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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风电开发!《天津市市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2025-04-03 来源: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浏览数:35

一、《管理办法》制定的背景及依据是什么?近年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先后制定了一系列规范自然保护地管理的制度,自然保护地监管

一、《管理办法》制定的背景及依据是什么?

近年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先后制定了一系列规范自然保护地管理的制度,自然保护地监管逐步规范。2023年10月9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实施《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明确提出省级林草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地方级自然公园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我市市级自然公园设立、调整和规划审批等工作,根据《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参照《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起草形成了《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的适用对象是什么?

《管理办法》所称市级自然公园,是指经市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划定或者确认,对具有生态、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和自然景观,实施长期保护、可持续利用并纳入自然保护地体系管理的区域。

《管理办法》适用于除市级风景名胜区外其他类型市级自然公园的管理,根据我市资源禀赋和特点,市级自然公园包括市级风景名胜区、市级森林公园、市级地质公园、市级海洋公园和市级湿地公园。市级风景名胜区依照《风景名胜区条例》管理。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管理办法》共七章35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总则。包括第1-5条,明确市级自然公园定义、类型、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管理主体等。

第二章设立、调整、撤销。包括第6-11条,规定了自然公园设立、调整、撤销、更名或变更范围边界、面积等信息的审批程序、申请条件及申请材料等有关要求。

第三章规划管理和分区管控。包括第12-20条,规定了规划编制、期限、审批、公示等有关要求,明确了功能分区管控要求,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征求意见等。

第四章资源管理。包括第21-26条,对自然公园本底资源调查、勘界立标、确权登记、保护与修复、安全生产管理、巡护管护和监测等活动进行了规范。

第五章合理利用。包括第27-30条,明确了自然公园可以依据规划开展自然体验、科普教育、观光游览、休闲健身等活动,引导支持发展绿色生态产业,鼓励向特殊群体免费开放等内容。

第六章监督检查。包括第31-34条,明确了自然公园监管内容、监管方式和责任追究。

第七章附则。包括第35条,规定了本办法的实施要求。

四、市级自然公园与生态保护红线有什么关系?

《管理办法》规定,市级自然公园应当纳入生态保护红线。

五、市级自然公园的设立、范围调整、撤销的程序有哪些?

市级自然公园的设立、范围调整或者撤销,由区林业主管部门报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林业主管部门征求市级有关部门意见、组织市自然保护地评审委员会评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出批复,并抄送有关区人民政府。

六、市级自然公园规划包括哪些内容?

《管理办法》规定,市级自然公园规划是市级自然公园保护、管理、利用和监督的基本依据。

市级自然公园规划应当体现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要求,坚持保护优先、开发建设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自然特征和文化内涵。

编制市级自然公园规划,应当按照批复文件明确的面积、范围边界和要求,符合相关技术标准或者规范,依据所在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相应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相衔接。编制规划应当充分征求相关权利人、相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七、市级自然公园规划如何开展?

《管理办法》规定,市级自然公园管理单位应当自批准设立或者范围调整之日起一年内,组织编制或修编完成市级自然公园规划。

市级自然公园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十年,规划期届满前两年,市级自然公园管理单位应当组织评估,作出是否重新编制规划的决定。在新规划批准前,原规划继续有效。

市级自然公园规划,由区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评审成员应当包括两名以上我市自然保护地专家评审委员会专家,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同时抄送市林业主管部门。

规划批准前应当进行不少于15天的公示。经批准的市级自然公园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实施统一监管。

八、市级自然公园如何进行分区管控?

《管理办法》规定,市级自然公园按照一般控制区管理,可结合自然公园规划编制,分区细化差别化的管理要求。市级自然公园根据资源禀赋、功能定位和利用强度,可以规划生态保育区和合理利用区。

生态保育区以承担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为主要功能,可以规划保护、培育、修复、管理活动和相关的必要设施建设,以及适度的观光游览活动。根据保护管理需要,可以在生态保育区内划定不对公众开放或者季节性开放区域。

合理利用区以开展自然体验、科普教育、观光游览、休闲健身等活动为主要功能,兼顾自然公园内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的正常生产生活和资源利用。不得规划房地产、高尔夫球场、开发区等开发项目以及与保护管理目标不一致的旅游项目。严格控制索道、滑雪场、游乐场以及人造景观等对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确需规划的,应当附专题论证报告。

九、市级自然公园内禁止从事哪些行为?

《管理办法》规定,禁止擅自在市级自然公园内从事采矿、房地产、开发区、高尔夫球场、风力光伏电场等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开发活动。禁止在市级自然公园内违规设置入河排污口。禁止违规侵占市级自然公园,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的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等污染生态环境的行为。

十、市级自然公园内可以开展哪些活动?

《管理办法》规定,市级自然公园范围内除国家重大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一)自然公园内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依法依规开展的生产生活及设施建设。

(二)符合自然公园保护管理要求的文化、体育活动和必要的配套设施建设。

(三)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的其他活动和设施建设。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允许在自然公园内开展的其他活动。

十一、如何加强对市级自然公园建设的监督检查?

《管理办法》规定,市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自然保护地监督有关规定开展市级自然公园监督检查工作。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级自然公园的监督检查工作,市级自然公园管理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同时,《管理办法》明确,对保护管理不力造成市级自然公园设立条件丧失的,应依法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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