义印发。启动、调整、结束Ⅳ级、Ⅲ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可以由市三防办主任直接签发,启动、调整、结束Ⅱ级、Ⅰ级应急响应的通知由市三防指挥部总指挥签发。

(3)县(区)级三防指挥机构根据本级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的规定程序启动、调整、结束应急响应。重点受影响区(县)应急响应的启动时间不得晚于市级应急响应启动时间,且应急响应等级不得低于市级应急响应等级。

4.1.3 应急响应工作要求

(1)市三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县级三防指挥机构应加强值班,掌握防范应对动态,及时向市三防指挥部报告相关情况。

(2)市三防指挥部根据要求和实际情况组织联合值守,相关成员单位派员参与。

(3)市三防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派出工作组,进行现场督促、指导和检查。

(4)监测预报单位加强监测,加密预报和滚动预警。

(5)综合保障部门负责做好通信、交通、物资、能源、供水、医疗、资金、治安等方面的保障工作。

(6)行业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系统)防御和应急处置措施,及时报送防御行动和险情、灾情信息。

(7)抢险救援力量提前预置抢险救援队伍和装备,根据指令实施抢险救援。

(8)新闻媒体、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等单位及时播发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宣传、网信部门要统筹线上和线下,跟进开展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报道,加强正面宣传和舆情引导,积极回应群众诉求。

(9)每级应急响应工作要求包含本级及以下所有级别的应急响应工作要求内容。

(10)市水务局负责全市重大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工作,必要时由市三防指挥部直接调度。其他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由有调度权限的单位负责,必要时由上一级三防指挥部门直接调度。市三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市三防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11)涉及跨行政区域的应急处置或事态超出本级三防指挥机构的处置能力时,事发地三防指挥机构应及时报告上级三防指挥机构协调处置;必要时,由市三防指挥部统一协调,各级三防指挥机构应服从市三防指挥部统一指挥。

4.1.4 联合值守

启动应急响应时,以下单位派员到市三防指挥部参与联合值守。市三防指挥部可视情况调整联合值守力量。

(1)防汛应急响应联合值守

Ⅲ级:市委宣传部、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茂名水文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中国电信茂名分公司。

Ⅱ级:增加茂名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茂名支队、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卫生健康局、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茂名供电局、中国移动茂名分公司、中国联通茂名市分公司、中国铁塔茂名市分公司、茂名石化公司、广东茂名石油分公司。

Ⅰ级:市三防全体成员单位。

(2)防风应急响应联合值守

Ⅲ级:市委宣传部、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茂名水文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茂名海事局、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中国电信茂名分公司。

Ⅱ级:增加茂名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茂名支队、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卫生健康局、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茂名供电局、中国移动茂名分公司、中国联通茂名市分公司、中国铁塔茂名市分公司、茂名石化公司、广东茂名石油分公司。

Ⅰ级:市三防全体成员单位。

(3)防旱、防冻应急响应联合值守

视情况启动联合值守机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参与单位。

4.2 先期处置

当出现或预计将出现险情时,责任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立即组织实施抢险,控制险情进一步恶化,并及时报告本级三防指挥机构,视险情发展逐级上报至省防总,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当发生突发险情或灾情时,灾害发生地三防指挥机构应立即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4.3 指挥协同

4.3.1 市三防指挥部指挥与协同

(1)发布相关情况通告,对有关地区、单位提出防御要求;向受影响地区发出防御工作通知,并做好跟踪、指导及落实工作。

(2)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形成联动,共同做好各项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

(3)督促、指导受影响区县级的三防指挥机构做好抢险救灾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4)统一调派抢险救援力量、专业队伍参与抢险救援。

(5)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进行现场督导和检查。

(6)及时向省防总和市委、市政府报告相关情况。

4.3.2 现场指挥部指挥与协同

根据灾害发展和抢险救灾需要,设立市现场指挥部或现场联合指挥部。

4.3.2.1 设立市现场指挥部

(1)我市发生水旱风冻灾害突发事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经报请市三防指挥部领导同意后,设立市现场指挥部。

①省政府或省三防办(省应急管理厅)直接参与处置的重(特)大水旱风冻灾害事件。

②重大水旱风冻灾害事件。

③应急处置时间较长、影响较大、情况复杂、事态有演变恶化趋势的水旱风冻灾害事件。

(2)市政府或市三防指挥部委派有关负责同志担任现场指挥部总指挥。

主要职责:执行省防总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的指示、要求;全面组织领导、指挥调度、部署现场抢险救援处置工作;决定和批准抢险救援工作的重大事项;统筹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救援、社会组织等力量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3)发生重(特)大水旱风冻灾害事件,省政府或省三防办领导抵达我市处置的,现场指挥部在其统一领导下具体组织落实各项处置工作任务。

4.3.2.2 设立现场联合指挥部

(1)我市发生水旱风冻灾害突发事件,情势紧急时,市三防办(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先期处置工作组,必要时可以与县(区)级政府(管委会)设立应对突发事件现场联合指挥部。

(2)县(区)级政府(管委会)领导担任现场联合指挥部总指挥,市三防办(应急管理局)指派人员担任副总指挥。

先期处置工作组主要职责:传达贯彻国家、省、市领导指示批示精神;了解掌握灾区灾情及抢险救灾或人员伤亡相关信息,及时向市三防办(应急管理局)报告有关情况,提出决策意见建议;指导受灾地区三防指挥机构开展抢险救灾和应急处置工作[不替代县(区)级政府(管委会)及其部门的应急指挥处置职责];根据受灾地区三防指挥机构要求,协调解决有关应急力量、相关领域专家、救灾物资等支援、支持问题,并协助县(区)级政府(管委会)组织转移涉险群众、实施交通管制等。

4.4 防汛应急响应

4.4.1 防汛Ⅳ级应急响应

4.4.1.1 防汛Ⅳ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防汛Ⅳ级应急响应:

(1)鉴江干流发生5年~10年一遇洪水,或罗江、袂花江、小东江、黄华江、罗定江单一流域发生10年~20年一遇洪水,或两个及以上流域发生5年~10年一遇洪水。

(2)保护中心城镇或防护范围2000亩以上耕地堤围发生重大险情,存在溃堤危险。

(3)小(2)型水库发生较大险情,存在垮坝风险。

(4)根据气象监测预报,未来24小时全市有四分之一气象观测站点将出现大暴雨天气。

(5)因强降雨已经或将导致局部地区发生山洪、地质灾害,或中心城镇、低洼地区发生内涝灾害,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

(6)其他需要启动防汛Ⅳ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4.1.2 防汛Ⅳ级应急响应工作要求

(1)市三防办主任签发启动防汛Ⅳ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发布情况通告;市三防办主任或委托市应急管理局领导坐镇指挥,主持召开洪涝防御形势会商,部署防汛工作;视情况派出工作组;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向可能受灾地区预置抢险救援力量、装备和物资。

(2)市三防办(市应急管理局)密切关注暴雨洪水动态,及时传达市三防指挥部的防汛工作部署;督促市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他负有防汛任务的单位(部门)、县(区)级三防指挥机构落实各项防御措施;督促有关地区做好巡堤查险工作。

(3)监测预报单位每6小时向市三防办(市应急管理局)报送一次监测预报信息。

(4)行业职能部门督促、指导落实本行业防御措施,开展隐患巡查工作,组织行业督导检查。

(5)综合保障部门协调做好电力、应急指挥通信、供水、油料、抗灾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的保障工作。

(6)抢险救援力量提前向可能受影响地区预置队伍和装备,视情况开展抢险救援。

(7)新闻媒体、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等单位向公众播报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包括预警信息、防御指引、抢险救灾动态及政府指令等。宣传、网信部门要统筹线上和线下,跟进开展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报道,加强正面宣传和舆情引导,积极回应群众诉求。

(8)防汛重点单位(部门)还应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①市水务局督促本行业三防责任人上岗到位;组织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洪调度;组织开展管辖范围内已建、在建水利工程的巡查工作;密切监视水利工程的运行情况,指导出险或可能出险水利工程的应急抢险;做好山洪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指导山洪灾害易发区的巡查和疏散转移工作。

②市自然资源局督促、指导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以及重点地区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组织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③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水务局按职责分工督促、指导城区排水防涝应急处置工作。

④市气象局、茂名水文分局按要求落实短时临近预告机制,向市三防办报告受影响镇街的雨量信息。市气象、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严格落实暴雨预警双重“叫应”机制,确保基层及时采取防御措施。

(9)县(区)级三防指挥机构贯彻落实市三防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视情况启动防汛应急响应,做好本辖区的防洪抢险救灾工作;重点受影响的区(县)的应急响应启动时间不得晚于市级应急响应启动时间,且应急响应等级不得低于市级应急响应等级。

4.4.2 防汛Ⅲ级应急响应

4.4.2.1 防汛Ⅲ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防汛Ⅲ级应急响应:

(1)鉴江干流发生10年~20年一遇洪水,或罗江、袂花江、小东江、黄华江、罗定江单一流域发生20年~50年一遇洪水,或两个及以上流域发生10年~20年一遇洪水。

(2)保护县级城市或保护5000亩以上耕地的堤围发生重大险情,存在溃堤危险。

(3)小(2)型水库及重点山塘发生重大险情,存在垮坝危险。

(4)根据气象监测预报,过去24小时全市有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出现特大暴雨天气,或全市三分之一气象观测站点出现大暴雨天气且预计强降雨仍将持续,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二分之一气象观测站点将出现大暴雨天气。

(5)因强降雨已经或将导致局部地区发生较重的山洪、地质灾害,或中心城镇发生内涝灾害,对社会造成较严重的影响。

(6)其他需要启动防汛Ⅲ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4.2.2 防汛Ⅲ级应急响应工作要求

(1)市三防办主任签发启动防汛Ⅲ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发布情况通告;由常务副总指挥或者其他副总指挥坐镇指挥,主持召开洪涝防御形势会商,部署防汛工作;派出工作组;视情况协调相关部门向可能受灾地区进一步预置抢险救援力量、装备和物资。

(2)市三防办(市应急管理局)核查市三防指挥部各项通知、指令等的落实情况;督促、落实有关地区加强巡堤查险;收集、核查灾情、险情及抢险救灾动态信息;视情况开放应急避难场所,指导做好受影响区域人员转移的准备工作。

(3)相关单位派员(业务骨干)到市三防指挥部参与联合值守。

(4)监测预报单位每3小时向市三防办(市应急管理局)报送一次监测预报信息。

(5)行业职能部门加强协调本行业防御措施的落实,组织对已落实措施进行检查;组织行业抢险队伍,适时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统计、核实行业受灾情况,及时报告市三防指挥部。

(6)综合保障部门调配电力、应急指挥通信、供水、油料、抗灾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资源,为抢险救灾提供保障。

(7)抢险救援力量协助受影响地区政府开展抢险突击、群众疏散转移工作。

(8)新闻媒体、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等单位及时更新、滚动播报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包括预警信息、防御指引、抢险救灾动态及政府指令等。宣传、网信部门要统筹线上和线下,跟进开展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报道,加强正面宣传和舆情引导,积极回应群众诉求。

(9)防汛重点单位(部门)还应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①市水务局密切监视水利工程的运行情况,组织重要水工程严格执行水工程调度运行方案,水库泄洪时及时通知下游相关部门并通报三防部门;指导出险或可能出险水利工程的应急抢险工作;加强山洪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加强指导山洪灾害易发区的巡查、疏散转移工作;视情况组织专家组进驻市三防指挥部。

