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外国政府贷款转贷手续费收取办法( 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的有关内容,对于承办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的银行,可以依据本《办法》中的具体规定开展国际业务,并对借款人或项目单位未偿还的贷款余额按规定比例收取转贷手续费。收取一定比例的转贷手续费,转贷手续费不包括中外双方律师费、外方银行承诺费等费用。
但是,在本《办法》中,没有对第三类项目的转贷手续费进行明确规定,转贷银行可根据项目本身的周期和实际投资回收期重新确定转贷条件。重新确定的转贷条件中,加收的贷款利息和费用之和不得超过2个百分点。
本项目为第三类贷款项目,对于转贷手续费的确定时,与转贷银行进行多次沟通和协商,才达成一致,使项目得以顺利进行,这一过程增加了本项目的时间成本,并对项目的进度有一定的影响。
承诺费指借款人就贷方承诺提供资金而支付的费用。银行向客户出具承诺书,承诺在一定额度内提供贷款,如果客户日后并没有动用这笔资金,为弥补银行因承诺贷款而不能随意使用该笔资金的损失,银行向客户收取的费用即为承诺费。承诺费率一般为0.125% ~ 0.25%。承诺费按未支用金
额和实际未支用天数计算,每季、每半年支付一次。
本项目属于外贷项目,通过国内商业银行进行转贷,KFW 作为贷方,通过转贷银行设立的专项帐户,进行发放和收支,其中对于项目业主未动用已到帐的资金,KFW 将收取一定比例的承诺费。
贷款协议签署3 个月后生效而未提取部分收取年利率为0.25%的承诺费。款以本还对还付息每半年一次,通过转贷银行,将计息期内的应付利息和应还本金汇至德国联邦银行的复兴信贷银行帐户上。
这也就要求,项目业主在建设期根据项目进展,做好用款计划,最大限度的使用好外资贷款,减少资金使用成本,减轻运营初期,项目还款的资金压力。
2008 年和2010 年,就本项目,KFW 代表团专程赴新疆乌鲁木齐调研。其中,2008 年,主要针对项目实施前的经济性进行评价,侧重对现有电场的运行情况的评价;2010 年,是针对本项目的进展情况及国外设备采购进行了调研。
2008 年,针对项目的经济性等评价,代表团返回德国后,出具了评估报告,提交到德国政府,并通过商务部和财政部进一步明确本项目的外资贷款金额,此过程经历了半年之久。
另外,根据KFW 对项目管理的要求,项目业主需定期对项目完成情况及资历金使用情况进行汇报沟通,并对下一阶段的使用外资金额进行预估,保证资金的及时到位。这就要求业主在项目实施期间,加强管理,保证项目各环节的有效衔接,减少失误,将风险置于可控范围之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的有关规定,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在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本项目是使用外国政府贷款的风电建设项目,所以在项目建设的过程中,必须实行招标制。