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妥善处理好陆地风电和海上风电的关系。大力推进大型风电场建设。积极发展海上风电,开发先进技术。鼓励发展单机容量0.3万千瓦以上的海上风电机组,鼓励发展具有创新技术的陆上风电机组。积极推进单机容量0.5万千瓦风电机组的研制,开展更大单机容量、更高效率、更加稳定可靠的风电机组技术研究。
六、继续支持风电装备技术进步。加强行业创新体系和能力建设,开展基础技术、工程技术研究,提升关键工艺、设计、结构试验等技术水平,推进关键技术产业化应用示范。围绕核心技术自主化,开展设计制造、建设运营和技术服务的研究和开发。针对薄弱环节,继续组织一批关键、核心组件的技术攻关和生产条件改造;着力推进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支持企业在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的基础上实现产业化。
七、着力加强质量控制提高产品质量。根据我国自然环境和特殊工况条件,改进产品设计,提高风电机组适应性。提高制造工艺水平,保证材料质量。进一步提高叶片、主轴、主轴轴承和变桨轴承、增速机、发电机等关键部件制造水平,确保风电机组质量。建立和完善质量检测、质量认证和质量监督组织体系。
八、加强风电发展技术路线研究。积极推动单机容量向大型化发展,探索叶片向轻型材料和可再生材料方向发展。引导海上风电开发投资企业与设备制造企业联合技术攻关,推动大型海上风电机组和建设安装机械产业化。对国家组织建设的百万千瓦基地和示范项目,要设定相应的技术和质量指标,引导风电技术装备优化升级。
九、加快风电标准体系建设。加快现有行业标准的修订、整合和完善。根据我国国情研究制订新的行业标准,形成统一、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风电设备标准体系。
十、研究建立风电设备检测、认证制度。建立行业准入制度,风电整机和关键零部件必须通过国家认可的检测、认证机构的检测和认证后方可进入市场。加快风电产品认证体系和能力建设,逐步推行风电设备企业和产品强制性认证。
十一、支持风电设备公共技术平台建设。依托科研院所和重点企业,建设一批风电研发、检测、试验机构,重点支持国家能源海上风电技术装备、风力发电机研发(实验)、风电叶片研发(实验)、新能源接入设备等实验、检测中心的建设。
十二、依托国家能源风电并网系统研发(实验)中心和风电运行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风电试验基地,开展电压变化、频率变化、电网扰动、低电压穿越以及储能等技术研究。建立风电仿真研究平台、风电试验数据库、数据处理平台、风能资源和风电预测研究平台,开展风电机组功率特性、电能质量、噪声、载荷、功率控制试验研究。
十三、建立风电设备运行和质量报告制度。结合风电运行监控体系,建设风电场远程监测系统。各风电场企业要全面检测和定期记录风电机组运行情况,特别是事故及故障情况、原因和处理经过等,定期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监测结果和可靠性评价指标。
十四、加强风力发电与电网接入的衔接。国家能源大型风电并网系统研发(实验)中心建设要加强大规模风电接入电网技术研究,提出并完善入网技术要求。要改进风电机组并网特性,提高风电和电网的运行管理水平,最大限度提高风电接入容量,满足每年新增风电装机1500万千瓦接入需要。
十五、探索建立人才培养体系。积极推动研发、设计、制造、安装、运行维护领域的人才培养。建立风电工程建设、运行维护人员的技术资质认证制度。依托高等院校、研究单位培养高级风电技术人才;依托中等技术学校和专业人才培养机构,培养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技术工人;规范风电从业人员培训。
十六、完善风电设备招标采购制度。风电设备招标采购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开展,禁止设立要求设备供应商在当地投资建厂的限制性条件;禁止要求投资者使用本地设备的条款;禁止关联企业参与投标;禁止设立限制国内设备参与投标的歧视性条款;禁止设立排他性条件。
十七、完善风电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推动风电上网电价政策完善化工作。鼓励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风电项目建立保险和再保险。积极研究有利于风电行业快速、健康发展的财税优惠政策,力争在环境税、资源税等政策方面做有益的创新和尝试。
十八、加强组织管理和工作落实。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风电设备制造项目核准、备案管理,防止技术重复引进和生产能力低水平扩张。各级能源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风电场及风电设备运行的监测、分析和评价。电网企业与风电企业要加强配合,开展风电场大规模接入电网的相关研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地方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和执法,依法规范风电设备招标采购秩序,坚决制止地方保护主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