②市自然资源局进一步督促、指导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以及重点地区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组织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③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水务局及时按职责分工调动相关资源、协调人力、物力投入城市排水防涝应急处置工作。

(10)县(区)级三防指挥机构贯彻落实市三防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视情况启动防汛应急响应,做好本辖区的防洪抢险救灾工作;重点受影响的区(县)应急响应启动时间不得晚于市级应急响应启动时间,且应急响应等级不得低于市级应急响应等级。

4.4.3 防汛Ⅱ级应急响应

4.4.3.1 防汛Ⅱ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防汛Ⅱ级应急响应:

(1)鉴江干流发生20年~50年一遇洪水,或罗江、袂花江、小东江、黄华江、罗定江单一流域发生50年~100年一遇洪水,或两个及以上流域发生20年~50年一遇洪水。

(2)保护10000亩耕地以上堤围发生重大险情,存在溃堤危险。

(3)小(1)型水库及重点小(2)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存在垮坝危险。

(4)根据气象监测预报,过去24小时内全市有3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出现特大暴雨天气,或全市二分之一气象观测站点出现大暴雨天气且预计强降雨仍将持续,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三分之二气象观测站点将出现大暴雨天气。

(5)因强降雨已经或将导致局部地区发生严重的山洪、地质灾害,或导致部分县级城市发生严重的城市内涝灾害,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影响。

(6)其他需要启动防汛Ⅱ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4.3.2 防汛Ⅱ级应急响应工作要求

(1)市三防指挥部总指挥签发启动防汛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发布情况通告;市三防指挥部总指挥或委托市三防指挥部副总指挥领导坐镇指挥,主持召开洪涝防御形势会商,部署防汛工作;视情况增派工作组;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县(区)级三防指挥机构联动配合,共同做好抢险救援工作。市三防办制定市三防指挥部副总指挥轮流坐镇指挥排班表。

(2)市三防办(市应急管理局)进一步核查市三防指挥部各项通知、指令等的落实情况;核查、更新灾情、险情、临险人员转移及抢险救灾动态信息;指导督促受影响区域做好人员转移,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做好人员安置工作。

(3)视情况设立市现场指挥部或现场联合指挥部,督促、指导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4)相关单位派员(科级干部)到市三防指挥部参与联合值守。

(5)监测预报单位每1小时向市三防办(市应急管理局)报送一次监测预报信息。

(6)行业职能部门进一步强化管理,调配行业抢险救灾力量协助受影响地区开展本行业抢险救灾工作;核实、更新行业受灾情况,及时续报。

(7)综合保障部门广泛调动资源,强化协调各方力量,确保电力、应急指挥通信、供水、油料、抗灾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的保障工作。

(8)抢险救援力量加大人力、物力投入,增派队伍加强支援灾害发生地政府开展抢险突击、群众疏散转移工作。

(9)新闻媒体、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等单位及时更新、滚动播报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包括预警信息、防御指引、抢险救灾动态及政府指令等,加密播报频率,正确引导三防抢险救灾舆论,弘扬社会正气。宣传、网信部门要统筹线上和线下,跟进开展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报道,加强正面宣传和舆情引导,积极回应群众诉求。

(10)防汛重点单位(部门)还应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①市水务局加强组织重要水工程防洪调度,实行上下游联合调度;加派人力加密巡查,确保水工程安全;调动专业人员指导出险或可能出险水利工程的应急抢险工作;加密山洪灾害易发区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加强指导疏散转移受山洪灾害威胁区域群众;为抢险救援提供技术支撑。

②市自然资源局加强督促、指导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以及重点地区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并向重点地区派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队伍。

③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水务局按职责分工加强调配,调动各方资源、力量投入城市排水防涝应急处置工作。

(11)县(区)级三防指挥机构贯彻落实市三防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视情况启动防汛应急响应,做好本辖区的防洪抢险救灾工作;重点受影响区(县)应急响应的启动时间不得晚于市级应急响应启动时间,且应急响应等级不得低于市级应急响应等级。

4.4.4 防汛Ⅰ级应急响应

4.4.4.1 防汛Ⅰ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防汛Ⅰ级应急响应:

(1)鉴江干流发生50年一遇及以上洪水,或罗江、袂花江、小东江、黄华江、罗定江单一流域发生100年一遇及以上洪水,或两个及以上流域发生50年~100年一遇洪水。

(2)鉴江或保护10000亩以上耕地的堤围发生特大险情,极可能溃堤。

(3)小(1)型以上水库发生特大险情,极可能垮坝。

(4)根据气象监测预报,过去24小时我市4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出现特大暴雨天气,或全市三分之二气象观测站点出现大暴雨天气且预计强降雨仍将持续。

(5)因强降雨已经或将导致局部地区发生极为严重的山洪、地质灾害,或导致部分区县级市发生极为严重的城市内涝灾害,对社会产生极为严重的影响。

(7)其他需要启动防汛Ⅰ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4.4.2 防汛Ⅰ级应急响应工作要求

(1)市三防指挥部总指挥签发启动防汛Ⅰ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发布情况通告;坐镇指挥,主持召开洪涝防御形势会商,部署防汛工作;视情况增派工作组;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县(区)级三防指挥机构联动配合,共同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2)市政府视情况发布紧急动员令,宣布采取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特殊行业除外,以下称“五停”)的一项或多项必要措施。

(3)视情况设立市现场指挥部或现场联合指挥部,督促、指导地方进一步做好抢险救援和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4)市三防办(市应急管理局)全面核查市三防指挥部各项通知、指令等的落实情况;核查、更新灾情、险情、临险人员转移及抢险救灾动态信息;全面开放受影响区域应急避难场所,指导地方做好人员转移安置工作,确保受影响区域全部人员得以转移并妥善安置。

(5)相关单位派员(处级干部)到市三防指挥部参与联合值守。

(6)监测预报单位每小时或根据实际需要向市三防办(市应急管理局)提供最新预测预报信息。

(7)行业职能部门加大投入,全力协助灾害发生地开展本行业抢险救灾工作;根据市三防指挥部指令,指导、督促、协调本行业内落实“五停”相关措施。

(8)综合保障部门全面、紧急调动各方资源力量,确保电力、应急指挥通信、供水、油料、抗灾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的保障工作。

(9)抢险救援力量调动一切力量,增派队伍全面支援灾害发生地政府开展抢险突击、群众疏散转移工作。

(10)新闻媒体、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等单位及时更新、不间断播报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包括预警信息、防御指引、抢险救灾动态及政府指令等,加强正面宣传报道,保持社会民心稳定。宣传、网信部门要统筹线上和线下,跟进开展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报道,加强正面宣传和舆情引导,积极回应群众诉求。

(11)防汛重点单位(部门)还应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①市水务局实时监视水利工程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立即上报;实时制定水工程调度运行方案开展水工程调度;加大人力、物力投入指导出险或可能出险水利工程的应急抢险工作;对山洪灾害易发区实行全面、不间断监测预报预警,全力指导疏散转移受山洪灾害威胁区域群众;为抢险救援提供技术支撑。

②市自然资源局全面督促、指导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工作,研判和发布精细化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结果,依据地质灾害气象预警等级向重点地区增派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队伍。

③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水务局按职责分工全面调动资源、力量,加派人力、物力,全力开展城市排水防涝应急处置工作。

(12)县(区)级三防指挥机构把防汛工作作为首要任务,全力做好防汛工作;果断宣布采取“五停”的一项或多项必要措施;重点受影响区(县)应急响应的启动时间不得晚于市级应急响应启动时间,且应急响应等级不得低于市级应急响应等级。

4.5 防风应急响应

4.5.1 防风Ⅳ级应急响应

4.5.1.1 防风Ⅳ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防风Ⅳ级应急响应:

(1)有中心风力8级及以上台风(热带风暴级)进入南海或在南海生成,预报未来72小时内有可能对我市造成较大影响(含海域,下同)。

(2)受热带气旋影响,预计未来我市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验潮站将达到当地蓝色警戒潮位。

(3)其他需要启动防风Ⅳ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5.1.2 防风Ⅳ级应急响应工作要求

(1)市三防办主任签发启动防台风Ⅳ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发布情况通告;市三防办主任或委托市应急管理局领导坐镇指挥,主持召开台风防御形势会商,部署防台风工作;视情况派出工作组;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向可能受灾地区预置抢险救援力量、装备和物资。

(2)市三防办(市应急管理局)密切关注台风动态,传达市三防指挥部的防台风工作部署;督促市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他负有防风任务的单位(部门)、受影响地区三防指挥机构落实各项防御措施。

(3)监测预报单位每6小时向市三防办(市应急管理局)报送一次监测预报信息。

(4)行业职能部门督促、指导本行业各单位落实防御措施;组织对海上风险,防风隐患,水利工程,在建工程,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中小河流,城市易涝点,旅游景区等八个重点环节进行检查、落实。

(5)综合保障部门协调做好电力、应急指挥通信、供水、油料、抗灾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的保障工作。

(6)抢险救援力量提前向可能受影响地区预置队伍和装备,视情况开展抢险救援。

(7)新闻媒体、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等单位向公众播报台风有关信息,包括预警信号、防御指引、抢险救灾动态及政府指令等。宣传、网信部门要统筹线上和线下,跟进开展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报道,加强正面宣传和舆情引导,积极回应群众诉求。

(8)防台风重点单位(部门)还应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①市水务局督促本行业三防责任人上岗到位;监视水利工程运行情况,组织重要水工程实施调度;组织开展管辖范围内已建、在建水利工程的巡查工作。

②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茂名海事局、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等单位对船只实行严格管理,按照“六个百分百”要求,确保海上作业渔船百分百回港,渔排人员、海洋牧场人员、海上风电施工平台人员百分百上岸,回港船只和商船百分百落实防灾措施。

③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通知所辖滨海浴场、景区、自然保护区、公园、游乐场等适时采取停止营业、关闭危险区域、组织人员避险等措施。

(9)县(区)级三防指挥机构贯彻落实市三防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视情况启动防风应急响应,做好本辖区的抢险救灾工作。重点受影响区(县)应急响应的启动时间不得晚于市级应急响应启动时间,且应急响应等级不得低于市级应急响应等级。

(10)有关地区和部门按相关区域和时限要求报送防台风“六个百分百”完成情况。

4.5.2 防风Ⅲ级应急响应

4.5.2.1 防风Ⅲ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防风Ⅲ级应急响应:

(1)预报未来48小时内,有中心风力12级~13级台风严重影响我市,或有中心风力10~11级台风正面袭击或登陆我市;或24小时内有中心风力8~9级台风正面袭击或登陆我市。

(2)受热带气旋影响,预计未来我市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验潮站将达到当地黄色警戒潮位。

(3)其他需要启动防风Ⅲ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5.2.2 防风Ⅲ级应急响应工作要求

(1)市三防办主任签发启动防台风Ⅲ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发布情况通告;由常务副总指挥或者其他副总指挥坐镇指挥,主持召开台风防御形势会商,部署防台风工作;派出工作组;视情况协调相关部门向可能受灾地区进一步预置抢险救援力量、装备和物资;指导、督促做好回港避风人员、上岸人员以及其他受影响区域人员的转移安置工作。

(2)市三防办(市应急管理局)核查省防总各项通知、指令等的落实情况;收集、核查灾情、险情及抢险救灾动态信息,重点掌握船只归港、海上作业人员上岸避风落实情况;视情况开放应急避难场所,指导做好受影响区域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3)相关单位派员(业务骨干)到市三防指挥部参与联合值守。

