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风电行业的发展得益于国家一系列优惠政策的支持,就税收政策来说,涉及风电行业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优惠政策相继出台,在其他税收政策方面,风电行业也有其自身特点。本文通过对相关的税收政策进行梳理分析,为风电行业的税务管理和税务遵从提供参考。
0 引言
近年来,在全球日益提倡低碳、环保、可持续发展的背景下,我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迅速。作为最成熟,最具大规模开发潜力的清洁能源之一,风电行业更是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有力地促进了我国能源结构和生产布局的优化。为鼓励和支持风电行业的发展,我国出台了有针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在通用税收政策方面,风电行业也有其自身的特点。
本文对此试做简单分析。
1 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章税收优惠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简称《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对上述规定进一步明确,上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同时规定,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首先,风力发电作为一种新能源发电行业,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可以享受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但须及时办理事前备案手续,避免不必要的税收损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 号)[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 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3] 以及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相关政策规定,企业所得税优惠分为审批管理和备案管理两种情况,备案管理又分为事前备案和事后备案,实行事前备案管理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否则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同时,对列入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的范围、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自行研究确定。企业在项目投产前应及时与当地税务机关联系,了解当地政策,按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尽管各省规定略有差异,但风电行业作为基础设施项目,一般是按事前备案管理。
其次,享受税收优惠的起始年份为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包括试运行收入)所属的纳税年度。准备年末投产的企业项目若在年末投产,即第一笔试运收入发生在年末,则当年就计入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期,而当年实际享受的免税额可能非常小,相当于免税期减少一年,税收损失非常大。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权衡当年投产产生的效益能否超过由此造成的税收损失,如果不能,从税收角度讲,则可将试运行推至次年年初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