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日,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印发《辽宁省2024年度海上风电建设方案》的通知。
《通知》明确,根据《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
有关市要坚持市场化原则,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方式从申报单位中优选投资能力强、开发业绩优、产业带动强、诚信履约好的企业参与海上风电项目建设。
申报单位以单一投资主体参与,投资主体的控股方须在全国范围内具备一定的海上风电项目开发建设能力和运营管理经验,资金实力满足申报容量总投资要求。
有关市在组织开展竞争优选项目业主工作时,鼓励优先支持对全省海上风电装备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和技术进步起到重大推动作用;对全省电力安全稳定提供良好保障作用,具有一定的调峰调频能力的企业。
按照国家“两个联营”相关政策要求,统筹考虑传统电源项目收益,对“十四五”新增并核准的煤电、气电机组,项目业主可以按照至多1/2规模容量用于申请参与海风建设规模竞配,剩余部分申请参与陆上风光建设规模竞配。
为保持政策连续性,参照《辽宁省风电项目建设方案》(辽发改能源(2020)253号)有关政策,促进全省新能源科学消纳、合理利用,根据辽宁省未来新型储能布局,以共享储能电站等方式落实项目调峰责任。
《通知》指出,有关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相关政策、项目管理权限以及上述基本要求组织海上风电项目竞争配置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后于2025年1月24日前将项目业主及建设规模情况上报省发展改革委,逾期未报送视为自愿放弃项目建设规模。
《通知》还指出,项目业主应注重规模化开发,至少开发建设50万千瓦以上规模海上风电项目。注意集约利用海洋资源,优化海底送出通道布置。除大连市DL2、DL3项目可以采取单条海底送出通道外,其他区域每条海底送出通道容量不得低于50万千瓦。
辽宁省发展改革委将依据各地新能源项目实施情况、开工建设情况和前期工作落实情况实行动态调整。由于非不可抗力因素,未按时间节点完成建设进度的,取消项目建设计划;对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建设进度延后的,需经省发展改革委批准后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