(4)监测预报单位每3小时向市三防办(市应急管理局)报送一次监测预报信息。

(5)行业职能部门加强协调本行业各项防御措施的落实,组织对已落实措施进行检查;组织对海上风险、防风隐患、水利工程、在建工程、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中小河流、城市易涝点、旅游景区等八个重点环节进行再检查、再落实,统计、核实行业受灾情况,及时报告市三防指挥部。

(6)综合保障部门加强调配电力、应急指挥通信、供水、油料、抗灾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资源,为抢险救灾提供保障。

(7)抢险救援力量根据指令,协助受影响地区政府开展抢险突击、群众疏散转移工作。

(8)新闻媒体、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等单位及时更新、滚动播报台风有关信息,包括预警信号、防御指引、抢险救灾动态及政府指令等。宣传、网信部门要统筹线上和线下,跟进开展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报道,加强正面宣传和舆情引导,积极回应群众诉求。

(9)防台风重点单位(部门)还应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①市水务局密切监视水利工程的运行情况,组织重要水工程实施调度运行方案;组织加强管辖范围内已建、在建水利工程的巡查;做好山洪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指导做好山洪灾害易发区的巡查、疏散转移工作。

②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茂名海事局、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等单位对船只实行严格管理,按照“六个百分百”要求,确保海上作业渔船百分百回港,渔排人员、海洋牧场人员、海上风电施工平台人员百分百上岸,回港船只和商船百分百落实防灾措施。

③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检查、督促所辖滨海浴场、景区、自然保护区、公园、游乐场等采取停止营业、关闭危险区域、组织人员避险等措施情况。

④市自然资源局督促、指导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以及重点地区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组织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对接自然资源部南海局,随时掌握并报告最新风暴潮、灾难性海浪信息,为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撑。

⑤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局按职责分工督促、指导开展在建工地、临时工棚、简易危旧厂房、砖瓦房、高层建筑、广告牌、户外钢架结构设施等的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根据相关规定暂停高空作业。

⑥市教育局督促、指导受影响区域按规定实施停课。

(10)县(区)级三防指挥机构贯彻落实市三防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视情况启动防风应急响应,做好本辖区的抢险救灾工作;重点受影响区(县)应急响应的启动时间不得晚于市级应急响应启动时间,且应急响应等级不得低于市级应急响应等级。

(11)有关地区和部门按相关区域和时限要求报送防台风“六个百分百”完成情况。

4.5.3 防风Ⅱ级应急响应

4.5.3.1 防风Ⅱ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防风Ⅱ级应急响应:

(1)预报未来48小时内,有中心风力14级及以上强台风严重影响我市,或有中心风力12~13级台风正面袭击或登陆我市;或24小时内有中心风力10~11级台风正面袭击或登陆我市。

(2)受热带气旋影响,预计未来我市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验潮站将达到当地橙色警戒潮位。

(3)其他需要启动防风Ⅱ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5.3.2 防风Ⅱ级应急响应工作要求

(1)市三防指挥部总指挥签发启动防台风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发布情况通告;市三防指挥部总指挥或委托市三防指挥部副总指挥坐镇指挥,主持召开台风防御形势会商,部署防台风工作;视情况增派工作组;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区县三防指挥机构联动配合,共同做好各项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

(2)市三防办(市应急管理局)进一步核查市三防指挥部各项通知、指令等的落实情况;核查、更新灾情、险情、临险人员转移及抢险救灾动态信息,全面核实防台风“六个百分百”落实情况,指导督促受影响区域全面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做好人员安置工作。

(3)相关单位派员(科级干部)到市三防指挥部参与联合值守。

(4)监测预报单位每1小时向市三防办(市应急管理局)报送一次监测预报信息。

(5)行业职能部门进一步强化落实本行业的各项防御措施;对行业内各类隐患进行全面检查、落实;协助受影响地区开展本行业抢险救灾工作,核实、更新行业受灾情况,及时续报。

(6)综合保障部门广泛调动资源,强化协调各方力量,确保电力、应急指挥通信、供水、油料、抗灾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的保障工作。

(7)抢险救援力量加大人力、物力投入,协助灾害发生地政府开展抢险突击、群众疏散转移工作。

(8)新闻媒体、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等单位及时更新、滚动播报台风有关信息,包括预警信号、防御指引、抢险救灾动态及政府指令等,加密播报频率,正确引导三防抢险救灾舆论,弘扬社会正气。宣传、网信部门要统筹线上和线下,跟进开展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报道,加强正面宣传和舆情引导,积极回应群众诉求。

(9)防台风重点单位(部门)还应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①市水务局加强组织重要水工程防洪调度,实行上下游联合调度,加派人力加密巡查,确保水工程安全运行;加密山洪灾害易发区的监测预报预警,加强指导疏散转移受山洪灾害威胁群众,为抢险救援提供技术支撑。

②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茂名海事局、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等单位对船只实行严格管理,按照“六个百分百”要求,确保海上作业渔船百分百回港,渔排人员、海洋牧场人员、海上风电施工平台人员百分百上岸,回港船只和商船百分百落实防灾措施。

③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加强所辖滨海浴场、景区、自然保护区、公园、游乐场等管理,确保危险区域单位停止营业、人员安全撤离。

④市自然资源局进一步督促、指导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以及重点地区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并向重点地区派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队伍;对接自然资源部南海局,随时掌握并报告最新风暴潮、灾难性海浪信息,为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撑。

⑤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督促指导在建工地(房屋和市政项目)停工,检查人员安全撤离和设施加固等工作完成情况。

⑥市教育局核查受影响区域按规定实施停课情况。

(10)县(区)级三防指挥机构贯彻落实市三防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视情况启动或升级防风应急响应,做好本辖区的抢险救灾工作;重点受影响区(县)应急响应的启动时间不得晚于市级应急响应启动时间,且应急响应等级不得低于市级应急响应等级。

(11)有关地区和部门按相关区域和时限要求报送防台风“六个百分百”完成情况。

4.5.4 防风Ⅰ级应急响应

4.5.4.1 防风Ⅰ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防风Ⅰ级应急响应:

(1)预报未来24小时内,有中心风力14级及以上强台风正面袭击或严重影响我市,或12小时内有中心风力12~13级台风正面袭击或登陆我市。

(2)受热带气旋影响,预计未来我市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验潮站将达到当地红色警戒潮位

(3)其他需要启动防风Ⅰ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5.4.2 防风Ⅰ级应急响应工作要求

(1)市三防指挥部总指挥签发启动防台风Ⅰ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发布情况通告;市三防指挥部总指挥或委托市三防指挥部副总指挥坐镇指挥,主持召开台风防御形势会商,部署防台风工作;视情况增派工作组;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县级三防指挥机构联动配合,共同做好各项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

(2)市政府视情况发布紧急动员令,宣布采取“五停”的一项或多项必要措施。

(3)市三防办(市应急管理局)全面核查市三防指挥部各项通知、指令等的落实情况;核查、更新灾情、险情、临险人员转移及抢险救灾动态信息,全面核实防台风“六个百分百”落实情况,确保受影响区域全部人员转移并妥善安置。

(4)相关单位派员(处级干部)到市三防指挥部参与联合值守。

(5)监测预报单位实时向市三防办(市应急管理局)提供相关监测预报信息。

(6)行业职能部门加大投入,全力协助灾害发生地开展本行业抢险救灾工作;根据市三防指挥部指令,指导、督促、协调本行业内落实“五停”相关措施。

(7)综合保障部门全面、紧急调动各方资源力量,确保电力、应急指挥通信、供水、油料、抗灾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的保障工作。

(8)抢险救援力量调动一切力量,全面投入抢险救灾救援工作。

(9)新闻媒体、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等单位及时更新、不间断播报台风有关信息,包括预警信号、防御指引、抢险救灾动态及政府指令等,加强正面宣传报道,保持社会民心稳定。

(10)防台风重点单位(部门)还应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①市水务局不间断监视水利工程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立即上报;适时调整水工程调度运行方案开展水工程调度;对山洪灾害易发区实行全面巡查、不间断监测预报预警,全力指导疏散转移受山洪灾害威胁区域群众;为抢险救援提供技术支撑。

②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茂名海事局、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市发展改革局等单位对船只实行严格管理,按照“六个百分百”要求,确保海上作业渔船百分百回港避风,渔排人员、海洋牧场人员、海上风电施工平台人员百分百上岸,回港船只和在港外锚地避风商船百分百落实防灾措施。

③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林业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对滨海浴场、景区、自然保护区、公园、游乐场等实施严格管理,全面落实安全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④市自然资源局全面督促、指导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工作,研判和发布精细化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结果,依据地质灾害气象预警等级向重点地区增派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队伍;对接自然资源部南海局,随时掌握并报告最新风暴潮、灾难性海浪信息,为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撑。

⑤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全面核实在建工地(房屋和市政项目)的人员撤离和设施加固等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⑥市教育局全面核查受影响区域按规定实施停课,确保师生安全。

(11)县(区)级三防指挥机构把防风工作作为首要任务,全力做好防风工作;及时启动或升级防风应急响应,果断宣布采取“五停”的一项或多项必要措施;重点受影响区(县)应急响应的启动时间不得晚于市级应急响应启动时间,且应急响应等级不得低于市级应急响应等级。

(12)有关地区和部门按相关区域和时限要求报送防台风“六个百分百”完成情况。

4.6 防旱应急响应

4.6.1 防旱Ⅳ级、Ⅲ级应急响应

4.6.1.1 防旱Ⅳ级、Ⅲ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当同时发生或预计同时发生以下情况,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防旱Ⅳ级或Ⅲ级应急响应。

(1)当同时发生或预计同时发生以下情况,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防旱Ⅳ级应急响应:

全市有2个以上国家气象站达到重等及以上等级气象干旱并持续10天以上;主要江河月平均来水量的频率大于85%,主要江河10日滑动平均流量低于旱警流量,水库的总可用水量与兴利库容之比小于35%;受旱面积占全市耕地面积比≥15%;已经发生人畜饮水困难;预计干旱程度进一步发展,并造成较大影响。

(2)当同时发生或预计同时发生以下情况,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防旱Ⅲ级应急响应。

全市有3个国家气象站达到重等气象干旱以上等级并持续7天以上或2个以上国家气象站达到特等干旱并持续30天以上;主要江河月平均来水量的频率大于90%,主要江河30日滑动平均流量低于旱警流量,水库的总可用水量与兴利库容之比小于30%;受旱面积占全市耕地面积比≥20%;已经发生人畜饮水困难;预计干旱程度进一步发展,并造成重大影响。

4.6.1.2 防旱Ⅳ级、Ⅲ级应急响应工作要求

(1)市三防办主任签发启动防旱Ⅳ级或Ⅲ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发布情况通告;市三防办主任或委托市三防办副主任坐镇指挥 、市水务局分管负责同志协助坐镇指挥,主持召开干旱防御形势会商,部署防旱抗旱工作;视情况派出工作组;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和县级三防指挥机构联动配合,共同应对。

(2)市三防办(市应急管理局)密切关注旱情变化,收集干旱信息和受影响情况,传达市三防指挥部的防旱工作要求;协调全市水量分配。

(3)根据市三防指挥部要求,相关单位派员参与联合值守。

(4)监测预报单位每天上午9时向市三防办(市应急管理局)报送旱情监测信息。

(5)行业职能部门督促、指导落实本行业的防旱措施,核实、统计本行业因旱损失情况。

(6)综合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各项保障,积极贯彻落实防旱抗旱相关措施。

(7)抢险救援力量组织队伍做好准备,根据市防指的指令,及时向受影响严重地区开展应急送水工作。

(8)新闻媒体、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等单位组织做好旱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报道,加强节约用水、保护水源的宣传工作。宣传、网信部门要统筹线上和线下,跟进开展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报道,加强正面宣传和舆情引导,积极回应群众诉求。

