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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力发电行业税收政策解读

2012-07-25 来源:《风能》 浏览数:11222

  (2) 风电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50%

  该政策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 号)予以规定,但文件对退税款如何退还和管理并无说明,因此除非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出具专门的资金拨付文件,并对退税资金使用和管理做出专项说明,增值税退税款应作为征税收入,并入收到退税款的当年收入总额,正常交纳企业所得税。当然如果收到退税款当年处在免税或减税期的,应一并享受税收减免优惠。
  5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注意事项自

  2009 年1 月1 日起, 我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购建不动产以及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则不准抵扣。风电企业由于设备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较高,受益更多。
    对风电企业来说,在确定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抵扣范围时,有两方面尤其值得注意。
  (1)对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附着物要进行准确划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对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进行了界定,即“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 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但在实务工作中,有些资产性质很难区分,如风电企业的集电线路和输电线路,虽然按固定资产中的设备类管理,但其构建既涉及土建又涉及设备,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很容易混淆其究竟是属于动产还是不动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 号)[12],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 -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 - 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根据上述规定内容,前面所述的集电线路和输电线路,不在固定资产分类的代码02、03 范围内,也不属于地上附着物,应属于专用设备,代码为28。据此,企业在构建该类资产时,取得相关增值税进项税额按规定就可以抵扣。
  (2)并不是所有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以外的固定资产相关进项税额均可以抵扣。财税[2009]113号文件为此也明确了“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信、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因此风电企业在建设过程中购进的上述设备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为节约投资,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购进该类设备也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从而争取价格方面的优惠。
  在包括税收优惠等一系列政策支持下,我国风电行业发展迅速,截至2011 年年末, 我国风电装机容量达6236 万千瓦,成为世界第一风电大国。在未来的竞争中,我国风电产业的健康发展仍然需要税收政策的大力支持。
参考文献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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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下文 >> 对风电场场址地质勘察技术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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