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可行性研究审查争议
2.1 对区域构造稳定性评价的分歧风电场可行性研究工程地质部分审查中,区域稳定性评价分歧较大,比如某风电场先后由两位专家审查,一位认为区域稳定性较差,另一位则认为稳定性较好。两个专家意见相反。
建议:
(1)区域构造稳定性评价内容应明确区域构造主要搜集资料,简要说明场区位于与区域构造(或活断层)的相对位置,提出地震设防烈度和地震加速度。
(2)区域构造稳定性评价应量化一般活动断裂发震引起地震,地震烈度大小决定对建筑物的破坏程度,因此是否可以按地震设防烈度和地震加速度定量区域稳定性。例如规定地震烈度≤ 6 度为稳定性好;> 6 度≤ 7度为稳定性较好;> 7 度≤ 8 度为稳定性较差;> 8 度≤ 9 度为稳定性差;>9 度为不稳定。这样量化评价,容易达成共识,减少争议便于操作。[1]
2.2 勘察阶段、深度工作量和方法的争议
2.2.1 勘察阶段和深度的争议技术规定原则规定了预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勘察工作量和深度,其他阶段勘察工作量和深度没有规定,立项审查时勘察深度不好把握。有的地质专家认为风电场勘察可行性研究阶段就是详勘阶段,审查时要求把每个风电机组的情况都做出评价,显然不合理,如果因非地质原因工程建设不能通过时,已经进行了详细勘察会造成不必要的浪费。不同行业的地质专家审查风电场勘察深度尺度也不同,比如水利工程对水文地质的勘察是对建筑物渗透稳定性的评价,有时为了得到渗透系数等参数,费用就比较大,而风电场则主要搞清水位以及变化幅度用以评价地下水对地基的影响。没有必要为了某些参数投入过大。建议:
(1)明确合并勘察的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