(9)防旱重点单位(部门)还应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①市水务局督促、指导做好水量调度和控制用水计划,适时启动补水方案;督促、指导做好城市供水调度和管理工作。

②市农业农村局督促、指导灾区减少农田浸灌用水,控制水量消耗。

③市气象局指导、组织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10)各县(区)级三防指挥机构贯彻落实市三防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视情况启动防旱应急响应,做好本辖区的防旱抗旱工作;重点影响区、县级市的应急响应启动时间不得晚于市级应急响应启动时间,且应急响应等级不得低于市级应急响应等级。

4.6.2 防旱Ⅱ级、Ⅰ级应急响应

4.6.2.1 防旱Ⅱ级、Ⅰ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1)当同时发生或预计同时发生以下情况,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防旱Ⅱ级应急响应:

全市有4个以上国家气象站达到重等气象干旱以上等级并持续10天以上;主要江河月平均来水量的频率大于95%;且主要江河60日滑动平均流量低于旱警流量,水库的总可用水量与兴利库容之比小于20%;受旱面积占全市耕地面积比≥30%;已经发生人畜饮水困难;预计干旱程度进一步发展,并造成较重大影响。其他需要启动防旱Ⅱ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2)当同时发生或预计同时发生以下情况,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防旱Ⅰ级应急响应:

全市有5个国家气象站达到重等气象干旱以上等级并持续20天以上;主要江河月平均来水量的频率大于97%,主要江河90日滑动平均流量低于旱警流量,水库的总可用水量与兴利库容之比小于15%;受旱面积占全市耕地面积比≥40%;已经发生人畜饮水困难;预计干旱程度进一步发展,并造成极其重大影响。其他需要启动防旱Ⅱ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6.2.2 防旱Ⅱ级、Ⅰ级应急响应工作要求

(1)市三防指挥部总指挥签发启动防旱Ⅱ级、Ⅰ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并发布情况通告;市三防指挥部总指挥或委托市三防指挥部副总指挥主持召开干旱防御形势会商,部署防旱抗旱工作;派出工作组;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各县(区)级三防指挥机构联动配合,共同抗灾。

(2)市三防办(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收集干旱信息和受灾情况;进一步协调我市周边及全市水量分配。

(3)根据市三防指挥部要求,相关单位派员参与联合值守。

(4)监测预报单位、行业职能部门、综合保障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市三防指挥部指令,积极贯彻落实防旱抗旱相关措施。

(5)各抢险救援力量组织队伍向受灾严重地区开展应急送水工作。

(6)新闻媒体、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等单位组织做好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报道,加强节约用水、计划用水、保护水源的宣传工作。宣传、网信部门要统筹线上和线下,跟进开展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报道,加强正面宣传和舆情引导,积极回应群众诉求。

(7)防旱重点单位(部门)还应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①市水务局加强水量应急调度,严格实行控制用水计划,适时启动补水方案;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和抢险救援队伍组织向受灾严重地区开展应急送水工作。

②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水务局做好应急灌溉计划,做好农作物的保苗工作。

③市气象局加强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8)各县(区)级指挥机构贯彻落实市三防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及时启动防旱应急响应,做好本辖区的防旱抗旱工作;重点受影响区(县)应急响应的启动时间不得晚于市级应急响应启动时间,且应急响应等级不得低于市级应急响应等级。

4.7 防冻应急响应

4.7.1 防冻Ⅳ级、Ⅲ级应急响应

4.7.1.1 防冻Ⅳ级、Ⅲ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1)当2个及以上县级气象部门发布红色寒冷预警信号,且持续时间48小时以上,同时已经发生或预计发生以下社会面影响时,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防冻Ⅳ级应急响应。

①低温冰冻对1个以上区(县级市)的农业、养殖业或林业产生较大影响。

②预计低温冰冻可能导致高速公路交通中断12小时左右,或导致1个以上区(县级市)的公路运输受阻或中断24小时左右,或造成车辆滞留堵塞5公里左右。

③其他需要启动防冻Ⅳ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2)3个及以上县级气象部门发布红色寒冷预警信号,且持续时间48小时以上,同时已经发生或预计发生以下社会面影响时,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防冻Ⅲ级应急响应。

①低温冰冻对2个及以上区、县市的农业、养殖业或林业造成重大影响。

②低温冰冻导致市内高速公路中断12小时以上,或导致2个及以上区(县)的公路运输受阻或中断24小时以上,或造成车辆滞留堵塞10公里以上,且灾情可能进一步扩大。

③其他需要启动防冻Ⅲ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7.1.2 防冻Ⅳ级、Ⅲ级应急响应工作要求

(1)市三防办主任签发启动防冻Ⅳ级或Ⅲ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发布情况通告;市三防办主任或委托市应急管理局领导坐镇指挥,主持召开低温冰冻防御形势会商,部署防冻工作;视情况派出工作组;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和县级三防指挥机构联动配合,共同应对。

(2)市三防办(市应急管理局)密切关注低温冰冻发展动态,传达市防指的防冻工作部署;做好资料收发工作;督促、指导受影响县级三防指挥机构落实防冻措施;视情况组织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受灾群众。

(3)根据市三防指挥部要求,相关单位派员参与联合值守。

(4)监测预报单位每天上午9时向市三防办(市应急管理局)报送低温冻情监测信息。

(5)行业职能部门督促、指导落实本行业的防冻措施,核实、统计本行业因灾损失情况。

(6)综合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各项保障,积极贯彻落实防冻相关措施。

(7)抢险救援力量根据市防指的指令,及时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8)新闻媒体、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等单位组织做好冻情、灾情及抢险救援工作报道。宣传、网信部门要统筹线上和线下,跟进开展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报道,加强正面宣传和舆情引导,积极回应群众诉求。

(9)防冻重点单位(部门)还应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①市民政局督促、指导做好儿童、老人、流浪乞讨人员、困难群众等弱势群体的防寒保暖工作。

②市交通运输局协助市公安局做好重点路段的交通管制工作;协调做好公路、铁路的除雪除冰工作;协调做好因灾滞留交通站场、路段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

③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水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茂名供电局督促、指导做好城乡供水、供气、通信、供电线路(管道、设施)的巡查检查及抢修工作。

④市农业农村局要指导做好农业防冻害工作。

(10)县(区)级三防指挥机构贯彻落实市三防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及时启动防冻应急响应,做好本辖区的防冻工作;重点受影响区(县)应急响应的启动时间不得晚于市级应急响应启动时间,且应急响应等级不得低于市级应急响应等级。

4.7.2 防冻Ⅱ级、Ⅰ级应急响应

4.7.2.1 防冻Ⅱ级、Ⅰ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1)当气象部门发布全市红色寒冷预警信号,且持续时间48小时以上,同时发生或预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防冻Ⅱ级应急响应。

①低温冰冻导致市内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干线中断24小时以上,或造成车辆滞留堵塞15公里以上。

②低温冰冻导致大范围的电力设施遭受破坏,并对全市电网运行产生严重影响。

③低温冰冻造成部分区(县级市)的供水、供气、通信中断,粮油等生活必需品供应紧张,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

④其他需要启动防冻Ⅱ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2)当气象部门发布全市红色寒冷预警信号,且持续时间48小时以上,同时发生或预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防冻Ⅰ级应急响应。

①低温冰冻导致市内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干线中断48小时以上,或造成车辆滞留堵塞25公里以上,或全市5万以上旅客滞留,并对社会产生极为严重的影响。

②低温冰冻导致大范围的电力设施遭受严重破坏,并对全市电网运行产生极其严重的影响。

③低温冰冻造成地级以上市供水、供气、通信等大范围中断,粮油等生活必需品大范围脱销,并对社会造成极为严重的影响。

④其他需要启动防冻Ⅰ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7.2.2 防冻Ⅱ级、Ⅰ级应急响应工作要求

(1)市三防指挥部总指挥签发启动防冻Ⅱ级、Ⅰ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并发布情况通告;市三防指挥部总指挥或委托市三防指挥部副总指挥主持召开低温冰冻防御形势会商,部署防冻工作;派出工作组;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和县级三防指挥机构联动配合,共同抗灾。

(2)市三防办(市应急管理局)检查受影响县级三防指挥机构防冻措施和应急处置工作;督促增开应急避难场所,进一步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

(3)根据市三防指挥部要求,相关单位派员参与联合值守。

(4)监测预报单位、行业职能部门、综合保障部门、抢险救援力量根据各自职责和市防指指令,积极贯彻落实防冻抗冻相关措施。

(5)新闻媒体、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等单位组织做好冻情、灾情及抢险救援工作报道。宣传、网信部门要统筹线上和线下,跟进开展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报道,加强正面宣传和舆情引导,积极回应群众诉求。

(6)防冻重点单位(部门)还应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①市民政局继续督促、指导做好养老院、福利院等重点场所的安全管理,指导做好儿童、老人、流浪乞讨人员、困难群众等弱势群体的防寒保暖工作。

②市公安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局进一步组织做好受灾地区道路交通疏导和车辆分流工作,保障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过,进一步维护交通运输秩序。

③市发展改革局、茂名供电局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加强供电设施、线路的巡查,加强电力调度,及时抢修受损的电力设施、线路,保障电网的安全运行,最大限度地满足抢险救援和居民生活的用电需要。

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水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茂名供电局督促、指导做好城市供水、供气、通信、供电线路(管道、设施)的巡查检查及抢修工作。

⑤市农业农村局要指导做好农业防冻害工作。

(7)县(区)级三防指挥机构贯彻落实市防指的各项工作部署;视情况启动防冻应急响应,做好本辖区的防冻工作;重点受影响区(县)应急响应的启动时间不得晚于市级应急响应启动时间,且应急响应等级不得低于市级应急响应等级。

4.8 应急响应调整

4.8.1 应急响应级别、类别变更

(1)根据水旱风冻灾害形势发展,市三防指挥部按程序提高或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变更应急响应类别。

(2)原应急响应级别或类别自动转入新启动的应急响应级别或类别。市三防指挥部应及时通过新闻单位向社会发布。

4.8.2 应急响应结束

(1)当水旱风冻灾害得到有效控制,且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市三防指挥部按程序结束应急响应,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2)各县(区)级三防指挥机构视情况自行宣布结束本辖区的应急响应。

5 抢险救援

5.1 基本要求

(1)坚持属地为主。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当地三防指挥机构负责具体工作落实。

(2)部门协调联动。行业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快速开展应急联动协同处置,按照预案抓好落实。

(3)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鼓励社会公众积极有序参加社会救援队伍,全力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工作。

5.2 救援力量

(1)市级抢险救援力量以驻茂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为突击力量,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骨干力量,专业队伍和社会救援队伍为补充力量。

(2)驻茂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作为应急抢险救援的突击力量,县(区)级以上三防指挥机构按有关规定申请调用,支援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3)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作为应急抢险救援的骨干力量,根据市三防指挥部指令,组织、指导消防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协助当地政府实施危险地区群众的疏散转移。

(4)专业抢险队伍和社会救援队伍作为应急抢险救援的补充力量,根据险情灾情需要或市三防指挥部指令,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5)市级抢险救援专家组根据灾害类型从市防汛防旱防风防冻专家库中选取并组建,负责研究、处理灾害发生地抢险救援重大技术问题。

5.3 救援开展

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市三防指挥部组织、协调市级抢险救援力量和专家组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1)当发生工程出险、人员被困等情况,超出行业主管部门或发生地三防指挥部的处置能力时。

(2)灾害发生地三防指挥机构向市三防指挥部请求支援时。

(3)其他需要采取应急抢险救援的情况。

5.4 救援实施

抢险救援实行统一指挥、专业力量和社会力量有序联动应急救援组织运行模式。

5.4.1 抢险救援

(1)当发生工程出险、人员被困等突发情况时,主管单位和当地政府(管委会)应立即组织本行业专家和抢险队伍,现场制定工程抢险、人员救援等方案,采取紧急防护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蔓延,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市防指。当超出本行业抢修救援能力或需要协调其他行业进行抢修或救援时,提请市三防指挥部组织指挥。

(2)市三防指挥部立即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和人员召开会商会议,根据事态发展和预先制定的抢险救援方案,统筹、协调驻茂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社会救援队伍等抢险救援力量,调度各类应急抢险救援物资进行应急抢险救援。

(3)驻茂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社会救援队伍等抢险救援力量根据市三防指挥部指令,向灾害发生地调派队伍和装备,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4)市三防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为抢险救援提供物资、资金、车辆、油料、电力、通信、医疗、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5)市三防指挥部视情况组织社会救援队伍,支援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6)属地三防指挥机构应根据事态发展和市三防指挥部指令,派出当地抢险救援力量,协同参与处置。

(7)市水务局承担水利工程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市自然资源局承担地质灾害的技术支撑工作,其他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做好本行业内应急抢险救援的技术支撑。

5.4.2 应急支援

(1)当接到灾情发生地三防指挥机构的支援请求时,市三防指挥部应全面了解当地应急抢险救援开展情况,立即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和灾害发生地三防指挥机构人员召开会商会议,分析当前形势和发展态势,有针对性地提出应急支援方案。

(2)根据会商成果,市三防指挥部派出督导检查工作组,现场督促、指导灾害发生地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视情况派出专家组,支援地方研究处理抢险救援重大技术问题。

(3)根据市三防指挥部指令,启用抢险救援队伍、装备及物资支援当地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尽快帮助地方政府恢复群众生活生产秩序。必要时向灾害发生地增派抢险救援队伍、装备及物资。

5.5 情景构建

当发生重大水旱风冻灾害或由此引发了严重的次生、衍生灾害时,市三防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与协调全市水旱风冻灾害的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不同的灾害类型和出险情况,相关部门负责组建专家组,组织行业专家、技术人员进驻市三防办(市应急管理局),研究制定抢险方案,提供技术支撑。

市三防指挥部落实以下工作重点,各相关部门根据市三防指挥部的部署负责落实本部门相关工作。

5.5.1 防汛典型情景与工作重点

5.5.1.1 水利工程出险

(1)情景描述

洪水造成大坝、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垮塌、决口、失稳及其他险情,危及群众生命财产和重要公共设施安全。

(2)工作重点

①视情况启动或升级应急响应。

②视情况设立市现场指挥部或现场联合指挥部。

③派出工作组赶赴前线。

④市水务局组织行业专家组进驻市三防办(市应急管理局)做好技术支撑工作。

⑤组织专业抢险队伍赶赴现场开展抢险。

⑥市发展改革局组织调配抢险物资装备。

⑦协调可能受影响的县(区)级政府、三防指挥机构,督促基层政府做好人员转移。

⑧协调驻茂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疏散和营救危险地区的遇险群众。

⑨协调市民兵轻舟队参与人员转移救援。

⑩组织通信技术、无人机航拍等协助救援工作,必要时协调空中救援、潜水队等力量参与救援。

5.5.1.2 山洪、地质灾害

(1)情景描述

强降雨引发山区溪沟洪水暴涨,或发生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冲毁房屋、田地、道路和桥梁,造成大范围人员伤亡和财产严重损失。

(2)工作重点

①视情况启动或升级应急响应。

②视情况设立市现场指挥部或现场联合指挥部。

③派出工作组赶赴前线。

④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局组织行业专家组进驻市三防办(市应急管理局)做好技术支撑工作。

⑤市气象局、茂名水文分局提供发生山洪、地质灾害地区的降雨资料。

⑥协调可能受影响的县(区)级政府、三防指挥机构,督促基层政府做好人员转移。

⑦协调驻茂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疏散和营救危险地区的遇险群众。

⑧组织通信技术、无人机航拍等协助救援工作,必要时协调空中救援力量参与。

5.5.1.3 城市严重内涝

(1)情景描述

城市发生强降雨或连续性降水,超过城市排水能力,致使城市低洼地区积水,地下空间遭淹浸,社会秩序严重受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

(2)工作重点

①视情况启动或升级应急响应。

②联系当地三防指挥机构,掌握现场情况。

③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

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组织市政排水行业专家组进驻市三防办(市应急管理局)做好技术支撑工作。市水务局视情况增派专家组。

⑤调动排水抢险车开展抽排水。

⑥协调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实施交通管制、疏导。

⑦协调供电部门及各用电单位加强其产权或管辖范围内供用电设施的安全管理,防止漏电事故。

⑧协调冲锋舟、消防救援力量参与人员转移救援。

5.5.1.4 人员受困

(1)情景描述

堤防保护区、泄洪河道、低洼区、海岛、江心洲、江边等危险区人员未及时撤离,遭洪水围困。

(2)工作重点

①视情况启动或升级应急响应。

②联系当地三防指挥机构,掌握现场情况。

③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赶赴前线。

④协调驻茂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派出救援队伍实施救援。

⑤协调市民兵轻舟队参与人员转移救援。

⑥督促属地应急部门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安置受灾群众。

⑦市发展改革局协调调拨、供应应急物资,市商务局协调生活必需品供应。

5.5.2 防风典型情景与工作重点

5.5.2.1 水上船只、作业人员遇险

(1)情景描述

台风影响期间,水上作业平台、沿海渔排的作业人员未及时撤离,渔船、商船等各类船只未及时归港或到安全区域避风,人员安全受到威胁。

(2)工作重点

①视情况启动或升级应急响应。

②联系当地三防指挥机构,掌握现场情况。

③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赶赴前线。

④茂名海事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组织专家进驻市三防办(市应急管理局)做好技术支撑工作。

⑤市气象局、市自然资源局提供有关气象、海洋信息。

⑥协调市海上搜救中心、交通运输局或其他社会力量开展应急处置。

⑦协调驻茂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以及社会救援力量等派出救援队伍实施救援。

⑧组织无人机航拍等协助救援工作,协调空中救援、潜水队等力量参与救援。

5.5.2.2 坠物倒塌造成严重伤亡

(1)情景描述

台风影响期间,高空塔吊、大型杆塔、大型游乐设施等高空大型设施设备未做好安全防护,发生坠落,或围墙、工棚倒塌、树木倒伏,造成大范围受灾或人员严重伤亡。

(2)工作重点

①视情况启动或升级应急响应。

②联系当地三防指挥机构,掌握现场情况。

③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赶赴前线。

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协调起吊机、挖土机、推土机等器械参与抢险。

⑤协调驻茂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派出救援队伍实施救援。

⑥督促属地应急部门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安置受灾群众。

⑦市发展改革局协调调拨、供应应急物资,市商务局协调生活必需品供应。

⑧市卫生健康局、市红十字会组建医疗卫生专业技术队伍赶赴受灾地区。

⑨协调无人机航拍协助救援工作。

5.5.2.3 生命线系统受损

(1)情景描述

因台风袭击造成交通严重受阻,供电、通信、供水、供油(气)等设施设备严重损毁,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生命线系统大范围中断。

(2)工作重点

①视情况启动或升级应急响应。

②联系当地三防指挥机构,掌握现场情况。

③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赶赴前线。

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茂名供电局等单位根据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生命线系统中断情况,分别组织行业专家组进驻市三防办(市应急管理局)提供技术支撑。

⑤市交通运输局协调受损公路的抢修,市公安局组织交警实施交通管制、疏导,市交投集团协助做好公路保畅。

⑥市发展改革局督促、指导供电部门及各用电单位按产权或管辖范围组织抢修受损电力设备设施。茂名供电局组织抢修受损电力线路,协调电力调度,协调各区、县供电局开展抢修复电。

⑦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指导中国电信茂名分公司、中国移动茂名分公司、中国联通茂名市分公司、中国铁塔茂名市分公司抢修受损通信线路、设施。

⑧市水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协调灾区城市应急供水、供气,组织开展受损设施抢险。

⑨组织协调其他社会力量赶赴现场开展抢险。

⑩做好新闻报道,广泛宣传工程抢修情况,提醒市民避开受灾路段和做好个人防护。

5.5.2.4 大规模人员转移

(1)情景描述

因避险减灾需要紧急转移大批人员,转移涉及跨县级及以上。

(2)工作重点

①视情况启动或升级应急响应。

②设立市现场指挥部或现场联合指挥部。

③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赶赴前线。

④协调相关地方政府衔接转移安置的有关事项。

⑤协调驻茂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派出队伍协助转移。

⑥督促属地应急部门协调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安置受灾群众。

⑦市发展改革局协调调拨、供应应急物资,市商务局协调生活必需品供应。

⑧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协助做好交通运输和安全保障。

5.5.2.5 实行全市“五停”

(1)情景描述

当气象、海洋和水文等部门预测台风将对我市沿海造成极其严重影响时,经会商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行“五停”措施。

(2)工作重点

①各级三防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严格落实各项防风措施。

②通过电视、广播、政务网站、短信、微博、微信等途径向全市发布实行“五停”的通告。

③受影响地县级三防指挥机构实行“五停”措施,相关信息及时报告市三防指挥部。

④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行业“五停”相关措施,相关信息及时报告市三防指挥部。

⑤指导承担抢险救灾和保障社会基本运行任务的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5.5.3 防旱典型情景与工作重点

5.5.3.1 人畜饮水供给困难

(1)情景描述

由于降水量少、江河来水偏枯、咸潮上溯、水库蓄水不足、地下水位降低,现有调水、饮水工程无法满足区域人畜饮水需要,出现人畜饮水供给困难。

(2)工作重点

①视情况启动或升级应急响应。

②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做好技术支撑工作。

③调整用水结构,优先保障人畜饮水。

④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⑤协调上下游水库、水利工程和取用水单位优化水资源分配。

⑥组织采取打井取水等其他取水方式。

⑦组织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社会力量等开展送水。

⑧宣传节水知识,呼吁公众节约用水。

5.5.3.2 灌溉用水短缺

(1)情景描述

由于降水量少、江河来水偏枯、咸潮上溯、水库蓄水不足,灌溉工程供水能力不足,农业灌溉用水短缺,严重影响作物收成。

(2)工作重点

①视情况启动或升级应急响应。

②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做好技术支撑工作。

③协调上游水库优化水资源分配。

④调整水库用水计划,减少或禁止发电用水。

⑤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⑥组织采取打井取水等其他取水方式。

⑦宣传节水知识,呼吁公众节约用水。

5.5.4 防冻典型情景与工作重点

5.5.4.1 基础设施受损

(1)情景描述

因低温冰冻发生管道爆裂、冻堵,电气设备发生故障或损毁,交通道路结冰,架空线路覆冰等供水、供电、供气、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大范围受影响。

(2)工作重点

①视情况启动或升级应急响应。

②视情况设立市现场指挥部或现场联合指挥部。

③派出工作组赶赴前线。

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茂名供电局等部门根据供水、供电、供气、交通、通信等生命线系统受影响情况,分别组织行业专家组进驻市三防办(市应急管理局)提供技术支撑。

⑤市交通运输局、市交投集团协调道路除冰机、融雪剂等开展路面快速融冰。

⑥茂名供电局协调机械、热力融冰等所需器械对覆冰的架空线路进行融冰。

5.5.4.2 人员滞留

(1)情景描述

铁路、公路、航运等交通系统因低温冰冻大范围瘫痪,火车站、汽车站、码头等站场内滞留大量人群。

(2)工作重点

①视情况启动或升级应急响应。

②设立市现场指挥部或现场联合指挥部。

③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赶赴前线。

④市交通运输局组织行业专家组进驻市三防办(市应急管理局)做好技术支撑工作。

⑤各部门加快抢修工作,及时安抚滞留群众情绪。

⑥协调驻茂解放军、武警部队维护现场秩序。

⑦市卫生健康局、市红十字会组建医疗卫生专业技术队伍赶赴滞留站场做好医疗保障。

⑧及时通报站场滞留情况,呼吁旅客选择其他方式出行。

⑨组织慰问活动,鼓励返乡过节的外地人在茂就地过节。

5.5.4.3 种植、养殖业受灾

(1)情景描述

低温、霜冻、冰冻造成农作物、树木大范围受冻死亡,鱼类、家禽、牲畜等大范围冻伤,种植、养殖业严重受损。

(2)工作重点

①视情况启动或升级应急响应。

②派出工作组赶赴前线。

③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组织行业专家组进驻市三防办(市应急管理局)。

④协调鱼塘、渔排、棚舍防寒措施所需的塑料薄膜、调节剂等材料。

⑤适时启动价格应急监测机制,各相关部门保障重要商品价格稳定。

5.6 救援结束

当突发险情、灾情得到有效控制或人员得以安全解救时,市三防指挥部适时结束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6 后期处置

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和市三防各成员单位应各尽职责、加强协作,共同做好灾后处置工作。

6.1 灾害救助

(1)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由灾害发生地各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具体实施。特别重大灾害救助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三防指挥部具体部署。

(2)各有关单位分工协作,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6.2 恢复重建

(1)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各有关单位分工协作。

(2)水利、电力、交通、建设、通信、教育等行业主管部门应迅速组织力量对受损的水利设施、电力设施、交通设施、市政设施、通信设施、校舍等进行修复与重建。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本行业灾后重建工作的指导。

6.3 社会捐赠

鼓励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捐助社会救济资金和物资。

应急管理、民政部门和红十字会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社会救济资金和捐赠资金、物资的管理发放工作。各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和媒体公布捐赠救灾资金和物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6.4 灾害保险

(1)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积极参加保险;提倡和鼓励保险公司参与防灾减灾救灾。

(2)保险公司积极加强与政府合作,按规定开展理赔工作。

(3)各级政府支持巨灾保险的推广运用。

6.5 评估总结

(1)灾害结束后,市三防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人员对灾害进行调查、核实,分析主要致灾因子和指标,对灾害影响和后果进行评估和总结;总结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经验和不足,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编写典型案例;对灾害影响和后果进行评估。

(2)市三防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应对本行业受灾及损失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和分析,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市三防指挥部。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7.1.1 专家队伍保障

发生水旱风冻灾害时,各级三防指挥机构和相关单位应根据灾害种类和特点,选取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和技术人才,组成专家队伍,为抢险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7.1.2 抢险救援队伍保障

(1)各级三防指挥机构应当根据灾害种类组建应急抢险救援队伍,配备抢险救援装备。提请调动驻茂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有防汛防旱防风防冻任务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需要,组建或者明确应急抢险救援队伍承担本部门、本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

(3)鼓励社会公众参加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抢险志愿者队伍。

7.2 物资保障

(1)防汛防旱防风防冻抢险救援救助物资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和分级负担制度。

(2)防汛防旱防风防冻抢险救援救助物资可以由政府自行储备,也可以委托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代为储备。

(3)各级三防指挥机构和有防汛防旱防风防冻任务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制定抢险救援救助物资储备计划,做好抢险救援救助物资的采购、储备、保养、更新、补充等工作,并建立抢险救援救助物资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的对接机制。

(4)各级三防指挥机构根据三防工作需要,依法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

(5)各级三防指挥机构依法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事后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

(6)蓄滞洪区运用后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和省、市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7.3 资金保障

(1)由财政负担的应对水旱风冻灾害经费,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及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2)各级政府应建立三防抢险救援资金保障机制,制定抢险救援资金拨付管理机制,统筹开展特大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

(3)各级三防指挥机构及有防汛防旱防风防冻任务的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年度预算,合理安排防汛防旱防风防冻相关经费,按规定专款专用。

(4)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简化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保障抢险救援所需资金。

7.4 技术保障

依托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完善市、县级、乡镇(街道)、村(居)四级互联互通的计算机通信网络、异地视频会商系统、三防指挥信息系统平台;建立与完善自然灾害预报与调度系统,优化调度运行方案,构建三防决策“一张图”,整合防灾减灾信息资源,加强共享,提升水旱风冻灾害监测、信息互联、风险识别、指挥调度、情景模拟、灾情统计等技术支持能力。

7.5 人员转移保障

(1)各级三防指挥机构和相关单位负责统计管辖范围内需转移人员数量,针对可能受洪涝灾害、强风影响区域的转移人员设立台账,登记造册,建立档案,每年汛前进行更新并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2)各级三防指挥机构和相关单位负责组织编制人员转移方案,明确转移工作流程、转移人员数量、转移线路、安置点设置和通知、转移、安置等环节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等。

(3)人员转移、安置重点对象为防台风“六个百分百”所规定人员、独居老人、留守儿童、外来临时务工人员、“三边”(即山边、水边、村边)人员以及工矿企业人员、施工工地人员等。

(4)人员转移工作由各级政府负责,各相关单位协助组织实施,驻茂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转移救援,当地武警、公安等部门负责协助并维持现场秩序。

7.6 综合保障

7.6.1 通信保障

(1)各级三防指挥机构应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的雨情、水情、汛情、墒情、风情、工情、灾情、视频监控和应急救援队伍、物资储备、应急行动等防汛防旱防风防冻信息共享平台,明确单位值班电话、传真以及相关人员联系电话及通信方式。

(2)按照“安全、统一、高效、共享”的原则,以多运营商公共通信网络为主,卫星通信网络为辅,逐步完善防汛防旱防风防冻专用通信网络,逐步构建完善的移动信息化指挥体系。

(3)各县(区)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规划覆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通信基站和配套设施,并支持电信企业进行建设,配置应急通信设备,保障三防指挥机构通信畅通,通信管理部门做好电信企业间的协调。有必要或有条件的行政村配置卫星电话,保障通信畅通。

(4)在紧急情况下,通信管理部门协调基础电信企业现场部署应急通信车,调用卫星电话等应急通信设备,供受灾通信中断地区抢险救灾使用。

7.6.2 安全防护保障

7.6.2.1 社会治安保障

抗灾救灾期间,公安机关应督促和指导受灾地区公安部门加强治安管控,及时查处故意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破坏抗灾救灾工作、扰乱社会秩序、偷盗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7.6.2.2 公共区域安全防护

水务部门负责组织清除(清拆)河道内影响行洪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影响行洪的障碍物。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清除(清拆)影响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安全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违法户外广告设施等,及时处理公共区域户外广告设施和高空悬挂物等。排水主管部门和排水设施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检查排水井盖等排水设施的安全,及时在低洼内涝区域设置警示牌。电力部门组织切断危险电源,划定警戒区,设置警示标牌,防止公众进入。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自身职责,做好所辖社会公共区域设施、设备的安全防护工作。

7.6.2.3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1)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组织领导,发挥在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中的主导作用,根据城乡发展规划,科学编制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明确实施责任主体和保障措施,在进行民用建筑、公园、绿地、广场等规划建设时,必须充分考虑应急避护的需要,明确应急避难场所建设项目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2)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要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规划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各地各有关单位对应急避难场所进行动态检查维护、配合无偿开放利用和安全性评估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应急避难场所信息数据库,明确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类型、规模、分布、功能和状态,进行动态更新和指令启用,实现应急避难场所的信息化、网络化管理。

(3)各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的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本行业领域应急避难场所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将其所需经费纳入本部门预算,保证日常运转和应急使用。被规划为应急避难场所的项目建设单位要落实应急避难场所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同时竣工、同时投入使用。各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和应急预案,加强应急避难场所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保证应急避难场所设备、设施正常使用。

7.6.2.4 抢险救援人员安全防护保障

(1)各级三防指挥机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应急抢险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相关专家应为抢险救援人员提供安全防护方面的专业技术指导。

7.6.2.5 社会弱势群体安全防护

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困难群众、流浪人员等弱势群体的转移、疏散和妥善安置,并提供必要的社会安全保障。

7.6.3 交通保障

(1)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应做好抢险救援所需车辆、船舶的调配方案,为抢险救援队伍、物资运输及临险人员转移提供交通工具保障。必要时,铁路部门(单位)参与。

(2)公安机关、交通运输部门应指导、协调相关单位为抢险救援提供交通秩序和线路保障,保障抢险救援车辆优先放行、快速通行。

7.6.4 油料保障

(1)石油供应单位应建立油料预置机制,指定应急保障供油联络人对接用油保障事宜。当应急响应启动或重大灾害气象、海洋、水文预警信号发布后,提前向可能受灾地区优先调运油料。

(2)抗灾救灾期间,石油供应单位应设立应急加油通道,对抢险救灾车辆及设备优先安排加油。

(3)紧急情况下,对亟需用油但距加油站较远的受灾地区,石油供应单位应当安排运输工具及时运送油料。

(4)当油料供应不畅时,相关单位应及时向当地三防指挥机构报告,由当地三防指挥机构协调解决。

7.6.5 供电保障

(1)发展改革(电力)主管部门应建立本辖区内的用电重点保障单位名录,确保三防指挥机构、机关、医院、学校、通信、石油化工、重要水工程和应急抢险等单位的电力供应,必要时提供临时电力供应。

(2)用电重点保障单位应按国家标准或者相关要求配备自备应急电源,满足长时间停电情况下的电力供应需求。

(3)供电部门应组织专业抢险队伍,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尽早恢复电力供应。

7.6.6 供水保障

供水管理部门应建立用水重点保障单位名单目录,优先保障机关、医院、学校、通信、石油化工和应急抢险等单位的用水需求;供水管理部门(供水企业)及时抢修受损的供水设施,提高供水保障能力。

7.6.7 医疗保障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专业卫生应急队伍赶赴受灾地区,指导、协助当地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8 附则

8.1 责任与奖惩

三防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对在抢险救援中有立功表现的个人和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失职、渎职而贻误抢险时机、阻碍防洪抢险的人员,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1)本预案由市三防办(市应急管理局)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省防总备案。

(2)本预案由市三防办(市应急管理局)每3年组织一次评估,视情况变化,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修订完善,修订后的预案按原程序报批和备案。

(3)市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须根据本预案,编制本部门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方案)或相关应急预案,并报市三防指挥部备案。

(4)县级三防指挥部应结合实际,根据各自的职责制定本级相应三防应急预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级三防指挥机构备案。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三防办(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反映。

8.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2年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茂名市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茂府办〔2022〕30号)同时废止。

附件:1.茂名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组织体系图

2.名词术语解释

3.茂名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4.市三防指挥部工作小组

5.洪涝突发险情灾情报告暂行规定

附件1

茂名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组织体系图

附件2

名词术语解释

1.三防:指防汛、防旱、防风、防冻,统称三防。

2.五个宁可: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宁可信其大、不可信其小,宁可十防九空、不可失防万一,宁可备而不用、不可用时无备,宁可听骂声、不可听哭声。

3.各级三防指挥机构:指各区(县级市)政府,滨海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及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

4.暴雨:24小时内累计降水量50~99.9mm,或12小时内累积降雨量30~69.9mm的降雨过程为暴雨;12小时内降水量70~139.9mm或24小时内降水量100~249.9mm的降雨过程为大暴雨;12小时内降水量≥140mm或24小时内降水量≥250mm的降雨过程为特大暴雨。

5.洪水:由暴雨、急骤融冰化雪、风暴潮等自然因素引起的江河湖泊水量迅速增加或水位迅猛上涨的水流现象。按照量级可分为:

小洪水:水文要素的重现期小于5年一遇的洪水。

中洪水:水文要素的重现期5年~20年一遇的洪水。

大洪水:水文要素的重现期20年~50年一遇的洪水。

特大洪水:水文要素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6.洪水重现期:是指等于及大于一定量级的洪水出现一次的平均间隔年数,由该量级频率的倒数计。重现期一般用T表示,重现期T(年)与频率P的关系为:T=1/P(年)。例如,“百年一遇洪水”的重现期是一百年,意思是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平均一百年才出现一次这样大小的洪水,但不能理解为每隔一百年只会出现一次。

7.热带气旋:生成于热带或副热带洋面上,具有有组织的对流和确定的气旋性环流的非锋面性涡旋的统称,包括热带低压、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和超强台风。

热带低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风速达到10.8m/s~17.1m/s(风力6~7级)为热带低压。

热带风暴:底层中心附近最大风速达到17.2m/s~24.4m/s(风力8~9级)为热带风暴。

强热带风暴:底层中心附近最大风速达到24.5m/s~32.6m/s(风力10~11级)为强热带风暴。

台风:底层中心附近最大风速达到32.7m/s~41.4m/s(风力12~13级)为台风。

强台风:底层中心附近最大风速达到41.5m/s~50.9m/s(风力14~15级)为强台风。

超强台风:底层中心附近最大风速达到或超过51.0m/s(风力16级或以上)为超强台风。

8.风暴潮:由气压、大风等气象因素急剧变化造成的沿海海面或河口水位的异常升降现象。由此引起的水位升高称为增水,水位降低称为减水。

9.灾害性海浪:海浪是海洋由风产生的波浪,包括风浪及其演变而成的涌浪。4米以上海浪称为灾害性海浪。

10.干旱灾害:因降水减少、水工程供水不足引起的用水短缺,并对生活、生产和生态造成危害的事件。

11.山洪:本预案所称山洪指由降雨引发的山区溪流中发生的暴涨洪水(快速、强大的地表径流现象),具有突发性,水量集中流速大、冲刷破坏力强,水流中挟带泥沙甚至石块等,常造成局部性洪灾。

12.地质灾害: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13.防洪工程突发险情:主要指水库、水电站、尾矿坝、涵闸、泵站、堤防以及其他防洪工程出现可能危及工程安全的情况。当上述工程出现溃坝、决口或垮塌等险情的前兆时为重大突发险情。

14.紧急防洪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区)级以上三防指挥部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洪期。在紧急防洪期,市三防指挥部或其授权的流域、县(市、区)防汛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洪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动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三防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由地方政府对林木经营者损失进行补偿;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

15.防台风“六个百分百”:出海作业渔船100%回港,渔排人员和海洋牧场人员100%上岸,在港(含避风锚地)船只100%落实防御措施,暴潮巨浪高危区、中小河流洪水高危区、山洪灾害高危区、地质灾害高风险区和滨海旅游度假区人员100%转移到安全地带,危破房、低洼地简易房、户外施工作业人员100%转移到安全地带,海上风电施工平台人员100%安全撤离。

16.大江大河干流:鉴江、罗江、袂花江、小东江、黄华江、罗定江等。

附件3

茂名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成员单位是市防汛防旱防风防冻组织领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根据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市三防办(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三防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指挥、协调、监督三防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水旱风冻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组织核查灾情,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组织、协调灾区救灾和救助受灾群众;组织、指导全市避难场所启用和安置服务工作;分配和管理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依法监督、指导和协调抢险救灾时期安全生产工作,在汛期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工贸企业、非煤矿山企业安全度汛工作的监督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重大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组织协调地震和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

(二)市水务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协调指导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统一组织实施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全市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督促各地完成水毁水利工程的修复;督促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严密监视全市各大中型水库、江海堤围等水利工程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派出工作组处理;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及节水灌溉有关工作;负责农村涝区治理工作;组织、协调灾区城市应急供水及抢险工作;负责山洪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指导山洪灾害易发区的巡查和疏散转移工作;负责监督防台风“六个百分百”任务中“中小河流洪水高危区、山洪灾害高危区人员100%转移到安全地带”的执行。

(三)市气象局:负责台风、暴雨、寒冷(冰冻)、高温、干旱等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管理工作以及信息报送、发布工作,组织人工影响天气有关工作,为三防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落实暴雨预警“叫应”机制。

(四)茂名军分区(战备建设处):组织协调驻茂解放军和民兵预备役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五)武警茂名支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维护社会治安和救援受困群众。

(六)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指挥全市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抢险救援工作;协助地方政府疏散和营救危险地区的遇险群众。

(七)茂名石化公司:负责组织对茂名石化公司输油气管道、储油罐、港口等生产设施的安全检查和督导,落实防汛防风安全措施。

(八)茂名水文分局:负责江河洪水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信息报送、发布工作;开展区域旱情的监测及水文干旱的预警;协助做好沿海河口风暴潮的监测和分析,以及为防洪抗旱调度提供技术支持。

(九)市委宣传部:负责协助、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协调、监督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报道、新闻发布工作。

(十)市委网信办:负责网上有关防灾减灾救灾舆论的引导和管控,承担网络舆情监测、搜集、研判和信息报送等工作。

(十一)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协助开展全市防汛防旱防风防冻规划工作,组织审核防灾减灾工程建设项目并协调实施;负责协调保障灾区粮食供应,组织做好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和管理工作。督促管理权限内的海上风电平台严格执行海事部门指令,落实防台风“六个百分百”要求。

(十二)市教育局:负责指导、组织协调教育系统水旱风冻灾害应急管理工作,建立教育系统应对台风、暴雨、洪水停课避险机制和措施方案;指导、协调受影响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在临灾前组织托幼机构、学校(不含技工学校)落实防灾避险措施;组织、指导各地在幼儿园、中小学、社区学校等开设形式多样的防灾减灾知识课程。

(十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水旱风冻灾害应急管理工作,协调保障三防重要业务无线电频率正常使用,必要时调用应急无线电频率,协调有关工业产品应急生产组织。

(十四)市公安局:负责指导灾区公安机关参与抢险救灾工作,维持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加强灾害影响地区道路交通管制、交通疏导和车辆分流,保障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指挥、协调灾区公安机关协助组织危险地区群众安全转移。负责主管石油天然气管道(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除外)保护工作。

(十五)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特困供养人员、流浪乞讨人员等重点人群的应急管理工作。

(十六)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和拨付市级以上防灾救灾补助资金,监督资金及时到位和使用管理;必要时积极争取省财政部门支持。

(十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挥、协调受影响地区技工学校落实防御措施,必要时组织、指导受影响地区技工学校停课并安全转移师生;引导异地务工人员有序流动;组织技工院校制订应对台风、暴雨、洪水停课避险机制和措施方案。

(十八)市自然资源局(市海洋局):负责指导全市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指导重大地质灾害调查;根据重大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变化,提出防治措施和建议。负责观测、分析和预测风暴潮、灾害性海浪、天文大潮和海温情况,及时发布风暴潮、海浪和海水低温预警预报;联合相关成员单位开展沿海各地风暴潮和灾害性海浪等灾害风险本底调查、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评估区划工作,负责海洋减灾工作,承担海洋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参与地质、海洋灾害应急处置;负责监督防台风“六个百分百”任务中“地质灾害高风险区人员100%转移到安全地带”的执行。

(十九)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开展因水旱风冻灾害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二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协调灾区城市应急供气以及抢险工作;督促、指导各地组织危房、施工现场等隐患排查和整治,落实应急转移预案和措施;指导灾区做好灾后垃圾、污水处理;指导各地各有关单位对应急避难场所进行检查维护、配合无偿开放利用和安全性评估;督促指导城区物业服务企业制订物业小区内涝区域人员转移的措施方案。负责监督防台风“六个百分百”任务中“危破房、低洼地简易房、户外施工作业人员100%转移到安全地带”的执行。

(二十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灾损公路、航道、铁路交通干线抢修工作;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线路的畅通;组织实施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公路、水路、铁路运输。

(二十二)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督促、指导有关地区保护或抢收农作物;负责农业救灾工作和灾后农业救灾恢复生产的技术指导;负责组织市级粮食应急种子储备和区域性应急调用安排;负责农业灾情的调查核实。督促、指导各地开展渔业防台避险,海上渔船、渔业设施和人员撤离避险工作;督促各地根据防风响应级别制订渔排渔船人员转移、渔船避风工作的启动条件及相关措施方案;加强渔港安全管理;督促指导地方加强乡镇涉渔船舶安全监管。负责监督防台风“六个百分百”任务中“出海作业渔船100%回港、渔排人员和海洋牧场人员100%上岸、在港渔船100%落实防风措施”的执行。

(二十三)市商务局:负责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监测,协调灾后居民生活必需品的组织、供应。

(二十四)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时向公众发布省防总防御指令和气象、水文、海洋预报预警信息,做好宣传引导工作;负责协调旅游安全,提醒旅行社暂勿组团前往受灾地区,督促旅游景区按照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部署和要求,及时做好游客撤离工作。负责监督防台风“六个百分百”任务中“滨海旅游度假区人员100%转移到安全地带”的执行。

(二十五)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指导、参与做好受灾地区紧急医学救援和灾后防疫等工作。

(二十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查处因水旱风冻灾害引发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价格欺诈、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负责公共特种设备防风防汛安全监督管理。

(二十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茂名监管分局:负责推动建立巨灾保险和推广普惠型自然灾害保险。依法监督、指导和协调保险公司及时办理灾区理赔事宜。

(二十八)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指导城区市政设施的防灾减灾工作,及时检查受损市政设施;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加强对城区树木、路灯、景观照明、广告牌等设施的防御工作;负责督促、指导城区排水设施建设、运行、维护,落实城区排水防涝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城区内涝黑点等隐患排查和整治,落实应急转移预案和措施;制订城区市政公共区域内涝人员转移的启动条件与措施方案。

(二十九)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各级林业部门加强对林场及林业经营者、从业人员的防灾安全监管;负责林业防御水旱风冻灾害和灾后林业救灾恢复生产的技术指导;负责市级抗灾林木、草种的储备和区域性应急调用安排;负责林业灾情调查核实,指导和组织灾区森林资源和森林生态的修复。

(三十)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负责指导协调各地开展渔船防风避险,协助做好渔排、海洋牧场等海上养殖、渔港设施人员撤离避险工作;根据天气形势及渔船实际情况,针对渔船回港避风提出工作要求;负责渔港、渔业船舶安全监管和相关执法工作;负责处置渔船防风涉险突发事件,参与海上搜救;统筹做好渔船跨区域避风工作。

(三十一)茂名海事局:负责组织、指导水上交通管制工作,加强商船防台风分类管理,保障水上交通秩序;协助地方政府落实海上平台、人工岛等所有海上作业人员撤离危险海域;负责组织协调海上搜救;指导地方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负责监督防台风“六个百分百”任务中“在港商船100%落实防风措施、海上风电施工平台人员100%安全撤离”的执行。

(三十二)市红十字会:负责向社会公开募集救灾救助及灾后重建所需的物资、资金;组织红十字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三十三)茂名日报社:负责全市三防工作部署和抢险救灾工作情况的宣传及报道。

(三十四)市广播电视台:做好防灾减灾宣传;根据市三防办提供的灾情,及时向公众发布气象水文、灾情信息,做好宣传引导工作。

(三十五)茂名供电局:负责保障应急重点部门的电力供应;负责提供救灾抢险用电需要;及时组织抢修受损的电力线路,保障电网的安全运行。

(三十六)中国移动茂名分公司:负责根据三防指挥部要求发布防汛防旱防风防冻预警信息;提供三防指挥、抢险救援、防洪调度的通信保障,必要时调度或架设应急通信设备,确保通信畅通。

(三十七)中国电信茂名分公司:负责根据三防指挥部要求发布防汛防旱防风防冻预警信息;提供三防指挥、抢险救援、防洪调度的通信保障,必要时调度或架设应急通信设备,确保通信畅通。

(三十八)中国联通茂名市分公司:负责根据三防指挥部要求发布防汛防旱防风防冻预警信息;提供三防指挥、抢险救援、防洪调度的通信保障,必要时调度或架设应急通信设备,确保通信畅通。

(三十九)中国铁塔茂名市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设施的正常运行,保障三防指挥、抢险救援、防洪调度的通信畅通。

(四十)中石化茂名石油分公司:负责及时组织调配抢险救灾油料的供应。

(四十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茂名分公司:负责灾后理赔工作,为江河洪水、山洪、内涝、干旱、台风、风暴潮等巨灾提供后勤保障,并协助应急管理部门做好全倒受灾群众重建家园工作。

(四十二)市通信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应急通信保障。

(四十三)茂名火车站、茂名西火车站:负责保障因灾受阻旅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尽快抢通水毁铁路;保障抢险救灾队伍和物资设备的紧急铁路运输。

(四十四)市交投集团:负责协助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做好管辖内公路保畅通、应急管制工作,组织工程队伍参与三防抢险工作。

(四十五)茂名热电厂:负责保障电力安全生产,确保电厂安全运行管理和巡查防护,及时报告险情。

(四十六)国家管网华南分公司输油一部:负责保障管网的安全运行,及时组织抢修受损的管网。

附件4

市三防指挥部工作小组

在启动应急响应时,根据工作需要,市三防指挥部设置以下工作小组:

(一)综合协调组:市应急管理局为组长单位,市三防办及相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为进行灾情汇总、传达和报告;制定处置工作方案,协调处理抢险救援、救灾相关事宜;处置受灾人员应急救济和伤亡人员的善后事宜;协助市三防指挥部领导协调各工作组的处置工作。

(二)预警预报组:市气象局为组长单位,市水务局、茂名水文分局、市自然资源局等有关单位和专家组参与。主要职责为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为防汛防旱防风防冻抢险救灾工作提供预警信息和技术支持。

(三)抢险救援组:市应急管理局为组长单位,市水务局、市公安局、茂名军分区、武警茂名支队、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茂名海事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供电局等单位参与。主要职责为协助市三防指挥部领导协调各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

(四)宣传报道组: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为组长单位,茂名广播电视台、茂名日报社等相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为组织协调有关新闻单位及时报道防灾救灾工作情况、新闻发布和网上舆情导控。

(五)转移安置组:市应急管理局为组长单位,市民政局、市公安局、茂名军分区、武警茂名支队、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自然资源局等单位参与。主要职责为督导、协调地方有关人员转移和安置工作。

(六)安全保卫组:市公安局为组长单位,市民政局等有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为督导、协调警力对灾区进行警戒、控制,实施交通管制,维护社会治安。

(七)资金保障组:市财政局为组长单位,市民政局等有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为督导、协调抢险救灾资金的落实。

(八)物资保障组:市发展改革局为组长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茂名石化公司等有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为督导、协调抢险救灾物资、燃料与生活保障。

(九)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市卫生健康局为组长单位,市有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为组织、协调有关医疗机构对伤病员实施救治、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疫情控制工作,对现场进行消毒防疫。

(十)通信保障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为组长单位,中国电信茂名分公司、中国移动茂名分公司、中国联通茂名市分公司、中国铁塔茂名市分公司等有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为组织、协调有关网络、通信保障抢险救灾通信畅通。

(十一)电力保障组:市发展改革局为组长单位,各职能单位、电力企业参与。主要职责为组织、协调有关抢险救灾的电力供应。

(十二)技术专家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技术专家组成。主要职责为参加防御和处置水旱风冻灾害和重大工程险情会商,为市三防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工作建议和技术保障;根据市三防指挥部的要求,参与全市水旱风冻灾害应急监测、预警、响应、保障、善后处置等工作。

各工作小组成立后在应急响应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附件5

洪涝突发险情灾情报告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全面掌握突发险情、灾情,为防汛抗洪减灾决策提供支撑,最大限度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灾害损失,保障防洪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以及国家相关预案和规定等制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洪涝突发险情灾情的紧急报告管理。洪涝灾情的常规统计工作仍按《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执行。

第四条  洪涝突发险情灾情报告遵循分级负责、及时快捷、真实全面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本地区洪涝突发险情灾情的及时掌握与报告工作,并确定专人负责。

第六条  突发险情主要指水库(水电站)、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突然出现可能危及工程安全的情况,交通、能源、通讯、供水、排水等重要基础设施因洪涝、台风等灾害导致的突发险情,以及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突然形成的堰塞湖险情等。当上述工程出现溃坝、决口、坍塌等失事性险情前兆,重要基础设施发生严重威胁安全运行的险情,堰塞湖严重威胁人员安全时为突发重大险情。

第七条  突发灾情主要指由于江河湖泊洪水泛滥、山洪灾害、台风登陆或影响、堰塞湖形成或溃决、水库垮坝、堤防决口等导致的人员伤亡、人员被困、城镇受淹、基础设施毁坏等情况。本规定所称突发重大灾情是指因突发重大险情而导致的上述突发灾情。

第二章  报告内容

第八条  突发险情按工程类别分类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防洪工程、重要基础设施、堰塞湖等的基本情况、险情态势、人员被困以及抢险情况等,具体内容如下:

1.水库(水电站)突发险情报告内容。

基本情况:水库名称、所在地点、所在河流、建设时间、是否病险、主管单位、集雨面积、总库容、大坝类型、坝高、坝顶高程、泄洪设施、泄流能力、汛限水位、校核水位、设计水位以及溃坝可能影响的范围、人口及重要基础设施情况等;

险情态势:险情发生时间、出险位置、险情类型、当前库水位、蓄水量、出入库流量、下游河道安全泄量、雨水情、险情现状及发展趋势等;

抢险情况:现场指挥、抢险救援队伍及人员、抢险设备物料、抢险措施及方案、进展情况等。

2.堤防(河道工程)突发险情报告内容。

基本情况:堤防名称、所在地点、所在河流、管理单位、堤防级别、特征水位、堤顶高程、堤防高度、内外边坡以及堤防决口可能影响的范围、人口及重要基础设施情况;

险情态势:险情发生时间、出险位置、险情范围、险情类型、河道水位、流量、雨水情、险情现状及发展趋势等;

抢险情况:现场指挥、抢险救援队伍及人员、抢险设备物料、抢险措施及方案、进展情况等。

3.涵闸(泵站)突发险情报告内容。

基本情况:涵闸名称、所在地点、所在河流、管理单位、涵闸类型、涵闸孔数、闸孔尺寸、闸底高程、闸顶高程、启闭方式、过流能力(设计、实际)、特征水位以及涵闸失事可能影响的范围、人口及重要基础设施情况等;

险情态势:出险时间、出险位置、险情类型、河道水位、流量、雨水情、险情现状及发展趋势等;

抢险情况:现场指挥、抢险救援队伍及人员、抢险设备物料、抢险措施及方案、进展情况等。

4.重要基础设施突发险情报告内容。

基本情况:重要基础设施名称、所在地点、主管部门和单位、主要设计指标以及可能影响的范围、危害程度等;

险情态势:出险时间、起因经过、险情现状及发展趋势等;

抢险情况:现场指挥、抢险救援队伍及人员、抢险设备物料、抢险措施及方案、进展情况等。

5.突发堰塞湖险情报告内容。

基本情况:发生位置、所在河流,堰塞体组成、高度、顶宽、顺河长、体积、上下游坡度,初估堰塞湖蓄水量、水深,是否渗流、过流以及堰塞体上游及溃决后下游可能影响的范围、人口及重要基础设施情况,现场处置条件及相关图件等;

险情态势:堰塞湖水位上涨、蓄水量增加情况,上游来水及过流情况,雨水情、险情现状及发展趋势等,预估堰塞湖蓄满量、危险性等级及影响范围;

抢险情况:现场指挥、抢险救援队伍及人员、抢险设备物料、抢险措施及方案、进展情况等。

第九条  突发灾情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基本情况、灾害损失情况、抗灾救灾部署和行动情况等。

1.灾害基本情况: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灾害类别、致灾原因、发展趋势及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

2.灾害损失情况:死亡人口、失踪人口、被淹村庄或城镇、被困或直接威胁群众、受灾范围、受灾面积、受灾人口、基础设施损毁情况、交通电力通信中断情况以及直接经济损失等。其中死亡及失踪人口应有原因分析,受淹城镇或村庄应包括基本情况、受淹范围、淹没水深、对生产生活的影响情况等。

3.抗灾救灾部署和行动情况:预报预警发布、预案启动、群众转移、抗灾救援部署和行动、抗灾救灾地方投入情况,抢险救灾队伍及人员等。

第三章  报告程序

第十条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及时掌握突发险情灾情信息,加强与水利、应急、气象、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能源、工信等部门沟通,健全突发险情灾情互通机制,及时共享信息,并在第一时间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当发生突发重大险情灾情时,可同时越级报告。

第十一条  突发险情灾情报告分为首报和续报,原则上应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或其办事机构负责人签发。紧急情况下,可以采用电话或其他方式报告,并以书面形式及时补报。

第十二条  突发险情灾情的首报是指确认险情灾情已经发生,在第一时间将所掌握的有关情况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发生突发重大险情灾情时,所在地的县(区)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在险情灾情发生后1小时内报告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大江大河干流重要堤防、涵闸等及大型和防洪重点中型水库发生的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立即报告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

第十三条  续报是指在突发险情灾情发展过程中,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险情灾情发展及抢险救灾的变化情况,对报告事件的补充报告。续报内容应按附表要求分类上报,并附险情、灾情图片。续报应延续至险情排除、灾情稳定或结束。

第四章  核实发布

第十四条  在险情排除、灾情稳定或结束后,相关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险情灾情严重程度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书面报告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涉及重大险情灾情的,应报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

第十五条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接到水利、应急、气象、自然资源、能源、工信等部门突发险情灾情报告后,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

第十六条  突发险情灾情信息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按分级负责要求组织发布,根据应急响应级别,通过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媒体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及时向公众发布权威信息。涉及军队的,按相关规定办理。发布的信息应及时报送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

第五章  检查监督

第十七条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加强对突发险情灾情报送工作的检查、监督、指导,对信息报送不及时、信息处理失误的,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对突发险情灾情上报情况进行评价,并作为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省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防总此前下发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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